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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汇编七篇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汇编七篇。

在生活当中,当我们进行买卖的时候,但是有很多人都忽视买卖合同的存在。合同在买卖过程中是最有利的证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些很重要的信息要多加注意。你知道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样写的吗?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您提供种子买卖合同纠纷汇编七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须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20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20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20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20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20xx年9月16日,20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20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20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20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20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20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是在明知被告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

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这样规定,既是立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

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

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因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辩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答辩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逻辑去推论,也是答辩人有权追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答辩人为善意买受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无法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混乱的,违背了正常的思维。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答辩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请求第二被告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难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辩人的钱财吗难道这样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请求第一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仅让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公平诚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迁安置的惯例。

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按照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惯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当初,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设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约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如此。基于这个惯例,答辩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

从实际出发,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不属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顾,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因为和妻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的鼓励。不是因为原告自己执行了计划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这不是很简单的事实吗试问:“你妈、你爸计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将父母应该得到的奖励,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这就是故意违约、故意违法、故意制造纠纷。有鉴于此:

六、答辩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答辩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因此,答辩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答辩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请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骗取答辩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答辩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是难以掌握的。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这给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广泛活动舞台。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众无法接受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然是简单明了的。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天地良心”的判决,就绝对不会“案结事了”。

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

第二条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地下一层号商铺。

该商铺平时作为商业用房,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条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双方同意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部分互不找补。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千百拾万千百____拾元整;

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诉__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______人民法院受理,案号:(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号,原定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庭。现经委托代理人努力协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庭前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甲方将先前收取乙方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退还给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二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种子买卖合同纠纷(篇七)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_____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____________大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货,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_____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____________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____________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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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需 方(以下简称甲方):xx

供 方(以下简称乙方) :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诚实首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购买油漆、瓷砖、地板砖

二、质量要求(乙方需提供的产品 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痕,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做到外观整洁,标识清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乙方对其产品包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保修期满后甲方享有终身成本价维修服务。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另选供货商。保修期为乙方所供瓷砖施工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三、交货时间及总金额装饰材料购销合同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十日内

2、总金额:162532、5元(拾陆万贰仟伍佰叁拾贰元伍角整)

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的费用。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数量、外观检查后验收,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或规格不符的,有违合同原则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和一切损失。

2、在铺贴过程中,如需乙方配合,乙方提供各种条件及辅助人员的技术指导,在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辅助安装及其他工作。

四、付款及交货方式

1、乙方货物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定货价付95%货款,安装完成后付清尾款。该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10天内将货物送至工地。按总承包合同付款比例和时间向乙方付款。

2、乙方应保证各规格瓷砖为同一色批号。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应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责任 :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负责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包修、包换、包退或该产品在包修、包退、包换一次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10%(比 例)的违约金。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如果乙方逾期交货,应征得甲方同意,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总货款的10%(比例)计算,向甲方赔偿逾期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货物逾期天数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总货款10%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部分,甲方如需要,应照数补齐,甲方按实际收到材料数量付款;甲方不需要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材料款。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合同鉴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解决。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且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小地名叫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西齐:

南齐:北齐:

3.面积:

二、转让期限:永久。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 )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见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装载机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装载机/工程机械概况

品牌:柳工装载机

型号:ZL50CN

车辆识别代号:ZL50CNL1104224

二、转让价格:220000元

三、付款方式:由甲方欠乙方的借款中扣出。

四、甲方承诺对上述装载机转让合同范本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上述装载机。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装载机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装载机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装载机系二手旧机,甲方对于装载机的运行状况及工作状况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对于该装载机的现状以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

六、装载机由甲方于20xx年11月27日,在广汉顺兴苑小区交付给乙方,乙方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乙方对装载机的运行状况及设备数量、质量有任何不符合双方在本合同中的说明及约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交付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七、装载机交付后,因该装载机的运输、运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装载机本身的故障、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所产生的损失,交付后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和违法事故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如甲方在装载机交付后承担了上述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因履行装载机转让合同范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本装载机转让合同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11月27日

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以下略称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略称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甲方志愿将其房屋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舍4号楼西单元5楼东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志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座落于济宁市中区唐口镇唐人居小区东北角,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公摊)为93.9平方米,储藏室 8.66平方米,一共 102.56平方米。该房屋的用途为民用住宅,属砖混结构结构,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一层架空层。

(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该房屋出售后一年后正式办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此房屋没有房产证。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零壹拾肆元陆角整(¥:168014.6)。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该购房合约范本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建设方承诺的交房日期当天将房屋交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将已收房价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 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 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依法由群众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合约一式贰份。此中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需方:(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筋事宜,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数量、金额

1. 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多规格Ⅰ级、Ⅱ级、Ⅲ级钢筋如下。

注:1.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乙数量以施工需求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

时,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向甲方索赔。

2.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于施工现场的交货价格,包括出厂价、税金、运杂费、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

3.综合单价为单批价格,实际价格按双方每月或每批确认价格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

4.综合单价中出厂价为可变价格,其他价格为固定价格。 5.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包括B1499.1-20xx《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xx《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等。6、9、12米定尺,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2、各种规格光圆盘条钢筋符合GB/T14981-20xx标准要求,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3、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1)甲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2)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3)项目施工期约为:12 个月。钢筋供货期为 20xx年9月25日至20xx年6月25日止。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包装要求:钢筋应捆扎;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钢

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第四条、钢筋检测和验收: 1、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全部钢筋过磅计量。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买卖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以现场过磅单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2)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甲方委托 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甲方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份,甲方二联、乙方一联。

(3)凡经计量的钢筋,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 项目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1)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甲方有权拒收。钢筋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材料专用印章确认。

(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钢筋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这部分往来所产生的公函,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 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验)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签署后,甲方于 天(日历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使用的钢筋需求计划,以便乙方组织货源。实施供应前,甲方需在每月 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钢筋用量计划和具体供货需求时间,每批次计划实施前 天(日历日),甲方传真通知乙方;

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申报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 天(日历日)传真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如该批次计划的钢筋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钢筋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4、原则上甲方需求的钢筋乙方应在钢筋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 天(日历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钢筋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钢筋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钢筋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钢筋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⑶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合同违约终止所产生的未结算货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外,合格材料的结算,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 项目钢筋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2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所供此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钢筋捆扎整齐,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送货单(及提货时的过磅单)一并随货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钢筋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3、当钢筋的质量或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除按本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外,

买卖合同 篇6

塔吊出卖方:(甲方)

塔吊买受方:(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现有/套闲置,出卖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价每台/套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 甲方出卖该设备提供:塔吊出厂合格证、技术监督局监检证、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牌、使用说明书等,并保证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此塔吊的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四、 甲方保证此设备机械主机构状况良好,塔吊附属机构齐全,乙方装车前清点,如有缺失乙方有权提出扣减出卖价或甲方采购补齐,保证塔机正常运转。

五、 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 元,余款付清后乙方运走塔吊,该塔吊产权归乙方所有。

六、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经手人:经手人:

201 年 月 日定

买卖合同 篇7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

______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七篇(范本)


精选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 篇1

出售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设备生产用机械设备(见清单)整体出售给乙方经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1、甲方:xxxxxxxxxxxxxxxx,经营场所:x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x,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

2、乙方:xxxxxxxxxxxxxxxx,经营场所:x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x,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二、标的物

1、甲方将xxxxxxxxxxxxxxxx,租期月日止,租金已由甲方全部交清。自 年月日起的后期租金由乙方自行缴纳。

2、甲方原生产线设备一套(见清单)全部卖给乙方使用。

三、标的物质量

1、甲方出卖xxxxxxxxxxx储量大,满足开采。

2、生产线设备运转正常(交验时试机)。

四、出卖价格

经双方协商同意,xxxxxxxx生产用机械设备,现场临时住房,整体出卖价xxxxx万元整。合同签定后一次付清。现场交验。

五、双方其他约定

1、协议签定后,交款时,甲方将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正副本交由乙方使用。乙方将营业执照变更为乙方自己的名称。变更名称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变更,甲方不予办理签章手续,如因此导致营业执照脱检,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如因此而发生的违规及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开采许可证及环评由乙方自行办理,承担办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配合协助乙方的办理工作。

六、未尽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 方:xxxxxxxxxxxxxxx

代 表(签字);xxxxxxxxx

日 期: 年月 日

乙 方:xxxxx

代 表(签字):

日 期:xxxxxxxxx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立契约书承买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建地买卖事宜,双方协议订定本契约书,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投资兴建_________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房屋一户,其基地应有持分面积的所有权出卖予甲方。甲方承买基地坐落_________地号土地_________笔,持分面积约_________亩,基地须办理分割分笔登记,其产权移转登的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分割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条 本约建筑买卖价款总额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本价款包括拆迁补偿及整地等费用)。其付款办法如下:

第一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订购时交付。

第二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签约时交付。

第三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房屋开工时交付。

第四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壹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五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贰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六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叁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七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肆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八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伍楼地板完成时交付。

第九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交屋时交付。

第十期: 人民币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元整于办妥抵押贷款时交付。

贷款部分并应另行支付自交屋后,至乙方取得该贷款时止,依银行放款利率计算利息。若甲方于房屋开工后始行承买,应于签约时一次付清所应交付的前面各期款项。若甲方以支票付款,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

第三条 甲方于接到乙方缴款通知时三日内,应准时交付当期款项,若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时,其延迟欠缴金额应依银行放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乙方。惟甲方的延迟缴款不得超过一星期,若超过一星期,经乙方催告仍未缴付时,视同甲方自愿放弃承买权利,无须乙方以甲方违约的声明通告,乙方即可将甲方已缴款项全部无条件没收,充作乙方房屋兴建工程上所受损害的赔偿。至所承买的土地,由乙方另行处理,若甲方于签约付款后自愿解除契约时,该已缴付的各期款项,应由乙方全部无条件没收,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四条 若各期土地价款缴付后,对于应缴付的房屋买卖各期款项有房屋买卖契约书第三条规定现象发生时,甲方所已缴付的土地价款,亦由乙方无条件没收,甲方绝无异议。

第五条 本约土地,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让与第三者,若因此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发生纠纷时,应由甲方负责处理,概与乙方无涉。

第六条 本约土地,乙方保证来历清白,而无任何纠葛,若有第三者主张异议时,无论产权或债务的纠葛,均由乙方负责理清,不得连累甲方,若因纠葛致使甲方受有损害时,乙方愿负赔偿责任,绝无异议。

第七条 本约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地上房屋同时办理,并于交屋时一并点交。于点交之日以前,乙方如有应缴而未缴的任何税费,悉由乙方负责缴清,点交之日以后,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土地,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甲方的权利人名义,应与地上房屋甲方的权利人名义相符,俾使产权清楚一致以利登记。

第九条 本约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一切手续,由乙方特约的登记代理人统一办理,所需甲方有关的书件证章,经乙方通知,应即提供配合办理,至所需印花税、地政规费、代书费等由甲方负担,并按通知期限内缴付乙方。土地增值税依法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本约土地,未点交前如遇天灾地变或其他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受有损害时,由乙方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第十一条 本约有未尽事宜,适用社会一般惯例或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约同文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采购方 (甲方):

供货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惠、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就苗木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绿枝接,纯度95%以上,长势健壮,根系完整,无检疫性病虫害。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技术,保证品种,保成活,人为造成苗死亡,乙方不负责。如果有不长苗或死苗,乙方将无偿为甲方提供相应苗木进行补植,保证甲方所栽植的果树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 年月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 ,运费由(甲/乙方) 负责。

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苗木的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具体为: (具体写明质量要求)

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及乙方指定交货人员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为: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订购款 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 元,剩余等到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几%。

八、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几%。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王莉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园西公寓阁楼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自有产权的“园西公寓”阁楼1套( 位于 1号楼2-501

楼顶)转让给乙方,房号 1号楼2-601套内建筑面积约 87.72 平方米。

2、该阁楼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捌万 元整(小写: 180000.00 元)。该价款不含各项税费,如需缴纳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3、该阁楼不办理产权证,但如以后政策调整,可以办理产权证,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该房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结构与用途,如乙方违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 期:20xx年 月日日 期:201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招标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投标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邀请具有资格的投标者提供密封的标书,提供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力、材料、设备或服务。

第二条第一位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在交纳_________美元(或人民币),并提交书面申请后,均可获得招标文件。

第三条每一份标书都要附一份投标保证书,且应不迟于_________(时间)提交给a公司。

第四条所有标书将在_________(时间)对投标者代表公开开标。

第五条如果具有资格的国外投标者希望与一位中国国内的承包人组建合资公司,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要求。

第六条标前会议将在_________(时间)_________(地址)召开。

第七条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1.标书应按上述地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之前寄至a公司。

2.招标人可延长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 但至少应在原期限前七天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所有已索取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 投标者。在此情况下,所有原期限下招标人和投标者的权利义务顺延至新期限结束。

第八条项目概述(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九条资金来源(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十条资金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货物、服务均应来自有资格的投标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开支仅限于支付这样的货物和服务。

2.货物、服务来源地与投标者国籍含义不同。

3.为说明自己有资格中标,投标者应向招标人提供1、所规定的证明,保证有效地执行合同。为此,招标者在公布中标者前,可要求投标者更新其先前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者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本,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如果是合资公司,应提供合资者的.材料。

(2)提供主要合同执行人的资格、经历证明材料。

(3)填写执行合同计划所需设备。

(4)填写可能的分包人。

(5)目前进行中涉及投标者的诉讼的情况。

(6)项目构想细节。

4.投标者可更新资格证明申请,在投标日亲手交出。

5.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标书和投标成功后的协议书对所有合资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2)由所有合资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委托书,提名合资人中的一个为主办人。

(3)合资主办人被授权承担义务,代表任何一位或全体合资人接受指导。整个合同的执行,包括款项支付仅由合资主办人办理。

(4)所有合资人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执行共同负责。这点声明不仅要在上述委托书中,也要在标书和协议(投标成功时)中写明。

(5)随同标书应有一份合资伙伴间协议的副本。

第十一条投标费用

投标者承担准备和提交其标书所需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情况怎样,招标者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内容

1.向投标者发售的一套投标文件可花费_________美元(元)获得,包括以下几部分:

(1)卷一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一般条款特定条款

(2)卷二技术规范(包括图纸清单)

(3)卷三投标表格和附件;投标保证书;工程量表;附录。

(4)卷四图纸

2.投标文件还包括在开标前发布的附件和召开的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

3.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还可购买更多的文件副本,付费不退还。(价格如下,略)

4.项目承包人、生产者、供货人和其他人如欲得到投标文件,不要直接与中国a公司联系,应从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处获得。

5.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文件无损坏的被归还,无论是作为标书的一部分或其他情况下,投标者的资格证明费可被返还:

(1)若提交标书,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2)若未提交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归还文件,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6.希望投标者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包含的各项内容。投标者要承担因不遵守文件规定导致的风险。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标书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四卷装订在一起,投标者应仔细检查是否缺页,及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解释

潜在的投标者可按以下地址书面或电传通知a公司要求解释文件:

(1)地址:(略)

(2)招标人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28天书面答复解释文件的要求。书面答复将向所有具有资格并已取得投标文件的投标者散发。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修正

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招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应回复潜在投标者的解释文件的要求,发布附录修改投标文件。

2.附录将用邮件、电传或电报送达每个持有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这些文件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潜在的投标者应即时用电传或电报告知招标人附录已收到。

3.为了使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时间考虑附录文件,招标人可按合同规定延长投标期限。

第十五条组成标书的文件

标书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一切联络均使用中文。

1.投标者准备的标书应包括以下几部件:

(1)投标表格和附件

(2)投标保证书

(3)补充信息目录库

(4)资格证明材料

(5)(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报价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合同规定可要求中标者讨论修改其计划。

第十六条投标价格以及支付

1.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合同包括条款一所述全部项目,以投标者提供的项目单价和总价为基矗

2.在提交标书前28天承包人应付的税收和其他税负应包括在单价和总价及投标总价中。招标人在对标书进行评估、比较时,也应如此考虑。

3.根据合同条款,投标者提出的单价和总价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调整。

4.投标者应以人民币对单价和总价报价。

第十七条标书效力

1.从特定的投标结束期起6个月内投标书保持有效且可供接受。

2.在特殊条件下,在原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标者延长其标书有效期。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者的答复均应是书面的,或采用电传、电报形式。投标者可以拒绝这样的要求,且不会因此失去其投标保函。答应这样要求的投标者不得改动其标书,但被要求顺延其投标保函有效期。条款十四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返还和失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延长期。

第十八条保函

1.投标者应随其标书提交一份人民币投标保函,金额不少于投标价格的2%。

2.投标保函采用_________形式:保函还可以是保险公司或同地的债券公司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保函和付款保证书必须采用本文件包括的样本形式;其他形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的同意。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标书有效期长一个月。

3.如果投标者同意按十三款的规定延长标书有效期,则应相应地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延长到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

4.任何未附可接受的投标保函的标书都将被a公司拒绝。

5.不成功的标书的投标保函将尽快返还,不得迟于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三十天。

6.成功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将在其开始进行工程和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返还。

7.投标保函在下列情况将失去:

(1)投标者在标书有效期内撤标;

(2)成功的投标者未签约或未提供必要的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供选择的方案

1.投标者可提供一份完全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基本标书。根据自己的意愿,投标者还可在以下几项上在基本标书之外提出供选择的方案:

(1)起动贷款,在开始建设工程前,提供无息贷款,可相当于投标价格的10%。招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存款按条款二十八计算。

(2)在基本标书之外还可提出供选择的方案。为了在评标中把供选择的方案考虑在内,每一方案应伴有价格细目表,说明与提交给招标人的基本投标价格相比投标者估计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将对基本报价给予比较、评估。评价最低的投标者的供选择方案将得到考虑。如果供选择方案是招标人可接受的,将写入合同。未标价或未提供足够细节的供选择方案不予接受。

(3)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应伴有供全面评价的必要信息,包括设计计算.图纸.方法及原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材料.工艺的规格,以及供选择方案的标价细目表和供选择方案的合同价格。

(4)只有对那些在基本报价基础上提供另外的财务.经济和技术好处的供选择方案,招标人才在评标中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标前会议

1.建议投标者或其正式代表参加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举行的标前会议。

2.会议旨在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并使投标者有机会检查现场的情况。

3.投标者书面或通过电传、电报提出的问题要求在会议前一周到达a公司。

4.会议记录,包括提出的问题及答复的文本将迅速提供给与会者的全体索取了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

5.如果根据标前会议,要对条款六1.项所列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通过发行条款八规定的附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标前会议记录来进行。

第二十一条标书格式和签字

1.投标者应准备条款十1.规定的标书的一个原本和两个副本,并分别注明“原本”和“副本”。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以原本为准。

2.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应打字或用不能抹掉的墨水书就,并由一名或多名有权责成投标者遵守合同的人士签字。与标书一起应有一份书面委托书用以证明授权。写有条目和修订内容的每一页标书都要有在标书上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3.全套标书不应有改动、行间书写或涂抹的地方,除非按议程的指示或为改正投标者的错误,但这种情况下改正的地方应有在标书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4.每位投标者只能提交一份标书,不包括按条款下五提交的供选择方案。投标者对一个合同只能投一次标。

第二十二条标书封缄和标记

1.投标者应把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分别各装入一个内信封和一个外信封,且在信封上注明“原本”、“副本”。

2.标记

(1)内外信封均应注明a公司地址

(2)注明以下事项: 为建设合同工程投标_________项目,请勿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打开

3.内信封上应写明投标者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标书误期的情况下不用打开即可退回投标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标者的信息。

4.如果外信封未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一旦标书被错误处置或提前打开,a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提前打开的标书将被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拒绝,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逾期标书

a公司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之后收到的标书都将不被打开,退回投标者。

第二十四条标书修改和撤销

1.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标通知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送达a公司。

2.投标者的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应按有关提交标书条款的规定准备、封缄、标记和发出。撤标通知可以通过电传、电报送达,但随后应提交一份有签名的确认件,且其邮戳上日期不能晚于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3.按条款二十四的规定,任何标书在最后期限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4.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和标书有效期满之间的时间撤标将按条款十四的规定失去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五条开标

1.招标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办公地点_________当前出席会议的投标者代表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者代表应签到。

2.按条款二十一提交了撤标通知的标书将不再打开。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检查标书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投标保证书,文件是否签字以及是否有条理。

3.在开标时将宣布投标者姓名、投标价格及修订、投标保证书、撤标通知(如果有)以及其他招标人或其代理人认为适宜宣布的事项。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根据自己的记录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并将尽快与评标报告一起递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六条过程保密

1.在公开开标后,在向成功投标者授标前,有关对标书的检查、解释、评估及比较以及对授标的建议等信息不应让投标者或其他与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士知晓。

2.如果投标者试图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七条对标书的解释

为了帮助检查、评价和比较标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作出解释,包括单位价格细目表。提出解释要求和相应在回答均应是书面的,或通过电传或电报进行。除非按条款二十六的规定,应要求对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教学计算错误进行更正,不得对价格或其他标书要素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1.在详细在评标前,招标人将判定每份标书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2.符合要求的标书是符合投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格,而没有实质上的偏差或保留。实质偏差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管理有实质影响,或与投标文件不符,对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者的义务有实质性限制。纠正这样的偏差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符合要求的标书的投资者的竞争力有不公正的影响。

3.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招标人将拒绝。

第二十九条改正错误

1.被判定实际符合要求的标书,将由招标人检查是否有教学计算方面的错误。以下错误将由招标人改正:

(1)当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同时,以文字表示为准,除非文中明确以数字表示为准;

(2)当单价和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不同时,以单价报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存在严重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总价报价为准,改正单价错误。

2.招标人可按上述步骤对标书所列数额错误进行更正,如此更正得到投标者的首肯,则对投标者有约束力。如果投标者认为更正的数额会给其造成困难,可撤标。不过撤标使投标者面临失去投标保证书的危险。

第三十条评价和比较标书

1.招标人只评价和比较那些被判定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只对基本报价进行评比,对评价最低的标书授予合同。

2.在评标中,招标人通过下列对报价的调整,确定每份标书的投标价格:

(1)除去临时费用和相关条款。如果发生临时费用,计入工程量表中的偶发事件。应包括有竞争力的加班费用;

(2)对在标书价格和上述调整中未得到反映的,其他数量变更、偏差或替代报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3)其他招标人认为对执行合同、价格和支付有潜在巨大影响的因素,包括标书中不平衡、不现实的单价的作用。

4.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更、偏差和替代报价的权利。超出投标文件要求的变更、偏差、替代报价和其他因素,或将给招标人带来非主动提出的利益的因素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5.在合同执行期内适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6.如果成功投标者的报价与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所需实际费用的估计相差很远,招标人将要求成功投标者自己承担费用,把提交的履约保函增加,使招标人能避免成功投标者今后在执行合同中因错误引起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利:接受或拒绝任何标书;在授标前任何时候取消招标,拒绝所有标书,且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者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告知投标者他的行为动机。

第三十二条授标通知

1.在招标人规定的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将用电传或电报(事后用挂号信书面确认)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其标书已被接受挂号信(合同条款中称作“接受证书”)中应明确招标人在考虑工程建设、完成及维修等因素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合同条款中称作“投标额”)。

2.授标通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3.在成功投标者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立即通知其他投标者他们的投标不成功。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

1.在通知成功投标者后28天内,招标人将寄去两份投标文件提供的协议,双方同意的规定已写入。

2.收到协议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签字、封缄使协议生效,把两份都还给招标人。招标人签字协议生效后,还给承包人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已合法取得_________地块___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总平面见附件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项目之商品房买卖,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标的

第1款 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商品房中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室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使用功能为_________(住宅/办公/商业)。

该房屋主体建筑总层数_______层,其中_________米以下_______层,_________米以上_______层;属框架框架/框剪/砖混)结构,层高_________米。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详见附件2;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公用的房屋和建筑部位详见附件3。

除附件2、3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建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依法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该房屋、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其标准见附件4,该房屋的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见附件5,装修装饰及设备标准见附件6。

第2款 本契约所称该房屋,包括其占用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土地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3款 甲方已申领_________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销售该房屋。

第二条 价格

第1款 乙方购买该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币种为人民币。

第2款 乙方除上述房款外,对取得附件3所列项目的共有权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第1款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币种为人民币。

第2款 甲乙双方履行契约时,定金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在乙方履行附件7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2.在空白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第1款 乙方按照本契约附件7载明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房款。

第2款 如乙方违反本契约附件7的约定,乙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但甲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间的违约金。

2.按照每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未付到期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款 (以下适用于一次性付款)经甲方催告后30天内,乙方仍未支付到期房款,且未付到期房款的金额达到总房款式5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15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或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适用于分期付款)经甲方催告后30天内,乙方仍未支付到期房款,且未付到期房款的金额达到总房款20%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房款或解除本契约,甲方解除本契约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甲方于解除本契约后15天内将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返还;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适用于其他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解除本契约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就付款方式的期限以及迟延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须明确约定,以防产生纠纷无约可依。

2.如果选择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注意约定如贷款不获银行批准时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 (本条适用于预售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

第1款 该房屋竣工前,《_________》商品房的预售款应用于有关该房屋的工程建设,由开户银行监管。

第2款 甲方如将该预售款挪作他用,视为甲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契约,甲方在30天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间

第1款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2款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甲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契外: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

2.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款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天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条适用于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交付的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

第1款 甲方应按附件4载明的时间将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配套设施交付使用。

第2款 如甲方逾期交付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甲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契约的除外:

1.按照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已收房款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款 甲方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交附件4中第1-6项公共配套设施,经乙方催告后30天内甲方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注意:明确注明,如道路、绿化、水、电、气、防盗系统等。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将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2)(3)(4)(5)(6)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房屋交付标准

第1款 甲方应按第一条约定的标准交付该房屋。

第2款 第一条约定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甲方预测,如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误差,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2.按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3款 甲方交付该房屋与第一条约定标准不符合的,甲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但本条前款和第4、5款另有约定除外;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契约:

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并一交付该房屋后30天内与乙方结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款 甲方交付该房屋的公共配套设施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甲方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交付附件4中第_________项公共配套设施的,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契约:

1.单价降低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并于交付后30天内与乙方结算。

2.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款 甲方交付该房屋的装修及设备低于附件6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上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

1.按有关装饰装修及设备的重置价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2.在_________天内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6约定标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款 乙方依本条上述约定解除本契约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于本契约解除后15天内,将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

第1款 甲方取得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2款 该房屋交付后,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的,甲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责任:

1.视同甲方自始未交付该房屋,并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房屋交接手续

第1款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乙双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即为交付。

第2款 若乙方在上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未对该房屋进行验收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按每天_________元向乙方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由《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屋保修

第1款 保修期按附件8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2款 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赔偿乙方: 1 2 3 4 5 6

1.乙方实际损失。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款 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系甲方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订立本合同适用本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_________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已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乙方承诺,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乙方按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

第十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第1款 下述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下列第_________项权利;甲方保证,该第三人已书面同意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乙方:

1._________(第三人)的抵押权。

2.承租人(第三人):_________的权利。

第2款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上述第三人权利:

1.(以下适用于抵押权)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取得上述第三人不向乙方主张上述抵押权的书面保证,并于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前消灭该抵押权。否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契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占总房款_________%的赔偿金。

2.(以下适用于承租人的权利)甲方应于本契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征得上述第三人同意,从_________时起将甲方的有关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对预收租金按实与乙方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产权转移手续

第1款 该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输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

第2款 附件3所列房屋和建筑部位符合独立登记所有权条件的,自甲方向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正式移交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与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和建筑部位的产权交易及申领权证手续。

第3款 如违反前1、2条款约定,刚不协助方向对方承担下列第_________种违约责任:

1.按每天_________元计处,不协助方向对方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通讯

一方向对方发送的有关本契约的通讯,以本契约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有关通讯不能送达或送达不到的,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期间

本契约关于期间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契约在_________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契约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56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附件及空格部分填写内容的效力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作为附件10的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契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内容与铅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文字

甲乙双方以本契约的汉语文本为正式文本;若其他文字文本与汉语文本有冲突,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及留存

本契约一式_______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_________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附件1 总平面图(略)

附件2 计入共有公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文字描述不详的可以附图说明)

1.分隔墙

2.外墙体一半

3.楼梯间

4._________

5._________

附件3 未计入共有公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和建筑部位(文字描述不详的可以附图说明)

1.物业管理用房

2._________

3._________

附件4 公共配套设施

甲方应按下列标准的时间交付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公共配套设施:

1.名称: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名称: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名称: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 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略)

附件6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元防盗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户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7 付款方式及时间(略)

附件8 保修范围及期限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年(不低于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_________年(不低于2年)。 1 2 3 4 5 6

5.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6.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7.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8.管道堵塞,为_________个月(不低于2个月)。

9.卫生洁具,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为_________个月(不低于6个月)。

11.房屋白蚁预防,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5年)。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挖掘机/工程机械买卖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挖掘机/工程机械概况

品牌/型号:现代210—5水陆两用改装挖掘机

二、买卖价格:RMB890,000元整(现金RMB八十九万元整)

三、甲方承诺对上述买卖的挖掘机/工程机械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上述挖掘机/工程机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挖掘机/工程机械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挖掘机/工程机械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挖掘机/工程机械系一手原装机改装旧机,甲方对于挖掘机的运行状况及工作状况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对于该挖掘机的现状以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

五、付款方式:

1、乙方现款一次性付清;

2、甲方交机,乙方验机;

3、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正式生效。

六、挖掘机/工程机械由甲方于20xx年12月26日交付给乙方,乙方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乙方对于挖掘机/工程机械的运行状况及设备数量、质量有任何不符合双方在本合同中的说明及约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交付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七、挖掘机/工程机械交付后,因该挖掘机/工程机械的运输、运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挖掘机/工程机械本身的故障、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所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在挖掘机/工程机械交付后承担了上述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分期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别约定,以逃避其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本章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方能移转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不拿回标的物。也可解除合同,拿回标的物。同时按照月付款数额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

第四条:甲方自乙方首付车款后,应向乙方交付所选车辆,并保证乙方交纳养路费后可以直接运营。逾期交付车辆甲方应赔偿乙方支付车款10%的违约金,交付车辆手续欠缺影响营运,应赔偿乙方所购车型相同车辆的营运利益。

第五条:乙方应按期支付车价款,并按期交纳车辆检验费、养路费用,逾期支付,应承担拖欠车价款10%的违约金,除客观情况并经甲方同意外,逾期30日支付车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支付使用车辆期间的折旧费。

第六条:自甲方交付车辆之日起,乙方即取得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合同期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行雇佣司机和随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车辆损毁、雇佣司机伤亡等事件,与作为车辆出卖方的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各项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未交清所有车价款之前,甲方保留该车所有权,乙方不得变卖,抵押,转让车辆。

第八条:合同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取得车辆所有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我国保险法兼采两个法系的制度,如《保险法》第10条称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为投保人似采取大陆法系制度,但《保险法》第12条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则是采取英美法系制度。就保证保险而言,表面上似乎是购车人为他人(汽车经销商)的利益(收回车款)投保并缴纳保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取得经销商给予的售车信用、防止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等)而投保并因此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让渡给第三方(经销商)。所以笔者认为,保监会对保证保险作出的解释更接近英美法,较为合理。

与保证保险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信用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贷款和信用售货提供担保的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投资信用保险三种,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是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一种。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主要差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如果投保人为汽车买受方,是保证保险;如果投保人为汽车销售商,就是信用保险。在西方成熟的汽车保险市场上,汽车销售商以购买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信用保险,保费由销售商缴纳,受益人为销售商自己,在其遭遇市场风险,出售抵押或保留所有权的汽车等情况下仍不能收回全部车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不足部分的赔偿。而购车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证保险,保费则由购车方缴纳,受益人也是购车人本人,购车方可以在其收入流中断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付款,而依然拥有所购汽车,但当购车者收入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事实上,购车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以购车方的信用风险为标的,在本质与功能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两者是独立的险种,一般而言信用保险的风险大于保证保险。在我国,有人主张用信用保险代替保证保险,[6]实务中,也有将保证保险涵盖在信用保险之中或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险种的,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分期付款信用保证保险等。这是不太恰当的,容易产生混乱而出现诸如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等情况,不利于当事人的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保持一致。

二、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7]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其《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第3条就规定:本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保险责任为一般保险(保证)责任。(也有保险公司如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引发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争议。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证券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债券以及最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的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等),是不能用于保证担保的,实践中曾有保险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业务(主要是水险业务)而遭受处罚,处罚的原因就是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属于违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曾认可个别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担保业务,但因为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范相违背,其做法及效力值得商榷。[8]即使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也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而是要由政府保险管理部门批准,政府对这种特许权的控制比较严格。如美国财政部每年要对保证保险人资格审查予以公布,同时每家公司承保业务都有明确限额。申请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化的核保队伍及严格的信用调查机构等。

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可保风险这个概念的理解。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保险为:一方当事人因为约定的对价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偿其因为特定风险造成特定事项之损失的合同。这里的特定风险是未知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11]即保险人承保的应该是可保风险。这就要求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超出投保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购买人因人身意外伤害及死亡或因收入减少而降低或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汽车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买人放弃分期付款而追偿款又不足以充抵车款的风险、购车人根本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而隐瞒真相,故意欺诈套取资金的风险、汽车销售商因有了保险而疏于对购车人的资格审核造成的风险等。[12]其中,有些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能够作出较为精确的测量,可以纳入保险的范畴,有的风险如欺诈风险则更多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不具有可测性,如果用保险方式加以转移,比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机率也能统计出来,保证人可以依据此项统计收取一定费用。这也是保证演变为保证保险的内在动因之一。[13]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应该根据其自身技术条件水平予以区分,以明确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其不适合承保的风险宜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注明。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对此未作详细区分,加之保证保险的对象与保证担保的对象在功能上趋向一致,在范围上可能发生重合,因而有人认为,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应当关注具体合同的约定。如果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保证一致,该合同就等于保证合同;如果约定的内容与保证合同差别很大,就是保险。这种意见是比较中肯的

三、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1.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合同与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关系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实际上包含三方当事人、两种合同:汽车销售商(或者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下同)和购车人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购车方与保险人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这两份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主从合同关系还是各自为独立的合同?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力和这两种合同纠纷是否应合并审理。如果承认保证保险合同的从属性,就意味着保险合同以买卖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为前提,不能单独存在。买卖合同变更或终止,保证保险合同也应变更或终止;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保证保险合同也将失去效力,所以两种纠纷可以合并审理。一些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就经常将保险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如果买卖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各自为独立合同,则彼此间效力互不影响,因此汽车经销商起诉购买人与起诉保险人是两种独立的诉,不应合并审理。

从有关保险公司制定的法律条款分析,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可能不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允许合并审理,对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难以彻底解决,且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至于保险公司在案件中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值得探讨。至于买卖合同的争议是否影响保证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然谈不上保证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等履行问题。实践中较常发生的是,在买卖合同履行期内,经销商和购车人就分期付款合同达成变更协议或者向第三人转移债权债务,而没有反馈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证保险合同失效。如果是买卖双方针对合同效力以外问题(如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可能影响购车方付款义务的,在争议取得最终结果前可以判令中止保险合同索赔理赔与追偿等有关程序,待明确后再行解决。

2.保证保险合同中汽车销售商的信用审核义务

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与汽车销售商与有关金融机构未履行自己义务有关。在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销售商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如对购车人资进行信审查、在汽车上设定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或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等。当购车人投保了保证保险时,如果销售商怠于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会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经销商的这些权利就变成了它对保险人的义务。由于目前分期付款的法律环境不完善及其他一些原因,经销商的所有权保留等制度还只是处于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层面上,几乎无法操作。[

3.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反担保问题

保证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承保时,往往要求购车人提供充分的反担保。在可以用于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的财物方面,考虑到如果用变现能力较强的股票或债券的话,那么客户可以直接将其提供给经销商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没有理由投保保险;而如果用房地产作抵押,因为我国房地产市场还不太规范,操作起来又很麻烦,因此通常是用汽车本身作抵押物。由于购车人购车时已经首期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车款,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汽车抵押尚未落实,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普遍开展汽车抵押登记,汽车只有使用证书而没有产权证书,加上汽车的流动性很大,全国汽车管理的联网建设尚待完善,因此仅以购车合同标的(轿车)抵押担保是远远不够的。

[推荐]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汇编(6篇)


我们在人生当中很多时候都在进行买卖交易,但是有很少的时候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注意签订合同是属于自愿的民事行为。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买卖合同吗?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推荐]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汇编(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出卖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 合同签订地点:

买受人: (章) 出卖人: (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供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供理人: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电话: 传真号: 传真号: 邮编: 邮编: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买卖双方共同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产品、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并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出卖人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买受人首先检测混凝土质量,如合格,保证自货物送达施工现场起1小时内卸货完毕,并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买受人应即时通知出卖人确认核实后,买受人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所退货物的货款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买受人已收货,但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货单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超过2个小时,则视同买受人对此部分的数量以及质量没有任何何异议,预拌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超过1个小时,无论是否卸货完毕,买受人均须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并对所签收的混凝土的质量负责,出卖人有权处置本车混凝土。

3.买受人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买受人首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确认,属于买受人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属于出卖人出厂产品质量的原因,其造成买受人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买受人如认为出卖人供货到现场浇筑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出现与交付验收混凝土送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应当在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货款于10日内付清。买受人未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对送货数量无异议。

5.非因出卖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现场位置而导致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环保,环卫以及相领关系等事宜致使供货受阻,买受人应负责安排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货款结算及支付

1.买卖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买受人现场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货款结算。

2.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未结货款。

3.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出卖人可在书面通知买受人5日后,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三条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买受人:

1.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卖人提供所需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就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出卖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供货。上述计划给买卖双方确认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接收货物,应提前12小时通知出卖人,并再次书面确认接收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出卖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由于预拌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拢问题,由买受人负责协调解决。

4.预拌混凝土运送到买受人的施工现场后,买受人授权的施工现场验收应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及加盖验收专用章;作为预拌混凝土接受及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

同甘共苦之前及时将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人员的签字以及验收专用章的印模书面通知出卖人。验收人员有变更的、买受人应提前7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则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签收人即为买受人指派的合同货物签收人。

5.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6.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及时采取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达到一定强度,方可拆模,拆模应在混凝土上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温过程应根据强度发展情况据实确定,底模拆除应根据结构类型、跨度和同条件试块强度,严格按规范执行。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

1.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2.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3.出卖人运送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买受人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买受人,提供优质服务。

4.严格按照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预拌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预拌混凝土。如因设备临时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按量供货,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重新确定供货时间。

5.接到买受人提出的应预拌混凝土数量及表现质量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解决。

6.浇筑混凝土后,向买受人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四条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以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出卖人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运输终止地为买受人施工现场地面,以上运输不包括将标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运送。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出卖人行使抗辨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买受人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其限给付货款,视为违约,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延期付款总额,以日0.01%的比例来计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买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预拌混凝土停止供应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另一方不同意变更、解除或不予以答复的视为未变更、解除,但依据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的除外。

2.买卖双方连续发生多笔买卖业务的,除买受人向出卖人以书面方式明确指示并得到出卖人的同意外,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均按照先结旧帐再结新帐的原则结算。

3.有关本合同的传真,函件、已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及其对账单均为本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日期: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号。

代表人王明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渭,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购房款纠纷

上诉人孝感建行因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孝民三初字第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发的(1995)孝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孝感市建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即申请孝感中院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资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拥有的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首层已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又将该房转租给广州市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拓业),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拓业和张朝成,要求其将应缴纳给张朝成,并由张朝成交给物协公司的租金,直接划转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转付给建银公司,每月7.4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又应建银公司的要求,将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进行委托评估,准备作价过户给建银公司或是拍卖获取资金履行建银公司应得到的受偿权,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调解了原告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诉物协公司的房屋代管协议纠纷案。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后经建银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号指令孝感中院重审。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发(1997)孝经监字第12-1、孝经监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经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对建银公司与物协公司的案件进行再审,结论是物协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并不享有产权和处分权,说明其长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将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的产权确认仍为孝感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建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从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广州拓业出具委托手续,提供孝感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其签订《房屋抵偿协议》、《抵偿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州拓业借款200万元给涂志,建银公司则以孝感中院执行裁定确认的建银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物协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以收取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租金每月7.4万元近一年的法律文书判决的物权进行担保,在《房屋抵偿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广州拓业即依约将2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涂志,涂志和毕从良在出具的收条上签字并加盖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银公司又与广州拓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建银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误属于物协公司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343.664平方米抵偿给广州拓业,总计价款为4123968元,合同签字后5天内建银公司收取广州拓业200万元(实际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给涂志、毕从良的200万元),建银公司保证在6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广州拓业,转让费由广州拓业承担,过户十天内广州拓业将余款2123968元付清给建银公司。此后建银公司未如期将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广州拓业(此时广州拓业已更名为拓业集团),一方面解释是案件在进行再审,一方面提出可以马上办理,并要求拓业集团再付50万元作为过户费用,拓业集团即又支付50万元给建银公司,建银公司亦开具了50万元的收款收据。1999年元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银公司向拓业集团发函,确认涂志的200万元借款和后期的50万元过户费已转付该公司,并确认两笔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开具收款收据的事实,承诺待案件再审完结后一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在《说明》中承认由孝感中院执行提取的物协公司应收取的每月7.4万元租金已转达付建银公司的事实,亦加盖了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此后拓业集团在知道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产权已经易主,即于20xx年4月9日、6月4日发电报、函件给孝感建行,请求退还预付的250万元购房款无果而引起纠纷。拓业集团于20xx年8月诉至孝感中院,请求判令孝感建行退还原下设的建银公司预收的25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设的建银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毕从良任总经理至该公司被注销,虽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银人字(1994)第15号文件》将建银公司的总经理一职任命由罗建武担任,将毕从良调回行里就任他职,但直至建银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经申请注销,孝感建行和建银公司均未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 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题补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货物损失, 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肯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指的损失当然是指甲公司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然乙公司认为货物未交付,那么货物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须交货。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也没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为其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是错误的。

因为,甲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本来既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延迟履行造成乙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甲公司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选择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那么,根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拥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又保留单方解除权,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地方是货物的交付地点。因为,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 141条解决。由于,货物在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灭失,因此双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xx《某某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

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5)应遵守国家、某某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

(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

(5)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某某市预拌混凝土普通买卖合同(附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文一

需方: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萧储(20xx)36号地块华成河庒第二标段

供方: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预拌混凝土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

说明:

1、 上表内数量系总价估算,结算数量以现场签证送货单数量为准。单价未包括其他添加剂及特殊技术要求等费用。

2、 泵送润滑用砂每立方米单位按同等级混凝土价计算

3、 非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6cm±1为标准,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12cm± 3为标准,每增加2cm,价格增加5元/m

4、 对价格约定不明的,应及时补签协议,否则安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信息价结算。

5、 细石砼加15元/方 普通膨涨剂加1个百分点 增加1元/方c15泵送加10元/方

第二条 合同履行方式

1、 需方应在浇筑前天向供方提供书面供货计划,写明供货时间、地点、数量、技术要求、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等。混凝土浇筑临近结束时,需方应估算混凝土用量,并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因估算不准造成的超量供应损失由需方承担(其中如发生连续2车运输不足立方米的则从第二车开始计算,每车增加运费100元并在送货单上注明)

2、 需方负责做好混凝土浇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施工道路坚实畅通,用水、用电、照明齐全等,并配合做好泵管及泵管加的搭拆等相关事项

3、 供方应按需方的供货计划组织生产,按要求送货到现场,供方人员车辆用设备到施工现场后,听从需方的指挥。由于需方的原因在非正常情况下操作,供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由需方负责

4、 需方应指定现场收货人员负责收货,并在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

5、 要必要时,经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供货,但合同权利义务仍由原供方承担

6、 需方按按合同付清货款后,供方应及时提供已供商品混凝土的合格证书

7、 需方应在浇筑前提前天通知供方,供方硧定浇筑时间后,没有特殊情况下同,浇筑时间误差不得超过3小时,浇筑混凝土时,在约定时间内平均每小时送货车数达3车以上,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 质量标准、交货地点及验上方法

1、 供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要求

2、 商品混凝土送货到现场后,需方应对坍落度当场进行检测,并按规定留置试件和养护

3、 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对坍落度的异议应在交货时提出,强度经标养试块28天强度为准,对混凝土强度的异议应在交货后35日内提出。如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所交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4、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及时与需方共同硧认质量问题并提出处理方案。当供需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时,则请双方共同认可的质监部门进行分析、鉴定 3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依据为混凝土送货单的签收数量或者结算单。供方根据送货数量制作结算单,需方应在收到供方结算单之日起的7日内核对硧认并签字盖章,如有异议应另行说明。如需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结算单,则视为认可。需方应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按下列方式付款:

每月月底对账,付款按供货至±0.000,即付至已供砼款的50%,±0.000后按月结70%支付,即月底对账,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已供砼款的70%以此类推,主体结顶即付到已供砼总款的80%,主体结顶六个月即付到总款的90%,佘款10%在主体结顶后十贰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1、 经过质量部门鉴定后,供方硧认由于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供方应赔偿需方直接经济损失

2、 预拌混凝土送至施工现场,因需方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其相应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3、 由于非供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则从第二个月算起,35天内需方应向供方付清已供预拌混凝土的全部货款。

4、 若需方逾期交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额的0.5%支付逾期利息

5、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不予办理结算签证的,供方有权停供混凝土或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经双方协商硧认,均可解除合同。

6、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即时结清货款和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少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萧山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需方有要权抽查供方数量,实际数量不超过国家超标准±2%,每次抽查3-5车,按抽查车数的平均数为当天该批次的数值。凭电脑小票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到银货两迄时止。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邮编: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文二

出卖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 合同签订地点:

买受人: (章) 出卖人: (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供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供理人: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电话: 传真号: 传真号: 邮编: 邮编: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xx)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 买卖双方共同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产品、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并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 出卖人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买受人首先检测混凝土质量,如合格,保证自货物送达施工现场起1小时内卸货完毕,并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买受人应即时通知出卖人确认核实后,买受人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所退货物的货款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买受人已收货,但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货单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超过2个小时,则视同买受人对此部分的数量以及质量没有任何何异议,预拌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超过1个小时,无论是否卸货完毕,买受人均须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并对所签收的混凝土的质量负责,出卖人有权处置本车混凝土。

3. 买受人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买受人首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确认,属于买受人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属于出卖人出厂产品质量的原因,其造成买受人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 买受人如认为出卖人供货到现场浇筑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出现与交付验收混凝土送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应当在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xx)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货款于10日内付清。买受人未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对送货数量无异议。

5. 非因出卖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现场位置而导致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环保,环卫以及相领关系等事宜致使供货受阻,买受人应负责安排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

1. 买卖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买受人现场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货款结算。

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未结货款。

3.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出卖人可在书面通知买受人5日后,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三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买受人:

1. 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卖人提供所需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就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出卖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供货。上述计划给买卖双方确认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接收货物,应提前12小时通知出卖人,并再次书面确认接收时间。

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出卖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由于预拌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拢问题,由买受人负责协调解决。

4.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买受人的施工现场后,买受人授权的施工现场验收应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及加盖验收专用章;作为预拌混凝土接受及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

同甘共苦之前及时将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人员的签字以及验收专用章的印模书面通知出卖人。验收人员有变更的、买受人应提前7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则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签收人即为买受人指派的合同货物签收人。

5.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6. 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及时采取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达到一定强度,方可拆模,拆模应在混凝土上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温过程应根据强度发展情况据实确定,底模拆除应根据结构类型、跨度和同条件试块强度,严格按规范执行。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

1. 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xx)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2.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3. 出卖人运送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买受人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买受人,提供优质服务。

4. 严格按照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预拌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预拌混凝土。如因设备临时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按量供货,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重新确定供货时间。

5. 接到买受人提出的应预拌混凝土数量及表现质量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解决。

6. 浇筑混凝土后,向买受人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四条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 以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出卖人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运输终止地为买受人施工现场地面,以上运输不包括将标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运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出卖人行使抗辨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买受人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其限给付货款,视为违约,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延期付款总额,以日0.01%的比例来计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买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预拌混凝土停止供应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另一方不同意变更、解除或不予以答复的视为未变更、解除,但依据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的除外。

2. 买卖双方连续发生多笔买卖业务的,除买受人向出卖人以书面方式明确指示并得到出卖人的同意外,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均按照先结旧帐再结新帐的原则结算。

3. 有关本合同的传真,函件、已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及其对账单均为本合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日期: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文三

买方(甲方):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 2、施工单位: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工程名称: 。 4、交货地点: 。 5、运距: 。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 供货质量和数量的确认

1、乙方供应甲方的预拌混凝土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预拌混凝土》(GB/T14902)、《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2、甲方应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表观质量、数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在随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如对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疑义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供货数量。数量不足的,乙方应及时补足。对施工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的跑模、涨模、尾车申要预拌混凝土数量不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经表观检验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经双方核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过大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预拌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属于甲方施工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结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除本条第3款约定部位外)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签字确认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不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

3、对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时设施和其他非主体结构和二次结构等部位使用的预拌混凝土(或砂浆)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签字确认的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4、价款支付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或甲方单方面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所欠价款。

第五条 双方其他义务 1、甲方义务

(1)应按时办理预拌混凝土价款结算手续并支付价款。

(2)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出预拌混凝土使用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所需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预拌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并作为每次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依据。

(3)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合理合法安排施工进度,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并应提供充分的安全作业环境和通行条件,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安排必要的冲洗设备和场地,确保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4)应负责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设施。作业现场由于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均由甲方协调解决。

(5)应指派专人(应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6)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施工和养护,不得自行添加水、混凝土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乙方义务

(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混凝土浇筑安全交底。

(2)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预拌混凝土。 (3)以发货单载明的预拌混凝土作为结算依据的,应接受甲方随机抽检所载明预拌混凝土数量、质量的真实性。

(4)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5)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可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直至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可暂留相关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 现行有关规定 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详见本款第(4)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1)项结算价款的,如甲方随机抽查经双方确认出现供货数量不足时,按 按第四条第2款第(2)项本合同规定 处理。

(4)其他:①由于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②为了保证混凝土浇注的连续性,如因乙方原因不连续供应混凝土时,在甲方书面通知后( 4 h)仍不能保证连续供应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安排其它单位进行供应,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③乙方人员和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移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 ④所供商品混凝土必须是乙方本站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其它搅拌站的商品混凝土,否则,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 /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北京市昌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实际结算总价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经营副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3、乙方提供的混凝土必须达到本工程的技术质量要求,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15%。 4、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混凝土,如乙方在浇注中途以任何原因停止向甲方供应混凝土,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方减15元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格。

5、双方约定工程底板扣除钢筋含量(约定扣除底板钢筋所占方量为 m3),其它工程部位不扣除钢筋含量进行结算。

6、冬施费及泵送费按双方共同确认的量计算。 7、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8、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值的正式发票。因乙方原因无法提供正式发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按本合同后附样式办理签约事宜,所签补充约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提供法人单位授权证明及相应的资质材料,甲乙双方合同签约代表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三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现场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3):_________________

混凝土单价(含运费):_________________

汽车泵泵费:_________________

地泵泵费:_________________

外加剂费:_________________

冬施期冬施费: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

ideng_f;">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xx《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1)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5)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6)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

(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

(5)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________卖方(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编号:____________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浇筑部位:_________________

混凝土强度等级:_________________

计划数量(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

浇筑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混凝土坍落度: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水泥品种:_________________

外加剂品种:_________________

结算单价:_________________混凝土单价:_________________

汽车泵泵费:_________________

地泵泵费:_________________

外加剂费:_________________

冬施期:_________________

冬施费: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凭样品买卖,又称样品买卖、货样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则一般是出卖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样品买卖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一)凭样品买卖合同中的样品确定规范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因此,样品买卖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须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品质的,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可见,在样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的品质符合样品为决定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则主要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所以确定样品对于判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至关重要。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而且样品须于订立合同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怎样选择样品以及保存样品在买卖合同中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样品,要看买受人的目的、需要和出卖人的能力,选择的样品可以是从现货中选择,也可以另行约定。样品买卖中,双方约定了样品后,就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对样品的认定,应当依《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认定,即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是因为样品买卖合同中必须有样品的存在,因为样品的质量是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的惟一标准,封存样品的目的即在于保护样品,使其不损坏灭失,并为合同标的物的检验以及当事人纠纷的排解提供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为买卖合同中的样品。当然,这里所说的"封存",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不应仅理解为包装及密封,只要为一切必要的保护措施即可。(二)样品品质说明的效力《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封存样品时,还可同时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封存样品的同时,还可以用语言、文字对样品的品质予以说明,防止合同成立后样品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纠纷。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符。所以,出卖人对样品出具的说明,亦构成对标的物质量的担保内容。(三)凭样品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样品的判断1.一般原则。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受人如果认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样品质量的,则应当由买受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诉讼中,买受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机构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标准一般情况是既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不是标的物的通常标准,而是以样品所体现的品质为鉴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样品所作的说明也是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内容。对于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的品质相符,除凭肉眼能够作出判断的以外,一般均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后认定。2.在对交付的标的物品质是否符合样品品质时,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当双方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时,对质量标准的判断与选择。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没有发现的瑕疵。《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此条规定所指的隐蔽瑕疵,应当是指买受人尽交易上的注意而未能发现的、且并非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的瑕疵。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出卖人负有交付具有同种类物通常标准的物的义务,而不论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的品质是否相同。也就是说,如果样品虽然存在隐蔽瑕疵,但并没有因此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能够达到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的,出卖人仍然可以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未按样品的品质要求交付标的物的,而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足以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达不到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此时出卖人本可依照合同交付与样品相同品质的标的物,但是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仍然要求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此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应与样品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凭样品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实际上因法律规定而改变。对凭样品买卖中,如果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则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对标的物的标准进行确定,此条规定是一项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因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目的在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热门协议:买卖合同七篇


在生活当中,当我们进行买卖的时候,其中签订买卖合同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签订合同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买卖合同的条款中有很多细节要注意。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热门协议:买卖合同七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篇一】

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购房者需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首先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第二,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另外,还要注意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时,除了在签订二手房合同前,要对该房产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外,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另外,要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房屋转卖是否有约束条件;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买卖合同【篇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现金人民币万元( 大写 )。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甲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约后,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拾万 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返还乙方房屋价款。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等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元。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3月20日 20xx年3月20日

买卖合同【篇三】

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请买卖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

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帐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的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方需按揭购房时,应事先全面了解办理按揭贷款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7.本合同签订不等于产权过户,只有经过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转移登记,产权过户才算完成。合同签订到产权过户,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交易风险。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政编码: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该房地产于_______年_______月竣工。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_______,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小写:_______元)。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租赁合同见附件[租赁编号:______________,月租金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租期自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卖方须于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卖方违约。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① 该房地产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卖方须于_________前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须将承租方已交卖方之租赁押金/保证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方,买方自时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② 卖方须于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买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余额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上述定金建议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账户监管。买方将定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自动转为楼款,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交易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不超过交易总价款的____%)。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为下列第____种:

1.交由居间方托管;

2.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所支付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除有特别约定,建议以银行第三方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买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

1.一次性付款

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2.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

(1)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 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_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元)。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2)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3)银行承诺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应交款。

○2.合同解除,卖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付____________等所有款项。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款项建议买方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外),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下列第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10)提前还款罚息。

买方需付税费:(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5)(房地产证)贴花;(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授权委托公证费。

其他费用:(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23)保险费;(24)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卖方支付。

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买方支付。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按以下第____________方式处理:

1.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买卖双方同意由方缴纳。

3.其他:买方支付:_______%;卖方支付:______%。

以上按规定应由卖方和(或)买方支付的税费,因买卖双方协商改变实际纳税方的,法律责任不因纳税方的变化而转移。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_____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四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领龋买方负有抵押义务的,在买方领取新房产证后_____个工作日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七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卖方_____份,买方_____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买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篇四】

甲方(买方):_________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甲方(买方)为_________需要同意购买,乙方(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标的物: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以甲方的书面形式要货通知为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结算。

2.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指导进行作业,标的物能够使甲方的制成品符合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后分别保管的样品的外观,即可确认货物合格。

第二条 包装

货物包装: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散装;(2)编织袋(每包公斤公斤)。

第三条 货物的价格

1.货物的价格:产品单价暂定为(填上各类产品品名和现在的价格)每吨(含税) 元或每吨(不含税) 元。

2、具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方法执行:

(1)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2)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第一、二项根据谈判情形确认或删除)

(3)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根据谈判情形确认)

(4)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根据谈判情形确认)

3、运费、装卸费的负担:

(1)实行送货的:装载费用和运费由乙方负担,卸载费用由

(2)实行代运和提货的:装载费用由乙方负担,卸载费用和运费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交货时间

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甲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要货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交货。

第五条 货物交付的确认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即视为已交付;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其二,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如第三人在出卖物所有权上享有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或租赁权等。其三,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主要指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工业产权,经受侵犯人的申请,法院命令销毁、没收或扣留侵权人所制造的货物,使买受人丧失其受领之物。这种瑕疵是随着现代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扩大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其四,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合同成立后即便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出卖标的物之前除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存在,而是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60条规定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在买卖的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当

买卖合同【篇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名称(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买受人名称(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篇六】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须由其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编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买卖合同【篇七】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用户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到货期、单价及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合同总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到货期

单价(人民币¥)(单位:元)

金额(人民币¥)(单位:元)

1

2

3

4

5

运费费用:

包装费用:

运输货物保险费用:

合同总金额(大写):

合计(小写):

2.产品验收

质量标准:产品验收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卖方保证:均为上述标明的原厂家生产或原厂家认可的产地制造的产品。均不得有曾使用过的产品、残次品、不合格产品。

买方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____天内应及时向卖方反映,并发给卖方对产品质量质疑的书面意见,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时与生产厂方联系,并负责最终妥善解决。

3.交货地点:买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发运方式及运输

保险的价格计算:

买方选择发运方式:

○特快专递:小于等于200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200克再加10元。

○航空快递:小于等于500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500克再加10元。

○平邮包裹:小于等于1千克20元,杂费10元,共计3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航空运输:小于等于45千克40元,杂费20元,共计6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铁路快运:小于等于5千克40元,杂费20元,共计60元(起价)。以后每超过1千克再加10元。

以下小件产品的参考收费标准不按以上收费标准计算:

每件包裹重量在0.2千克左右的贵重IC:如内存,CPU等 40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0.5千克左右的配件:显卡,声卡,硬盘等60元/个(块)

每件包裹重量在1千克左右的配件和小设备:主板,光驱,数码相机等100元/个(块)

注意上述收费不包括包装费、保险费。

买方选择投保金额:

买方要求按所填的投保金额上保险__________人民币:元

保险费率按○1%(特快专递)○0.5%(航空快递)○0.3%(平邮包裹,航空运输,铁路快运)

5.包装方式

买方选择包装方式:

○厂家原包装(或供方散包)加邮局硬纸盒包装:小于等于200克货物包装费20元;

有关工厂买卖合同纠纷合集5篇


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工厂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出卖人_ _ 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 _ 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 _ _(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_ _ _ 、_ _ _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 _市_ 区_ _路_号_ 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 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 _ _ _元整。

(二) 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 _ _ _元整。

(三) 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_ _ 元整。

(四) 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_ _元整。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规范

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的确定方式相同。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规范

依《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则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三)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办法加以避免,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则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

1.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适用规范。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款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将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条款是为了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性质的条款,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但该种措施如果被出卖人滥用,则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出卖人请求提前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队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需要指出,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利益更为有利,则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2.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规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又称为失权条款,是指在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取回标的物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出卖人解除权的行使,应按《合同法》此条规定的限制条件认定。即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达到价款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该约定的条件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利于对买受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另外,不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出卖人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且我国《合同法》并未要求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对买受人先实施付款催告程序,这是对出卖人权利的保护,即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构成了对出卖人权利的极大侵害,法律允许出卖人不经催告而径行解除合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在因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法律规定数额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因被解除,则买受人因合同而取得的标的物应当返还给出卖人,即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出卖人也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价款返还给买受人。但是,出于对出卖人利益保护的需要,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因买受人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请求从应当返还的价款中支付或者抵扣一定的金额,作为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而对于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此种使用费的计算,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在使用费确定后,使用费低于买受人已交付的价款的,出卖人应依扣减法即扣除已经交付的价款中的使用费,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使用费高于已经支付的价款的,则出卖人还可以请求买受人补足使用费。

另外,在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除了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外,还可以要求买受人给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其中违约金应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承担的原则。而对于出卖人的损失,则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林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林女士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

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兴添,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良均8号。

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流,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东区3村。

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兴添因与被上诉人罗伯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由麦兴添向罗伯流赊购饲料等产品。麦兴添出具欠据确认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还款日期也确认为XX年8月29日。之后,麦兴添没有依约向罗伯流支付货款,现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罗伯流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麦兴添向罗伯流支付货款人民币165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XX年8月30日起计付至货款全部清还之日,暂计至XX年3月10日止,违约金为6699.49元),暂合计171996.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麦兴添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罗伯流与麦兴添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兴添立下欠罗伯流货款165297 元的欠据中具体的欠款时间是何时。从该欠据上分析,麦兴添在欠款日期及还款时间中间写日期,故应认定麦兴添确认欠罗伯流货款的欠货款日期及还货款日期均是 XX年8月29日,麦兴添认为是在XX年底或XX年初所写,还货款日期才是XX年8月29日。因麦兴添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确认麦兴添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麦兴添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在XX年8月29日之前付款的,数额亦与欠据上的数额不相符,故不能认定是用来支付争议的欠据中的货款。因此,麦兴添立下欠据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向罗伯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麦兴添在欠据中确认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罗伯流要求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应予准许。罗伯流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麦兴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麦兴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罗伯流支付货款 165297元及违约金(从XX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案件受理费4950元,财产保全费 1380元,合计6330元,由麦兴添负担。

上诉人麦兴添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XX年间即XX年4月 11日至XX年11月9日止,麦兴添共赊购罗伯流20批广顺牌饲料之后,麦兴添不再赊购,于是麦兴添就和罗伯流结算,20批货货款是165297元,因麦兴添无法一次付清,麦兴添就要求分期付款,最后商定还款时间为XX年8月29日止,于是罗伯流就拿出格式欠货款凭据,让麦兴添填上欠货款姓名、还款时间和欠款数额,然后罗伯流看过无写错就收执这张总欠款欠据,而将20批货的欠据给回麦兴添。过后,麦兴添于XX年1月15日起至XX年8月 29日止,按约定期间内分24次还款给罗伯流,总共还给罗伯流165250元。XX年8月29日之后,麦兴添经核对,已付给罗伯流165250元,尚欠47元,就同罗伯流讲明,剩余47元等到罗伯流将欠据给回麦兴添时,麦兴添就付清。但罗伯流一直不愿将欠据给回麦兴添,麦兴添也就留下47元未付。后到 XX年1月23日,罗伯流就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麦兴添,罗伯流在XX年1月23日民事诉状称,麦兴添于1999年至XX年期间,先后向罗伯流赊购广顺牌鸡饲料,货款为165297元,要求法院判决麦兴添清偿。后经过开庭质证,麦兴添提出总货款165297元,但麦兴添已支付165250 元,尚欠47元。罗伯流于XX年2月27日自己觉得证据不足,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顺德区人民法院于XX年2月28日作出裁定,准许罗伯流撤回起诉。后于XX年3月11日,罗伯流又以同样的证据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本案事实经过。但原判决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没有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到底赊购多少货,总货款多少,已付多少,尚欠多少。第二,没有正确认定XX年8月29日是还款期限,而不是欠货款时间。因此,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本案原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当然就不可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首先,在认定XX年8月29日是欠货款时间和还货款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欠据是罗伯流提供给麦兴添填写的格式欠据,由于XX年8月29日既不填在欠货款时间,也不填写在还款时间,而是在两者中间,因此就存在三种解释,即第一种解释是欠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第二种解释是欠款时间;第三种解释是还款时间,这三种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本案应作出第三种解释即属于还款时间。这是因为:《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本案的欠据格式是罗伯流提供的,故应作出不利于罗伯流的解释,理由是:如果罗伯流不提供格式欠据,直接叫麦兴添写现欠货款165297元,何年何月何日前还清,即可,无需这种格式欠据。既然罗伯流不采用自由条款而采用格式条款,产生争议,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罗伯流的解释。但原审判决未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因而适用法律错误。其次,罗伯流XX年1月23日的民事诉状中罗伯流的陈述,依法应作为证据认定麦兴添和罗伯流在1999年至XX年间赊购饲料总额为 165297元。但原判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来认定麦兴添和罗伯流,购销货款总额,因而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民诉法》第63条规定书证是依据的第一种,而罗伯流XX年1月23日的民事诉状是书证,这份书证上,罗伯流明确称麦兴添于1999年至XX年期间,先后向我赊购广顺牌鸡饲料总额为165297元。这充分证明,麦兴添和罗伯流之间的交易(赊购)总额为165297元;而麦兴添至XX年8月29日已付165250元。故麦兴添至XX年8月29日根本不欠罗伯流165297元;但原判决正是认定事实错误,于是就适用法律错误。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麦兴添提出与罗伯流之间总交易额为165297元,麦兴添有20张欠据为证,罗伯流也承认。但罗伯流提出,双方所发生的业务往来不止16万多元,但罗伯流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不止16万多元的主张。而原判决就撇开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到底业务往来多少金额不予查明和认定,只是片面认定麦兴添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在XX年8月29日之前付款。如果原判决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责令罗伯流提供不止16万多元的证据,罗伯流提供得到的,证实确实不止16万多元;如果提供不了的,那就证明确实16万多元,而如果只有16万多元,那已支付了165250元,就不存在尚欠165297元了,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总之,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2、改判麦兴添尚欠罗伯流货款 47元,并非165297元;3、改判麦兴添只负担标的为47元的相应数额诉讼费。

上诉人麦兴添对其陈述事实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罗伯流答辩称:一、欠货款凭据的效力认定。罗伯流起诉所依据的欠165297元的欠货款凭据构成了麦兴添拖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未还的事实依据,理由是:1、欠货款凭据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作为确认购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凭据,该凭据日前由罗伯流持有,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解决。2、根据欠货款凭据的记载内容来看,该凭据上有金额及欠货款日期年月日起、还货款日期年月日止的栏目,但根据双方之前曾经签署过的十张的同类型的欠货款凭据来看,其中日期均填写在欠货款的日期年月日起一栏,同时,根据欠货款凭据的法律特性是作为欠款事实的凭据这一点来说,签署欠货款凭据首先要明确的是双方所确认的欠货款的起计日期,然后才可能去明确还款日期,因此从双方交易习惯以及凭据自身性质来看,本案欠货款凭据上XX年8月29日的时间首先应当是对欠货款日期的确认,其次,根据习惯,时间填在两个日期中间,一般也应认定为两个日期同时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第三,因为该时间的填写是麦兴添亲自填写的,因此如因其行为产生任何争议,其也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二、付货款依据问题。虽然麦兴添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已支付本案诉争货款,但其所提供的存款凭条不构成其已支付货款的依据,理由是:1、根据存款凭条所记载的内容,该存款凭条上的户名为罗伯流,帐号亦属罗伯流,根据储蓄规定及实名制规定,因此其存款人应属于罗伯流,存款凭条的填写人只能视为该笔存款的代理存款人,而不应认定其为该存款的所有权人,更加不能认定该存款是用于支付拖欠货款的。 2、根据双方交易习惯,罗伯流收取货款后会出具收款收据给麦兴添的,这也是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既然麦兴添认为已支付了货款,那么其就应当出具有关收款收据来加以证明,况且,代理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收款收据,但其依然拒绝出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持有证据不出示的,其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麦兴添所称已支付货款的理由不充分。综上所述,麦兴添拖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未还有充分事实依据,罗伯流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罗伯流在二审期间未为其辩解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罗伯流与麦兴添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兴添立下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的欠据中具体的欠款时间是何时。从该欠据上分析,麦兴添在欠款日期及还款时间中间写日期,故应认定麦兴添确认欠罗伯流货款的欠货款日期及应还货款日期均是XX年 8月29日,麦兴添认为是在XX年底或XX年初所写,还货款日期才是XX年8月29日。因麦兴添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确认麦兴添至XX年8月29日尚欠罗伯流货款165297元。麦兴添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在XX年8月29日之前,数额亦与欠据上的数额不相符,故不能认定是用来支付争议的欠据中的货款。因此,麦兴添立下欠据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向罗伯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麦兴添在欠据中确认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罗伯流要求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院应予准许。罗伯流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麦兴添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到底赊购多少货,总货款多少,已付多少,尚欠多少,没有正确认定XX年8月29日是还款期限,因麦兴添已立下欠据,确认XX年8月29日既是欠货款时间又是应还货款时间,因此,对于麦兴添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麦兴添上诉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在认定XX年8月29日是欠货款时间和还货款时间适用法律错误,其次在认定麦兴添与罗伯流购销货款总额方面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因麦兴添向罗伯流立下的是欠货款凭据而非已还货款凭据,其次,麦兴添在欠货款凭据上确认的是欠货款时间和应还货款时间,而不是麦兴添所称仅是还货款时间。因此,对于麦兴添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全部由麦兴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卢 海

代理审判员 毛明梭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佩怡

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潘银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正熙,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头镇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三座,系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业方,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XX年8月至11月间,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下称永宏厂)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约定由宝柏公司向永宏厂购买包装罐。期间,宝柏公司共收到价值为174705.40元的包装罐。后经李欣追收未果,遂于XX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柏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174705.4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永宏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宝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货物,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负向李欣支付尚欠货款174705.40元的责任。李欣起诉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宝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欣支付货款174705.40元。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宝柏公司负担。

上诉人宝柏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一审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由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这与证据审查原则相违背,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请求清还货款,须举证证实其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上诉人欠货款的事实。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上诉人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委托签订合同和签收货物的委托手续,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证据上的签字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没有委托他们签订合同及签收货物,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的定案依据。二、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且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货物,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上的花、桂花、婵、潘新和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及签收货物,这些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的民事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三、由于塞车原因,上诉人迟到10分钟到庭,却被一审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程序不合法。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宝柏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李欣答辩称:一、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是履行签收货物的行为,其中潘新和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潘银芯的弟弟。二、对于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的事实,在上诉人欠其他人的案件中,已被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的(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三、上诉人在一审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因迟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责任完全由其自负,一审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本院(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从上诉和答辩的内容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入库单来看,上面注明送货单位是永宏厂,购货单位是宝柏公司,并有潘新和、花、桂花、婵等人签收。其中,花、桂花、婵签收的单据与另案即本院(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的单据的格式一致,该终审判决已认定花、桂花、婵等人是宝柏公司的员工,故可适用于本案。对于 潘新和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宝柏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证据予以反驳,相反,潘新和 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与婵等人签名的入库单是相对应的,而婵等人又是宝柏公司的员工。因此,可以认定潘新和也是宝柏公司的员工,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宝柏公司承担。至于宝柏公司上诉提出的程序问题,由于其不按时到庭,一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永宏厂与宝柏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宝柏公司欠李欣货款174705.4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宝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洁婷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与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的产品,但是与_____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_____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_____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