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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用!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模板合集

最新实用!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模板合集。

这个世界发展地很快,合同也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我们在签合同范本的时候,尽量清楚其中的要点。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工作并将成果交付定作方的协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常见的承包合同模板有哪些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实用!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模板合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一)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三)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四)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五)

第七部分

******中心工程施工图纸

一.总图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ZS001 总平面图±0.00层 A0

02 ZS002 屋顶层平面图 A0

03 ZS003 消防总平面图 A0

04 ZS004 竖向及道路平面图 A0

05 ZS005 管线综合图 A0

06 ZS006 详图 A

建筑专业:

演艺中心(一)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JS02-01 地下层平面图 A2

02 JS02-02 一层平面图 A2+

03 JS02-03 二层平面图 A2

04 JS02-04 三层平面图 A2

05 JS02-05 四层平面图 A2

06 JS02-06 屋顶[平面图 A2

07 JS02-07 2-W轴~2-A轴立面图,2-16轴~2-1轴立面图 A2

08 JS02-08 2-A轴~2-W轴立面图,2-1轴~2-16轴立面图 A2

09 JS02-09 1-1剖面图 A2+

10 JS02-10 2-2剖面图 A2+

11 JS02-11 大剧场观众厅一层放大平面图 A2

12 JS02-12 大剧场观众厅二层放大平面图 A2

13 JS02-13 大剧场观众厅三层放大平面图 A2

14 JS02-14 大剧场观众厅马道放大平面图 A2

15 JS02-15 大剧场观众厅剖面放大图(一) A2

16 JS02-16 大剧场观众厅剖面放大图(二) A2

17 JS02-17 大剧场视线分析图 A2

18 JS02-18 大剧场舞台放大平面图一、二 A2

19 JS02-19 大剧场舞台控制室及一层天桥平面图 A2

20 JS02-20 大剧场舞台二、三层天桥平面图 A2

21 JS02-21 大剧场舞台栅顶、栅顶悬吊构件,灯光吊杆位置 A2

JS02- 台面景区位置示意图

22 JS02-22 大剧场舞台剖面图 A2

23 JS02-23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一) A2

24 JS02-24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二) A2

25 JS02-25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三) A2

26 JS02-26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四) A2

27 JS02-27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五) A2

演艺中心(二)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28 JS02-28 防火分区面积图(一) A2

29 JS02-29 防火分区面积图(二) A2

30 JS02-3 防火分区面积图(三) 面积计算图(一) A2

31 JS02-31 面积计算图(二) A2

32 JS02-32 面积计算图(三) A2

33 JS02-33 玻璃幕墙轴测图 A2

34 JS02-34 玻璃幕墙一层平面图 A2

35 JS02-35 玻璃幕墙二层平面图 A2

36 JS02-36 玻璃幕墙四层平面图 A2

37 JS02-37 玻璃幕墙顶视图 A2

.8 JS02-38 玻璃幕墙南北立面图 A2

39 JS02-39 玻璃幕墙东立面图 A2

40 JS02-40 玻璃幕墙技术参数表 A2

41 JS02-41 铝板幕墙轴测图 A2

42 JS02-42 铝板幕墙一层平面图 A2

43 JS02-43 铝板幕墙南立面图 A2

44 JS02-44 铝板幕墙东西立面图 A2

45-50 JS02-(45-50) 楼梯大样图 A2

51-52 JS02-(51-52) 卫生间大样图 A2

53-54 JS02-(53-54) 地下室设备用房放大图 A2

55-70 JS02-(55-70) 立面放大图 A2

70-75 JS02-(70-75) 墙身及节点大样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JS03-01 地下层平面图 A2

02 JS03-02 一层平面图 A2

03 JS03-03 二层平面图 A2

04 JS03-04 三层平面图 A2

05 JS03-05 四层平面图 A2

06 JS03-06 五层平面图 A2

07 JS03-07 顶层平面图 A2

08 JS03-08 A-A剖面展开图、 6-F轴~5-A轴立面展开图 A2

09 JS03-09 5-A轴~6-F轴立面展开图、 6-4轴~5-1北立面、 B-B剖面图 A2

10 JS03-10 电影院观众席视线分析图 A2

11 JS03-11 防火分区面积图(一) A2

12 JS03-12 防火分区面积图(二) A2

13 JS03-13 面积计算图(一) A2

14 JS03-14 面积计算图(二) A2

15 JS03-15 地下人防战时平面图 A2

16 JS03-16 地下人防平时平面图 A2

17 JS03-17 口部大样,1-1剖面图 A2

18-23 JS03-(18-23) 楼梯大样图 A2

24-25 JS03-(24-25) 卫生间大样图 A2 [page]

25-26 JS03-(25-26) 地下室设备用房放大图 A2

26-30 JS03-(26-30) 立面放大图 A2

30-35 JS03-(30-35) 墙身及节点大样 A2

结构专业:

演艺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GS001 结构设计说明一 A2

02 GS002 结构设计说明二 A2

03 GS003 桩基平面图 A2

04 GS004 桩承台及地下室底板结构平面图 A2

05 GS005 承台详图(一) A2

06 GS006 承台详图(二) A2

07 GS007 地下室墙、柱定位图 A2

08 GS008 地下室外墙配筋图 A2

09 GS009 地下室水池详图 A2+

10 GS010 一层墙、柱定位图 A2+

11 GS011 二层~四层墙、柱定位图 A2

12 GS012 柱及砼墙配筋详图 A2

13 GS013 一层结构平面图布置图 A2

14 GS014 一层梁配筋图 A2

15 GS015 二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6 GS016 二层梁配筋图 A2

17 GS017 三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8 GS018 三层梁配筋图 A2

19 GS019 四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0 GS020 四层梁配筋图 A2 123456

21 GS021 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2 GS022 屋面梁配筋图 A2

23 GS023 出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4 GS024 出屋面梁配筋图 A2

25 GS025 观众厅悬挑梁配筋详图 A2

26 GS026 钢梁详图 A2

27 GS027 钢结构详图(一) A2

28 GS028 钢结构详图(二) A2

29 GS029 节点详图 A2

30 GS030 楼梯详图(一) A2

31 GS031 楼梯详图(二) A2

32 GS032 楼梯详图(三) A2

33 GS033 楼梯详图(四) A2

34 GS034 楼梯详图(五) A2

35 GS035 楼梯详图(六)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GS01 结构设计总说明一 A2

02 GS02 结构设计总说明二 A2

03 GS03 桩施工图 A2

04 GS04 地下室底板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底板配筋图 A2

05 GS05 承台详图(一) A2

06 GS06 承台详图(二) A2

07 GS07 地下室墙、柱定位图 A2

08 GS08 柱及暗柱配筋图 A2

09 GS09 人防口部墙定位及配筋图 A2+

10 GS10 一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1 GS11 一层梁配筋图 A2

12 GS12 二层~屋顶层柱定位及配筋图 A2

13 GS13 二层结构平面图布置图 A2

14 GS14 二层梁配筋图 A2

15 GS15 二层板配筋图 A2

16 GS16 三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7 GS17 三层梁配筋图 A2

18 GS18 三层板配筋图 A2

19 GS19 四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0 GS20 四层梁配筋图 A2

21 GS21 四层板配筋图 A2

22 GS22 五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3 GS23 五层梁配筋图 A2

24 GS24 五层板配筋图 A2

25 GS25 屋顶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6 GS26 屋顶层梁配筋图 A2

27 GS27 屋顶层板配筋图 A2

28 GS28 1#楼梯详图 A2

29 GS29 2#楼梯详图(一) A2

30 GS30 2#楼梯详图(二) A2

31 GS31 3#楼梯详图(一) A2

32 GS32 2#楼梯详图(二) A2

33 GS33 4#楼梯详图(一) A2

34 GS34 2#楼梯详图(二) A2

35 GS35 5#楼梯详图 A2

给排水专业:

演艺中心及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SC000 给排水图纸目录 A4

02 SC001 人防给排水设计说明 主要材料 图例 A1

03 SC002 地下车库人防战时给排水平面图 A0

04 SC003 地下车库战时给水 排水系统图 A1

05 SC004 演艺中心地下层给排水及消防栓平面图 A0

06 SC005 演艺中心地下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07 SC006 演艺中心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08 SC007 演艺中心二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09 SC008 演艺中心三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0 SC009 演艺中心四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1 SC010 演艺中心屋顶给排水平面图 A0 [page]

12 SC011 演艺中心一层自动喷水 雨淋水幕平面图 A0

13 SC012 演艺中心二层自动喷水 雨淋水幕平面图 A0

14 SC013 演艺中心三层自动喷水 雨淋水幕平面图 A0

15 SC014 演艺中心四层自动喷水 雨淋水幕平面图 A0

16 SC015 培训中心地下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 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17 SC016 培训中心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8 SC017 培训中心二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9 SC018 培训中心三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0 SC019 培训中心四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1 SC020 培训中心五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2 SC021 培训中心一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3 SC022 培训中心二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4 SC023 培训中心三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5 SC024 培训中心四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6 SC025 培训中心五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7 SC026 培训中心屋顶给排水 消防平面图 A0

28 SC027 地下车库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9 SC028 地下车库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泵房放大平面

泵房给水系统图 卫生间给排水大样

卫生间给排水大样系统图

30 SC029 给水 排水 雨水系统原理图 A1

31 SC030 消火栓系统原理图 A1

32 SC031 自动喷水 雨淋 水幕系统原理图 A1

空调专业: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KS000 通风空调施工图图纸目录 A4×2

02 KS001 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一) A1+

03 KS002 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二) A1+

04 KS003 主要材料设备表(一) A1+

05 KS004 主要材料设备表(二) A1+

06 KS005 防排烟系统原理图 A1

07 KS006 空调水路系统原理图(一) A1

08 KS007 人防通风设计说明 A1

09 KS008 地下人防战时通风平面图 A1

10 KS009 人防口部通风平面详图 A1

11 KS010 人防口部通风剖面图 A1

12 KS011 制冷机房平面、剖面图 A1

13 KS012 空调机房(一)平面、剖面图 A1+

14 KS013 空调机房(二)平面、剖面图 A1+

15 KS014 空调机房(三)平面、剖面图 A1+ 123456

16 KS015 空调机房(四)平面、剖面图 A1+

17 KS016 组合式空调机定货图 A1

18 KS017 冷却塔配管图 A1

19 KS018 地下层通风平面图 A0+

20 KS019 一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1 KS020 一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22 KS021 二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3 KS022 二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24 KS023 三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5 KS024 三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26 KS025 四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7 KS026 四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28 KS027 五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9 KS028 五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30 KS029 地下层~五层通风剖面图 A0

弱电(智能化)

演义中心及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XS000 弱电图纸目录 A4 123456

04 DS02-03 低压配电系统图二 A2

05 DS02-04 低压配电系统图三 A2+

06 DS02-05 低压配电系统图四 A2

07 DS02-06 低压配电系统图五 A2+

08 DS02-07 空调机房、水泵房动力配电系统 A2+

09 DS02-08 剧场舞台动力配电系统图(一) A2+

10 DS02-09 剧场舞台动力配电系统图(二) A2+

11 DS2-10 剧场灯光音响配电系统图 A2

12 DS02-11 演艺中心防排烟动力配电系统图 A2

13 DS02-12 演艺中心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 A2

14 DS02-13 演艺中心地下层动力平面图 A2

15 DS02-14 演艺中心一层 A2

16 DS02-15 演艺中心二层 A2

17 DS02-16 演艺中心三层 A2

18 DS02-17 演艺中心四层 A2

19 DS02-18 演艺中心屋顶层动力平面图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DS03-00 图纸目录 A4 [page]

02 DS03-01 设计说明 A1

03 DS03-02 动力配电系统图(一) A1+

04 DS03-03 动力配电系统图(二) A1

05 DS03-04 动力配电系统图(三) A1

06 DS03-05 动力配电系统图(四) A1+

07 DS03-06 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 A1

08 DS03-07 地下层动力平面图 A1+

09 DS03-08 一层动力平面图 A1

10 DS03-09 二层动力平面图 A1

11 DS03-10 三层动力平面图 A1

12 DS03-11 四层动力平面图 A1

13 DS03-12 五层动力平面图 A1

14 DS03-13 顶层动力平面图 A1

15 DS03-14 地下层人防动力平面图 A1+

16 DS03-15 设计说明 A1

17 DS03-16 战时动力配电系统图 A1

18 DS03-17 通风控制台二次接线图 A1

19 DS03-18 战时进排风机及三种通风方式控制原理图 A1

20 DS03-19 电缆穿墙防护密闭图 A1

点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CECS127-20xx)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予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T15-22-98)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省地方标准)

近期颁布的电、水、空调通风、电梯质量验收规范

**省、**市有关建筑施工的规范、规定

(注:以上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号或备案号如有误,应以正确的为准)

第八部分

******中心工程招标补充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123456

3.项目部组成(包括项目经理)是否一定与预审文件一致?

答:可以按照扩大初步设计图表达的工程难度,进一步合理组成项目部机构,但各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预审时人员的资历。

4.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资格证书、资质证书等是否需要带原件到开标现场?

答:除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招标须知25.3款规定的证件外,其余的不用带至现场,但需在投标文件内相对应的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以便查询。

5.投标文件中“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中的“个别成本”如何解释?

答:“个别成本”指本工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企业成本。

6.如果招标人提供的内层信封袋太小,能否自制内层密封袋?

答:应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内层信封,如文件过厚,可分上下册进行装订。如内层信封数量不够,可到******中心筹建办领取。

7.投标须知P13页第四行中“参考依据”为何意?

答:见《**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P9页第二十条相关内容。

五、关于投标函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投标担保书有关问题。

答:采取其中一种方式即可。但采取投标担保书方式的投标人应在5月19日前15天,将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营业执照等资料报给招标人,招标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对其确认后,投标人才可采用投标担保书方式。基于以上原因,招标人希望投标人采取前两种方式为宜。

2.可否委托授权分公司公章进行本次投标活动?

答:不允许,只可使用总公司公章。

3.投标函附录4如何填写?

答:相关内容与专用条款相对应,请按专用条款有关内容填写。

六、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情况任选其中一种方式。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二)

1.有投标人问: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承包价浮动率是税前浮动还是税后浮动?

答:为包税报价。

2. 有投标人问:业主供应或指定的材料价格是否参与浮动?

答:请投标人看投标须知16.2款第(1)条中有关“总包服务费”的说明,以及16.2款第(6)条中有关“暂估项目”的说明。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page]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三)

1.问:标书文件提及劲性混凝土,但图纸中未有明确显示,请告知具体位置。

答:本工程招标须知附件A“一、土建工程”中第2点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劲性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其中对劲性钢筋混凝土是统一指:

①初步设计说明P39页中11-4.1演艺中心结构形式的描述。

②结构图--演艺中心屋面层结构平面图(GC009)中对型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平面布置。(由于初步设计表达不够,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板中,有将型钢埋入钢筋混凝土的可能性)

2.问:投标须知第15页倒数第二行“分包计划:拟分包的项目与拟用分包人名单、资质、业绩、实力等,每个分包项目至少应列出3家候选人。”而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中有“总包选择的分包,但需甲方确认”项目,也有“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项目。投标单位应提供前一项目分包商候选人,还是两项目均提供?

答:提供“总包选择的分包,但需甲方确认”项目分包候选人即可。

3.问:投标须知第6页下数第一行“投标人的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书”是否指银行的资信证明?

答:是指银行出具的投标人有效资信证明。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0760)8882071)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四)

1.问:答疑中答复施工组织设计为明标,那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可否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相关内容,技术标1部分的封面能否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

答:在20xx年5月23日答疑(一)中第三款第2条已说明。

2.问:投标须知第21.2条规定,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密封在“技术标2”部分,并要本人亲自参加。其“授权委托书”是否指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不是有否格式要求?

答:投标须知第21.2条中,“授权委托书”即指6月2日发至投标人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时要求各投标单位应准备一式两份,一份密封在“技术标2”中,作备案存档之用,一份用于开标前验证授权委托人身份。

3.问:答疑中答复深基坑支护应有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总包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完成深基坑支护设计。请问能否采用在投标阶段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设计,在中标实施阶段,再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答:在投标阶段必须由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4.问:投标须知第16.4.1条其他文件部分主要是项目部配备情况表(1)~(5),而在技术部分中项目部配备情况表只有附表(1)~(4),两者不统一?

答:投标须知第16.4.1条中表(1)~(5)应为表(1)~(4),见技术部分中附表(1)~(4)。

5.在资格预审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各岗位有候选人,在本次投标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是否要放上候选人及相关资料?

答:在资格预审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各岗位有候选人,在本次投标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不用放上候选人及其相关资料。

6.培训中心的电影厅楼面及屋面采用预应力砼梁结构体系,其板是否采用预应力?预应力是否采用无粘接后张法预应力?

答:培训中心的电影厅楼面及屋面采用预应力砼梁结构体系,其板为普通钢筋砼板。经与设计联系,砼梁采用有粘结后张法施工。请注意在图纸上除电影厅之外还有排练厅、舞厅有类似情况。123456

7.机械设备是否一定与资格预审文件一致?

答:本次投标机械设备并不一定要与资格预审文件一致,但本次选用的机械设备其性能必须能满足该工程施工需要。同时评委也将考虑该机械设备的可行性。

8.招标范围一览表中楼地面工程、内墙面工程、天棚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做至结构层,是否不需要抹灰找平直接进行装修?

答:招标范围一览表中楼地面工程、内墙面工程、天棚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做至结构层,是指暂不考虑抹灰(因初步设计交待不细,今后有更详细的图纸后再做安排)。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五)

问:图纸中有若干交待不明及各图纸互相之间不一致现象,请解释。

答:本工程按扩大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现有图纸对若干细部作法的确交待不清,各张图纸之间也确有不一致的地方,很多设计(特别是装修工程)要待今后各阶段施工图出图后才能解决。但是当前的设计图纸仍能从工程的总体及各部概况帮助我们认识工程,进行投标工作。对图纸的理解要充分联想,如观众主入口两侧外墙是与小剧场外弧墙同属一片墙,而建筑说明中3.7.2.D又对该墙做法作了规定。无障碍入口处在观众主入口台阶下,图纸只示意了位置,这样一个小局部的作法对整个工程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各个图纸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也需要从建筑功能及总体布置来分析,从而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希望各投标单位从现实条件出发,结合您们的经验来进行当前的投标工作。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page]

通 知

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为**市**局,特此通知

收到此传真后请24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

通 知

各投标单位:

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就******中心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心工程总承包定于20xx年6月20日9时30分准时开标;

2.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28.4条(5)款“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迟到15分钟以上的”现变更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不得迟到”

3.投标人应于20xx年6月20日9:00至9:30到达投标现场,并接受投标人代表资格检查。

4.20xx年6月20日下午至20xx年月21日进行评标,投标人应随时准备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疑。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123456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六)

第四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推荐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格式)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名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合同价格组成的实体项目费(除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的各项费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本合同之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包括两大部分,即《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部分和构成实体项目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

“合同价格”本工程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双方无法通过施工图计算出标底和投标报价,因而不能确定总承包价。总承包人承诺接受甲方在审定的工程报价时,将依招标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以下称“约定承包价”与“合同价格”有以上等同的解释。

“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是指构成合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与相应基价的乘积的累加[∑实体工程量×(基价+主材、设备费)],但其中的各项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合同价格汇总表”是指实体项目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价差、其它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但仅其最终汇总的合同价格和各项取费费率具有合同约束力,分类汇总金额只在甲方审核和调整付款计划时有参考作用。

“发包方(甲方)”本合同指**市**局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工程师”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工程监理公司: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指****)设计公司

“开工日期”指20xx年7月15日

“付款计划”是指乙方依合同约定,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申请付款文件。监理工程师起草的付款证明是确认文件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基础文件。

“材料设备”是“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可以是单指“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

“分包”一词,是指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②发包人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具体分工见招标文件中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合同图纸”是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以下所用“图纸”一词与“合同图纸”为同一解释。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应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2.2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其中的汇总价和有关费率)、计日工清单(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清单等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合同约束力的类似文件。

2.3如果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条款写明了“可”或“应”由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而合同专用条款又无相关具体约定,但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有相关具体约定时,则“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此类约定应具有合同专用条款所具有的合同解释地位。

2.4受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制约,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实体项目”一词统一修改为“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月度请款单”应相应修改并理解为“进度请款单”。

2.5进一步规定如下:

(1)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与本合同订阅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图纸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补充如下:

4.1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七套晒印蓝图,如涉及外文图纸,甲方负责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后再提供给乙方;为便于乙方完成竣工图设计,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由甲方负责设计的一套最新版本图纸的AUTOCAD电子文件。

4.2与4.3按通用条款执行,以下两条为补充条件:

4.4尽管甲方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提供了足够的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图纸,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各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的最迟需求时间。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4.5乙方应在获得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合格的任何图纸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均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page]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本工程的设计人为在深圳注册的中建(深圳)设计公司。

设计人将指定一名代表作为驻工地代表承担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工地代表的工作,但设计人工地代表仅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才会被要求到现场办公。

7.总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123456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甲方将在20xx年7月15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现场准备工作。

(2)甲方提供的现场上下水源管径分别为上水DN150,下水DN600,甲方提供的临时用电电源额定功率为1260KVA。

(3)施工场地与公123456

在承包方相关负责人审定后报批监理单位7天内确定。

10.2承包人应在技术标中和本款中说明总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含直线图)中有关主要节点的时间要求(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依照施工设计图双方确认)。

节点1:桩基、土方工程完成为20xx年 月 日

节点2:结构到±0.000为 20xx年 月 日

节点3:结构全部封顶为 20xx年 月 日

节点4:外装修完成为20xx年 月 日

节点5:内装修完成为20xx年 月 日

节点6:本工程竣工交付为 20xx年 7 月 15 日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当因通用条款上本款六种原因导致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乙方可申请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与甲方适当地协商之后,依据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

13.2在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基础上误期赔偿,补充如下约定:

(1)乙方不能完成上述本款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其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控制节点相关区段的造价的万分之二,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3%(百分之三)。

(特别应注意的是:本款所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与工程款支付的形象进度节点是有区别的)

(2)如果之后乙方采取各种组织、技术、经济措施,追回了误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本工程并竣工,甲方依合同的形象进度节点扣乙方误期的违约金应全额退还乙方。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

本工程检验记录的格式使用**省地方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格式,包括它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和任何配套文件中的适用规定。

在“质量与验收”本款特别强调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获奖等级:

(1)本工程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123456

(2)因甲方原因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工程设备、工艺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变化,且单项变更金额在3000元以上。

(3)暂估价项目主要指政府采购主要明细:舞台机械、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大剧院座椅、小剧院座椅、空调主机、电影院放映设备、电梯、发电机、室外露天LED大屏幕、室内LED大屏幕、智能化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计。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以及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1)此处提出的预付款是指总承包负责的采购主要设备,订货前向厂家应付的定金。待施工图出图45天后,在双方约定承包价中,由总承包提出负责的采购主要设备明细表和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甲方批准按其费用的10%预付。

(2)在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预付款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由在**市开业的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等额预付款保函,乙方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七部分中提供的预付款保函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3)在预付款抵扣偿清以前,上述预付款保函一直有效,但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总额应随抵扣金额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25.工程量确认

工程量计算规则:

合同通用条款本款提及的“实体项目”一律按《**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xx)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要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有适用或能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应以单独的子目列出并计算相应的工程量。

如果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或不能合理分解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做一次性补充项目执行。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page]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总承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于每月25日报监理单位认可后,发包人核准后在次月10日前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在当月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中应按约定扣回工程款的25%,做为土建主体工程、设备各大系统未进行质量联合验收前,应扣的质量保证金;偿还主要设备预付款而抵扣的金额;扣回当月应付的竣工后的质量保修保金(工程款5%);应扣回其他应扣的款项。

26.2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价款,由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拨付。(所采购的设备,不管是否需要总承包方负责安装工作,均要按总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求的时间内进场施工。)

26.3屋面钢结构部分由总承包方与专业承包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经甲方确认,按分包合同办法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26.4二次装修的主要材料及其它专业的主材价款,由总承包方提供品牌、厂家、产地、价格及付款方式,经监理单位认可后7天内,报甲方确认后按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获奖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具体结算办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具体结算办法。

八、工程变更

(1)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任何变更发生后48小时内对相关变更做初步计量和计价。每月25日,乙方应将本月发生的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初步计量和计价进行最终认定。

(2)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建安工程单项变更金额在三仟元(含三仟元)人民币以内时,则只由乙方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为此本款进一步约定,各个变更指示中的每个变更项目应分别进行单项子目的计量和计价,不允许将各个变更进行累加。乙方应将经甲方认定的变更金额纳入到工程进度款中,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他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乙方对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20%以上时,甲方将从乙方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对相关变更高出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50% 。

(4)计日工(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费)

如果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归于变更的范畴,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日前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乙方应将经甲方认定的所应得的计日工金额纳入到工程进度款中,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1)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人四方123456

保修金二年后退回(不计利息),专业分包保修金及保修期按分包合同规定处理。

本合同条款中所称的工程造价不包括政府采购部分的价款。

34.质量保修

除按通用条款外,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补充条款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冷系统:为两个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期限;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索赔的支付

在监理单位、甲方和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如果乙方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全部索赔金额的付款。

如果乙方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那部分的索赔款。监理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甲方。

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索赔事件和索赔金额做成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日前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乙方应将得到经甲方认定的索赔金额纳入到乙方准备的竣工结算报告中,由甲方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同理,如果甲方提供了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甲方也有权得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索赔金额。

35.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page]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已在其他条款中明确。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除政府采购项目)

(1)甲方将与乙方按123456

47.补充条款

二、******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一、土建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0. 外墙装修工程 外墙部分按设计图纸要求做至抹灰层,以及面砖、涂料面层。 总 包

玻璃幕墙(包括女儿墙压顶和其他结构、装饰面接缝的封胶等处理工作)、外大门、旋转门。 外墙干挂石材、外墙铝合金复合板饰面。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业主不能接受的水平,业主可另行招标

11. 室内装修工程 室内精装修。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不能达到业主接受的水平,业主可另行招标

全楼范围内的楼梯间、防烟前室、消防前室、空调机房、配电小间、弱电小间装修。 总 包

地下车库、地下室其他部位除卫生间、舞厅、录音室外的全部房间及走道、舞台机坑。 总 包

灯光控制中心、库房、计算机机房、管理用房。 总 包

演艺区、办公区的走道部分的水泥地面,办公区域内墙面。 总 包

屋面风雨间内抹灰。 总 包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一、土建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2. 防水工程 ±0.000以上工程的卫生间、清洁间、更衣室、沐浴室、厨房以及其他图纸上标明需作防水的部分(含防水保护层) 总 包

地下室、首层底板防水工程。 总 包

屋面防水工程 总 包

13. 室外环境工程 红线内的小市政、绿化、庭院小品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14. 建筑声学装饰 隔声、可调节的声学反射装置等声学装饰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15. 其 他 各分包的现场综合管理由中标的总包负责、协调和配合,配合工作包括预留洞、补洞、堵洞、预埋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二、给排水、消防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系统的全部管道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总 包

2. 卫生洁具 卫生洁具安装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支管上的阀门、附件的安装 总 包

3. 消火栓工程 消火栓系统的全部管道以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总 包

4. 防火喷淋和气体灭火工程 消防喷淋系统的全部管道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总 包

5. 燃气工程 燃气系统的全部管道及管路上的阀门、附件、设备的安装。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三、通风空调及人防通风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通风、空调和人防通风设备及安装工程 通风、空调和人防通风设备及安装 总包可选择分包(需甲方确认) 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业主不能接受的水平,业主可另行招标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四、电气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变配电工程 变配电工程指高压主进隔离柜的进线端至低压柜的出线端之间的全套变配电设备,包括安装、调试、送电等工作内容。 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

2. 防雷接地工程 接地装置的供应及安装、接地母线敷设、网制作安装及均压环焊接、避雷引下线敷设等 总包或总包选择的分包(需甲方确认)

3. 动力工程 动力工程的主要安装工作,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补洞、堵洞、设计或适用的消防验收规范要求的防火枕的制作安装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总 包

4. 照明工程 照明工程除剧场舞台特殊灯光外。 总 包

舞台特殊灯光 业主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 由总包负责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page]

5. 弱电工程 包括楼宇自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背景音乐及总广播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系统、无线转发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通讯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系统、音频系统、系统集成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工程; 业主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其工作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补洞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

弱电系统的预埋管、穿带线、弱电系统的线槽。 总 包

******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五、舞台机械、建声音响

序号 工程项目 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 备注

1. 舞台机械 舞台机械 政府采购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2. 建声音响 音响设备安装 政府采购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3. 座 椅 下带通风散流器座椅的供应及安装 政府采购 总包负责和总包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123456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七)

项目编号:

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 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

四、 承包人履约担保书

五、 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一、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及附件

二、 投标技术部分及附件(另册装订)

第四部分

一、 合同专用条款

二、 投标须知附录:******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七部分

一、 施工图纸

二、 地勘报告(另册装订)

第八部分

招标补充文件和答疑

第一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123456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123456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page]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123456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目前本工程处于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现无法通过工作量清单确定总承包价。投标人必须承诺:待施工图出来后,45天内,总承包方根据招标说明的有关规定和20xx年《**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xx年《**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1991年《**省园林建筑定额》,采用综合定额的计价办法和委托编制中介预算时同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以投标承诺的费率计算出整个工程造价,经业主批准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3.本招标工程实行“统一量、定额结合市场价、竞争费”的计价原则,投标人应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自身的管理水平及实力、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本工程的成本而决定自己的承包价浮动率和总承包服务费率,以提高投标人商务标的得分率。

4.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5.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一、在商务标中的承诺

******中心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说明

1 待施工图出来后,45天内,总承包方根据招标说明的有关规定,采用综合定额的计价办法及同期的建筑材料价格及投标承诺的费率计算出整个工程承包造价,经招标人审定后,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2 投标人接受招标人在审定投标人组成的上述价格时,将依招标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

3 投标人承诺的费率计算出整个工程造价,作为投标人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依据,一旦为双方接受,即成为相对固定的合同价格。(除甲方提出单项3000元以上的变更)

4 本招标工程的各分部分项的钢材用量以施工图的数量为准,结算时不再调整。

5 投标人明确纳入各分包工程中的任何政府或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总承包不会要求因任何材料、设备调整而被政府或招标人供应得到任何额外费用的补偿。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两费率报价表

******中心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自报费率 备 注

1 总承包服务费率

2 承包价浮动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申述

(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形式提出,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表1

工程总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层数、经济指标。[page]

2.编制依据(计价办法的采用、图纸、规范等)。

3.特殊材料、设备具体说明。

4.其它需特殊说明的问题。

表2

建筑安装工程总价表( )

工程名称: 第 页123456

表3

分部工程费汇总表( )

工程名称: 第 页123456

______

编制人: 证号: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表9

补充子目单位估价表( )

工程名称: 工作内容

定 额 编 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

基 价(元)

其中 人 工 费(元)

材 料 费(元)

机 械 费(元)

管 理 费(元)

编码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消耗量 合价(元) 消耗量 合价(元)

编制人: 证号: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表10

措施项目费合价分析表( )

工程名称:

序号 措施项目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__编制人: 证号: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__123456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篇八)

项目编号:

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书

五、承包人预付款银行保函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一、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及附件

二、投标技术部分及附件(另册装订)

第四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二、投标须知附录:******中心工程承包范围一览表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第七部分

一、施工图纸

二、地勘报告(另册装订)

第八部分

招标补充文件和答疑

第一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123456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123456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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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1)

发包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模板分部工程发包给乙方,按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

一、所属工程承包施工内容

1、对木工在施工中的要求:

首先要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对项目部所发的变更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认真执行;施工过程中对完成的工程量每天要及时对照规范自检,及时整改,杜绝返工;有节约材料的指导思想,认真进行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的配制及开具租赁材料料单;每个工作面施工完毕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到原堆放地点;要有文明施工的指导思想,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拆除后材料不得从楼面往下扔;每天做到施工用具清理入库,摆放整齐,整个木工区域内有人清扫;施工中模板拆除后应清理、整修、上脱模剂、分类堆放到指定地点,保持场面道路畅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木工班长始终在现场,进行协调工作,始终有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在现场配合项目部进行质量及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乙方木工班长是、技术管理员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需用井字架、塔吊进行垂直运输的应听从项目部的安排,不得自行操作;配合其他工程的工作,如配合水电工的墙、地面的留洞、留槽等;爱护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停止作业,及时通知项目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甲方仅提供乙方以下工具:a)翻斗车b)板车c)塔吊d)井架e)高凳f)跳板。

由乙方自带和采购的小型机具、安全帽(带)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带)、雨衣、胶鞋、手套、灰桶、洋锹、洋镐、墙线、凿子、郎头、扫帚等所有除甲方提供施工机具外用木工必须自带所有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表面的打磨机械和凿混凝土的工具及用品。

二、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按甲方签证的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为准。

2、总工期为 天,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施工进度根据甲方所安排的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如期完成。从浇砼垫层开工期:c: 日历天;b: 日历天;a: 日历天。

三、总的施工要求:

依照本工程施工图,施工说明书及变更、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验收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四、进度质量奖罚:

1、甲方现场安排总进度计划,进度不能如期完成,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周进度计划,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

2、本工程主体模板分项必须确保优质主体结构,如模板分部达不到优质主体,主体扣除2元/m2,主体验收作一次评价。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返工重做,以返工材料价格五倍赔偿。

4、工程中所有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现场施工员有权做出处罚,罚款在生活费或工资款中扣除。

五、安全达标要求: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六、工程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到工地现场,如发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脱节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办理停工签证手续。

七、各工程承包价格如下

(1)c厂房 元/㎡、b厂房 元/㎡主体结构达到优质;不粉刷按c厂房元 /㎡、b厂房 元/㎡结算。a厂房暂定由乙方施工,如b、c厂房施工质量达不到优质主体,甲方有权另行发包给其它班组。a厂模板承包价为 元/㎡,质量及其它各方面做得较好将另行奖励0.5-1元/㎡;做不好时扣0.5-1元/㎡。

(2)以上分部工程,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施工,施工的每分部单价按以上单价在总价内扣除。

(3)在每一分部工程施工前甲、乙双方必须另签施工协议,如分部不签施工协议,该分部不得清帐。

1、生活费发放按甲方所排工程进度发放,具体每月生活费发放金额按每月各工种实际出勤施工人数,按15元/天计算,生活费发放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后报项目经理部审批。人工工资在春节之前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以上,余款一年内结清。

2、工程竣工后,余款待一年内逐步付清。

八、社会综合治理:

1、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有身体证并办理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服从一切管理规定。

2、住宿文明、集体宿舍内严禁男女混合居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严禁违章计划生育人员在宿舍住宿或做工。

3、甲方提供施工人员集体宿舍居住,任何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搬进新盖楼房居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4、接电源,烧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生活区内食堂不得自行烧饭烧菜,饭盒统一编号,食堂应清洁无蚊蝇。按甲方卫生要求统一蒸饭、烧菜分工种自行负责,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乙方安排卫生员负责生活区、食堂、厕所等卫生工作。

6、本工程总包价包括就业费、暂住证费及卫生防疫证费用。

九、现场文明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管理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穿拖鞋赤膊。

2、现场保持整洁,所有建筑垃圾及时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临时施工道路每日清扫。

3、施工机械完工后应清洗干净、上油,所有工具归纳到指定位置,小车摆放整齐,配电箱专人上锁保管钥匙,井字架由专人开完工后拉切断电源,以上每发现一次不按要求,罚款100元/次。

4、各班组使用电动机械如雨淋和人为造成损坏要该班组承担责任,修理费用赔偿。

5、在本地上每发生一次打架行为罚款每人500元,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令其离开本工地。

6、各工种负责把自己工种材料堆放整齐、清理干净。

7、工地现场文明施工及材料的浪费,按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求进行罚款。浪费材料按材料费的五倍罚款。

十、其它:

1、途中违约按完成工作量的60%付款,三天之内人员全部撤离工地。甲方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独完成主体后违约,其主体工程按总造价的60%计算。

2、本协议甲乙双方慎照执行,一式四份,承包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3)


总承包合同指约定一家承包商组织实施某项工程或某阶段工程的全部任务,对主承担全部责任,履行承包商所拥有的全部权利的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根据要求,必须加快_________的土石方清运速度,甲方就乙方对_________土石方清运工程进行承包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承包项目

_________土石方清运工程。

第二条承包内容

土方剥离、石方钻、爆、装、运,然后在碎石场附近平整场地进行堆放。

爆破技术要求:采用微差毫秒控制爆破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爆破,飞石水平距离不允许超过_________米,粒子运动速度(震级)不超过_________mm/s,爆破不危及村民房屋,跑道及其它建筑物和构造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工程量

土石方约_________万立方米。

第四条工程承包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确保主体方量完工。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清运山体工程完工标准为:以黄海高程_________米(±30厘米)。

2.在政府验收合格_________清运工程后,视为甲方对乙方工程施工验收合格。

3.由于_________工地是几个工程队同时在进行施工,所以工程量的测量以承包经营开始的红线范围、测量报告以及完工测量报告作为依据。如乙方对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可委托有政府认可的测偿资源进行测绘。根据测绘报告协商解决工程量问题。

第六条工程进度

按照完工时间测算,乙方必须保证每月完成_________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量。

第七条甲方义务

1.如乙方能够每月完成_________山体方工程量,甲方同意无息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支持乙方生产,按月支付_________元/月。

2.借款只能用于工程所需的炸药、柴油的购买。甲方按照乙方书面委托直接付款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给甲方在_________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

3.甲方保证及时划拨款项给乙方指定的供应商。

4.乙方清运堆放角由甲乙方共同销售,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乙方义务

1.积极组织设备、生产人员、爆破技术人员,确保安全、正常生产。

2.认真组织每天_________吨以上炸药量的爆破实施,及时将爆破石料清到海边堆放。

3.保证每天爆破两次,每月清运量不少于_________山体方。

4.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后使用或出售存仓角石时的货款中50%优先偿还甲方无息借贷工程款(具体借贷数额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数额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整个项目直接或变相转包给第三方。

6.乙方需支付的费用:①口岸办代收的边防、海关、卫检等有关部门费用;②国家资源费2%视政府要求交纳;③甲方员工办公费用:_________元/月。④乙方自行承担清运过程中有关的行政、工商、税务、保险,安全等项目款项。(如因政策原因增加的税务或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自行完善合法的工商、税务、安全登记事宜。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低于_________元/m3出售甲乙方堆放的碎石和角石,更不能阻止乙方自主销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存仓料按山体方计每立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但应扣除甲方成本部分)。

2.如乙方违约,则此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权交予其他单位施工,并按存仓角石料_________元/m3的单价收回存场角石(但应扣除甲方成本部分)。

3.如乙方违约,乙方应在三天内将_________及碎石场及各类石料无条件交给甲方,甲方接收后,再将乙方爆出及碎出的石料按如上约定价扣除贷款部分后,分期支付给乙方。如经测量超出_________工程总量的,限乙方_________天内自行拉走,否则视为放弃(乙方不得再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而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以收到对方的解除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送达方式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4)

房主:(称甲方)

建筑施工队:(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双方职责,为维护双方利益,避免纠纷,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私人住宅;

2、工程施工地点:小南村六组;

3、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单包);

4、承包价格:每平方米工价为 元。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时,工期可顺延;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电、停水达四小时以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工期顺延;

2、施工途中由于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更改施工图纸,工期适量增减。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图;

2、负责组织图纸设计员向施工人员进行图纸设计解说交底;

3、按时如数供应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及时到位,保障乙方正常施工;

4、对工程质量及用料进行全面监督,提出合理要求,发现粗制滥造,违章施工等现象,甲方有权令乙方返工或停工并追究责任损失。

四、乙方责任

1、参加技术图纸会审、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做好村民协调工作,保障水、电、路-通、建筑所用设备材料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机械设备进场、安全设备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开工;

2、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精心施工;除水电、防盗门、塑钢窗、楼梯扶手、栏杆和后期精装等附属工程及卫生间防水处理由甲方安排第三方施工外,乙方必须积极搞好配合;

3、乙方施工内容:挖机挖基础土方回填,基础、墙体、梁、架、柱、板、楼面抹平、内外粉刷、外墙面瓷砖、钢筋网架、楼顶瓦面盖好,主体工程中所有大小项目均由乙方全部完成;

4、安全设施及吊装运输由乙方负责购制并安装到位;

5、每层所需原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材质要求必须由乙方提出详细计划;商品混凝土必须计算准确;所需辅料(模板、木支撑)由乙方自己购制;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甲方工程负责人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分部分项的检查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乙方必须搞好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教育,特别要注意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安全设施、防范安全事故。否则,出现任何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五、付款方式

根据本工程进度按每层建筑实际面积核算,分期付款,进场预付 万元,基础完成后付 万元,一层盖板付 万元,屋顶面完工付 万元,内粉完工付 万元,外粉及墙贴面完工付 万元。待工程竣工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算后余款付清。

六、其它

1、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金,由乙方出资购买;

2、乙方如果中途退场、拖延时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其所有工资作为自动放弃;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赔付。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5)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总值:

1、工程名称:金都花园教育住宅小区。

2、工程地点:原武川县医药公司院内。

3二、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转工,如发现转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

20__年9月24日开工,20__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内基本平整后乙方进行施工,在铺设工字砖前,用压道机或装载机来回反复碾压,在用石粉白灰铺设,完工后用细沙填缝清理干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砖款抵顶现有的武川县金都花园小区住宅楼,甲方以 号 单元六层顶给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计算。

2、乙方承包院内工字砖铺设为包工包料,每平米为35元,道压每米20元,按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结算。

3、乙方自交工验收后,保质满为6个月,在质保期内5吨以下车在上面行走时出现下陷或出现波浪现象由乙方负责返工维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现下陷乙方不负责维修。

4、工字砖出现大面积断裂,下陷面比较深,乙方不负责维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质保金(六个月后付清)。

5、甲方有义务向装修用户说明,重车不能压工字砖,如发现用户上重车出现下陷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户装修压金,甲方不为乙方扣除维修金,乙方停止为甲方维修。

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给乙方售楼合同,乙方有权先售楼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6)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

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

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使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总承包的内容。

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当详细、准确。发包方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向承包方提供现场3协助承包方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4如果发包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

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2,提供履约保证3,/考试大/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4,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五、合同价款。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受工程。合同也可以约定竣工后的检验。

七、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批准权在发包人。

八、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护理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九、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十、对设计、分包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考试大/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

十一、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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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篇7)


建设单位:

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各方责任,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机电安装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

1.承包方式:

根据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环境状况,按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机械、包管理费、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措施、包环境保护、包设备调试、包机电总承包工程管理、包与土建总承包配合管理、包措施费、包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中采取的技术措施、工艺方法等费用、包税金、包利润、包风险、包各种材料检测费及包完工后的场地清理与余渣、废弃物、余泥外运费用、包竣工验收合格、并综合考虑甲供材料设备采保与运输、装卸费用等一切风险因素。

2.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附件及甲方要求完成《电气、给排水、消防、通风空调专业工程》施工图所有内容,包括电气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工程、气体灭火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管理,安装工程各专业管线三維空间设计、留洞图设计及预留、预埋件等的协调管理工作, 服从和配合协助土建总承包等项目管理.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强电系统:

2.1.1配电室低压柜系统图暂为方案图,从配电室低压柜出线的电缆及母线槽暂按方案图以单项工程计量报价,该部分按实结算。

2.1.2自低压电房外墙开始,至所有动力配电箱(含消防动力配电箱、双电源切换箱)、照明配电箱(含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电缆敷设均由机电施工单位施工。包括所有提供给其它机电系统

的动力配电箱(含配电箱)如:电梯/扶梯系统、室内/室外(园林)系统、擦窗机设备、厨房设备、电话/电讯设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系统、机械停车系统、泛光照明系统,各机电/弱电系统设备机房、消防控制室、室内/室外动力电源接点和人防机电系统动力电源接点等。

2.1.3负一层商业区域、裙楼部分的动力系统、照明系统均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至配电箱、双电源箱(含配电箱、双电源箱)等,楼梯间照明、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至灯具末端。

2.1.4地下负三层、负二层动力系统、照明系统由机电单位施工。

2.1.5所有楼梯间照明、所有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设备房照明由机电施工单位施工。

2.1.6塔楼部分由机电单位施工至各办公室内开关箱(含开关箱体、载流元件),新风机组、空调盘管配电由机电单位施工至末端设备,动力系统由机电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至配电箱、双电源箱(含配电箱、双电源箱)。办公室室内照明、电梯厅、内走道、卫生间、管井的照明由装饰单位施工。

2.1.7避难层(15楼)除卫生间、电梯厅外,其余照明系统均由机电单位施工。出屋面层照明由机电单位施工。

2.1.8发电机(含环保工程、废气净化、降噪措施和相关验收配合工作)由招标方另行委托设计及施工。发电机至低压配电柜的连接母线按暂估工程量由机电施工单位报价,按实结算。并协助做好机房的环保工程以及报建、验收工作。

2.1.9负责电力监控系统、火灾漏电报警系统的设备安装,并配合智能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调试。

2.1.10 本工程消防水泵房位于沥王大厦地下室,从本工程配电房至沥王大厦消防泵房的供电线路计入本次投标范围,提供电子版图纸计算工程量,工程分界点为消防泵控制柜上接线端(不含消防泵控制柜)。从消防水泵控制柜到消防水泵间的管线(含控制柜)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1.11防雷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由招标人另行委托土建总承包人施工。

2.1.12高低压配电房由招标方另行委托安装,工程分界点为低压柜出线开关出线端子。地下室侧壁预留的强弱电进线套管由机电单位预埋。

2.1.13消防水泵控制箱柜、污水泵控制箱、卷帘控制箱由设备厂商配套供应安装,机电单位接线至控制箱进线端子。

2.2给排水系统:

2.2.1室内排水(雨水、污水、废水、压力排水、通气管)及室外化粪池、隔油池由土建总承包单位施工,室外排水管道由园林单位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2.2自市政自来水表后起(不含水表组、水表井)的室外给水管道、包括室外消火栓的安装,

由机电单位施工。

2.2.3除卫生间给水支管外,其余室内给水管道系统均由机电单位安装;卫生间给水由机电单位在管井内预留给水阀门供装饰二次接驳。

2.2.4除卫生间淋浴支管外,热水管道及设备由机电单位安装,热供水及热回水管均接至沐浴间内,预留阀门供装饰接驳。

2.2.5室内外园林景观由本次机电系统施工单位负责预留给水接驳点。

2.2.6机电单位与装饰单位的工程分界点为给水立管、干管上的给水阀门;与消防单位的工程分界点为各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进水口;分界点的管线由机电单位安装。

2.2.7成品生活水箱由机电单位供应及安装,地下室生活水池由机电单位预留孔洞、预埋套管及安装管道、设备、附件。

2.2.8由机电单位成套供应的给水设备与控制柜控制箱控制器之间的管线属本次招标范围。

2.3消防系统:

2.3.1按招标人提供的设计资料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下描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仅是概括性的,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并承担其所有风险);

2.3.2按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图,并按有关消防设计施工规范和承建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消防工程承包。

2.3.3包括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提/推车式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等的施工。

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喷淋泵取水口开始的所有喷淋系统均在招标范围内,包括安装于室外的水泵接合器等附件。

2.3.3.2室内消火栓系统:所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均在招标范围内, 包括安装于室外的水泵接合器等附件。室外消火栓由机电单位安装。

2.3.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从消防控制中心至各末端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在招标范围内, 包括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并提供与智能化系统、城市联网报警系统的接口。其中消防广播系统须单独报价。

2.3.3.4、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由机电单位安装,消防单位协助消防验收,从消防控制中心至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控制线路由消防单位安装。

2.3.3.5、通风防排烟系统由机电单位安装,消防单位协助消防验收,从消防控制中心至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线路由消防单位安装。

2.3.3.6、防火门、防火卷帘由招标方另行发包,消防单位协助消防验收,从消防控制中心至卷帘控制箱的联动控制线路由消防单位安装。

2.3.3.7、本工程消防泵房位于沥王大厦地下室,除消防水池进水口和配电房至消防泵房的主供、备用配电回路以外,泵房其他管线、设备以及从泵房至本工程地块内的管线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3.3.8、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必须的阀门井、电缆井、预埋件等附属工程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3.3.9、消防泵、稳压泵等成套设备的控制器控制箱控制柜至设备的管线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3.3.10、设备房气体灭火系统由消防单位深化设计,并单独报价。

2.3.3.11、手提/推车式磷酸铵盐等干粉灭火器:型号及要求详见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核的消防图纸;

2.3.3.12、本工程消防系统统一由消防单位组织调试、协调验收,建筑、装饰、机电、电梯、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相关单位配合。

2.3.3.13、其他发包人认为有需要的且属于消防的一切零星工程。承包人拒绝或在通知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完成,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增加工程造价2倍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也由承包人承担。

2.4通风空调系统:

2.4.1地下室、裙楼、塔楼的通风空调(风、水)系统、卫生间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均属本次招标范围。

2.4.2空调、通风设备与配套供应的控制箱控制柜控制器之间的配电线路、控制线路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2.4.3空调、通风设备与消防自动报警、楼宇自控等专业的联接由招标方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施工,机电单位提供接口。

2.4.4空调冷水机组由发包方采购,机电单位负责设备验收、卸货、保管、二次搬运及安装、调试(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2.5地下室人防战时机电管线由人防单位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平战共用设备、管线计入机电报价范围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第五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二)


第四部分

一、合同专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推荐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格式)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名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合同价格组成的实体项目费(除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的各项费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本合同之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包括两大部分,即《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部分和构成实体项目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部分。

“合同价格”本工程处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双方无法通过施工图计算出标底和投标报价,因而不能确定总承包价。总承包人承诺接受甲方在审定的工程报价时,将依招标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将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作为投资控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以下称“约定承包价”与“合同价格”有以上等同的解释。

“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是指构成合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与相应基价的乘积的累加[∑实体工程量×(基价+主材、设备费)],但其中的各项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合同价格汇总表”是指实体项目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价差、其它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但仅其最终汇总的合同价格和各项取费费率具有合同约束力,分类汇总金额只在甲方审核和调整付款计划时有参考作用。

“发包方(甲方)”本合同指**市**局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工程师”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工程监理公司: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指****)设计公司

“开工日期”指2002年7月15日

“付款计划”是指乙方依合同约定,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申请付款文件。监理工程师起草的付款证明是确认文件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基础文件。

“材料设备”是“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可以是单指“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

“分包”一词,是指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②发包人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分包;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具体分工见招标文件中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合同图纸”是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以下所用“图纸”一词与“合同图纸”为同一解释。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应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2.2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合同价格汇总表(其中的汇总价和有关费率)、计日工清单(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费以外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清单等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合同约束力的类似文件。

2.3如果合同通用条款的任何条款写明了“可”或“应”由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而合同专用条款又无相关具体约定,但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有相关具体约定时,则“一般要求和措施项目”中此类约定应具有合同专用条款所具有的合同解释地位。

2.4受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制约,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实体项目”一词统一修改为“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月度请款单”应相应修改并理解为“进度请款单”。

2.5进一步规定如下:

(1)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与本合同订阅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图纸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补充如下:

4.1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甲方将免费向乙方提供七套晒印蓝图,如涉及外文图纸,甲方负责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后再提供给乙方;为便于乙方完成竣工图设计,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由甲方负责设计的一套最新版本图纸的autocad电子文件。

4.2与4.3按通用条款执行,以下两条为补充条件:

4.4尽管甲方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提供了足够的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图纸,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各分包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的最迟需求时间。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4.5乙方应在获得经政府(指定机构)审核合格的任何图纸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乙方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均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件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五)


第七部分

******中心工程施工图纸

一.总图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ZS001 总平面图±0.00层 A0
02 ZS002 屋顶层平面图 A0
03 ZS003 消防总平面图 A0
04 ZS004 竖向及道路平面图 A0
05 ZS005 管线综合图 A0
06 ZS006 详图 A


建筑专业:
演艺中心(一)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JS02-01 地下层平面图 A2
02 JS02-02 一层平面图 A2+
03 JS02-03 二层平面图 A2
04 JS02-04 三层平面图 A2
05 JS02-05 四层平面图 A2
06 JS02-06 屋顶[平面图 A2
07 JS02-07 2-W轴~2-A轴立面图,2-16轴~2-1轴立面图 A2
08 JS02-08 2-A轴~2-W轴立面图,2-1轴~2-16轴立面图 A2
09 JS02-09 1-1剖面图 A2+
10 JS02-10 2-2剖面图 A2+
11 JS02-11 大剧场观众厅一层放大平面图 A2
12 JS02-12 大剧场观众厅二层放大平面图 A2
13 JS02-13 大剧场观众厅三层放大平面图 A2
14 JS02-14 大剧场观众厅马道放大平面图 A2
15 JS02-15 大剧场观众厅剖面放大图(一) A2
16 JS02-16 大剧场观众厅剖面放大图(二) A2
17 JS02-17 大剧场视线分析图 A2
18 JS02-18 大剧场舞台放大平面图一、二 A2
19 JS02-19 大剧场舞台控制室及一层天桥平面图 A2
20 JS02-20 大剧场舞台二、三层天桥平面图 A2
21 JS02-21 大剧场舞台栅顶、栅顶悬吊构件,灯光吊杆位置 A2
JS02- 台面景区位置示意图
22 JS02-22 大剧场舞台剖面图 A2
23 JS02-23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一) A2
24 JS02-24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二) A2
25 JS02-25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三) A2
26 JS02-26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四) A2
27 JS02-27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五) A2












演艺中心(二)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28 JS02-28 防火分区面积图(一) A2
29 JS02-29 防火分区面积图(二) A2
30 JS02-3 防火分区面积图(三) 面积计算图(一) A2
31 JS02-31 面积计算图(二) A2
32 JS02-32 面积计算图(三) A2
33 JS02-33 玻璃幕墙轴测图 A2
34 JS02-34 玻璃幕墙一层平面图 A2
35 JS02-35 玻璃幕墙二层平面图 A2
36 JS02-36 玻璃幕墙四层平面图 A2
37 JS02-37 玻璃幕墙顶视图 A2
.8 JS02-38 玻璃幕墙南北立面图 A2
39 JS02-39 玻璃幕墙东立面图 A2
40 JS02-40 玻璃幕墙技术参数表 A2
41 JS02-41 铝板幕墙轴测图 A2
42 JS02-42 铝板幕墙一层平面图 A2
43 JS02-43 铝板幕墙南立面图 A2
44 JS02-44 铝板幕墙东西立面图 A2
45-50 JS02-(45-50) 楼梯大样图 A2
51-52 JS02-(51-52) 卫生间大样图 A2
53-54 JS02-(53-54) 地下室设备用房放大图 A2
55-70 JS02-(55-70) 立面放大图 A2
70-75 JS02-(70-75) 墙身及节点大样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JS03-01 地下层平面图 A2
02 JS03-02 一层平面图 A2
03 JS03-03 二层平面图 A2
04 JS03-04 三层平面图 A2
05 JS03-05 四层平面图 A2
06 JS03-06 五层平面图 A2
07 JS03-07 顶层平面图 A2
08 JS03-08 A-A剖面展开图、 6-F轴~5-A轴立面展开图 A2
09 JS03-09 5-A轴~6-F轴立面展开图、 6-4轴~5-1北立面、 B-B剖面图 A2
10 JS03-10 电影院观众席视线分析图 A2
11 JS03-11 防火分区面积图(一) A2
12 JS03-12 防火分区面积图(二) A2
13 JS03-13 面积计算图(一) A2
14 JS03-14 面积计算图(二) A2
15 JS03-15 地下人防战时平面图 A2
16 JS03-16 地下人防平时平面图 A2
17 JS03-17 口部大样,1-1剖面图 A2
18-23 JS03-(18-23) 楼梯大样图 A2
24-25 JS03-(24-25) 卫生间大样图 A2
25-26 JS03-(25-26) 地下室设备用房放大图 A2
26-30 JS03-(26-30) 立面放大图 A2
30-35 JS03-(30-35) 墙身及节点大样 A2

结构专业:
演艺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GS001 结构设计说明一 A2
02 GS002 结构设计说明二 A2
03 GS003 桩基平面图 A2
04 GS004 桩承台及地下室底板结构平面图 A2
05 GS005 承台详图(一) A2
06 GS006 承台详图(二) A2
07 GS007 地下室墙、柱定位图 A2
08 GS008 地下室外墙配筋图 A2
09 GS009 地下室水池详图 A2+
10 GS010 一层墙、柱定位图 A2+
11 GS011 二层~四层墙、柱定位图 A2
12 GS012 柱及砼墙配筋详图 A2
13 GS013 一层结构平面图布置图 A2
14 GS014 一层梁配筋图 A2
15 GS015 二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6 GS016 二层梁配筋图 A2
17 GS017 三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8 GS018 三层梁配筋图 A2
19 GS019 四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0 GS020 四层梁配筋图 A2
21 GS021 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2 GS022 屋面梁配筋图 A2
23 GS023 出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4 GS024 出屋面梁配筋图 A2
25 GS025 观众厅悬挑梁配筋详图 A2
26 GS026 钢梁详图 A2
27 GS027 钢结构详图(一) A2
28 GS028 钢结构详图(二) A2
29 GS029 节点详图 A2
30 GS030 楼梯详图(一) A2
31 GS031 楼梯详图(二) A2
32 GS032 楼梯详图(三) A2
33 GS033 楼梯详图(四) A2
34 GS034 楼梯详图(五) A2
35 GS035 楼梯详图(六)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GS01 结构设计总说明一 A2
02 GS02 结构设计总说明二 A2
03 GS03 桩施工图 A2
04 GS04 地下室底板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底板配筋图 A2
05 GS05 承台详图(一) A2
06 GS06 承台详图(二) A2
07 GS07 地下室墙、柱定位图 A2
08 GS08 柱及暗柱配筋图 A2
09 GS09 人防口部墙定位及配筋图 A2+
10 GS10 一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1 GS11 一层梁配筋图 A2
12 GS12 二层~屋顶层柱定位及配筋图 A2
13 GS13 二层结构平面图布置图 A2
14 GS14 二层梁配筋图 A2
15 GS15 二层板配筋图 A2
16 GS16 三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7 GS17 三层梁配筋图 A2
18 GS18 三层板配筋图 A2
19 GS19 四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0 GS20 四层梁配筋图 A2
21 GS21 四层板配筋图 A2
22 GS22 五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3 GS23 五层梁配筋图 A2
24 GS24 五层板配筋图 A2
25 GS25 屋顶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26 GS26 屋顶层梁配筋图 A2
27 GS27 屋顶层板配筋图 A2
28 GS28 1#楼梯详图 A2
29 GS29 2#楼梯详图(一) A2
30 GS30 2#楼梯详图(二) A2
31 GS31 3#楼梯详图(一) A2
32 GS32 2#楼梯详图(二) A2
33 GS33 4#楼梯详图(一) A2
34 GS34 2#楼梯详图(二) A2
35 GS35 5#楼梯详图 A2






给排水专业:
演艺中心及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SC000 给排水图纸目录 A4
02 SC001 人防给排水设计说明 主要材料 图例 A1
03 SC002 地下车库人防战时给排水平面图 A0
04 SC003 地下车库战时给水 排水系统图 A1
05 SC004 演艺中心地下层给排水及消防栓平面图 A0
06 SC005 演艺中心地下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07 SC006 演艺中心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08 SC007 演艺中心二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09 SC008 演艺中心三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0 SC009 演艺中心四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1 SC010 演艺中心屋顶给排水平面图 A0
12 SC011 演艺中心一层自动喷水 雨淋 水幕平面图 A0
13 SC012 演艺中心二层自动喷水 雨淋 水幕平面图 A0
14 SC013 演艺中心三层自动喷水 雨淋 水幕平面图 A0
15 SC014 演艺中心四层自动喷水 雨淋 水幕平面图 A0
16 SC015 培训中心地下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 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17 SC016 培训中心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8 SC017 培训中心二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19 SC018 培训中心三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0 SC019 培训中心四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1 SC020 培训中心五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2 SC021 培训中心一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3 SC022 培训中心二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4 SC023 培训中心三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5 SC024 培训中心四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6 SC025 培训中心五层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27 SC026 培训中心屋顶给排水 消防平面图 A0
28 SC027 地下车库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 A0
29 SC028 地下车库自动喷水平面图 A0
泵房放大平面
泵房给水系统图 卫生间给排水大样
卫生间给排水大样系统图
30 SC029 给水 排水 雨水系统原理图 A1
31 SC030 消火栓系统原理图 A1
32 SC031 自动喷水 雨淋 水幕系统原理图 A1





空调专业: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KS000 通风空调施工图图纸目录 A4×2
02 KS001 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一) A1+
03 KS002 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二) A1+
04 KS003 主要材料设备表(一) A1+
05 KS004 主要材料设备表(二) A1+
06 KS005 防排烟系统原理图 A1
07 KS006 空调水路系统原理图(一) A1
08 KS007 人防通风设计说明 A1
09 KS008 地下人防战时通风平面图 A1
10 KS009 人防口部通风平面详图 A1
11 KS010 人防口部通风剖面图 A1
12 KS011 制冷机房平面、剖面图 A1
13 KS012 空调机房(一)平面、剖面图 A1+
14 KS013 空调机房(二)平面、剖面图 A1+
15 KS014 空调机房(三)平面、剖面图 A1+
16 KS015 空调机房(四)平面、剖面图 A1+
17 KS016 组合式空调机定货图 A1
18 KS017 冷却塔配管图 A1
19 KS018 地下层通风平面图 A0+
20 KS019 一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1 KS020 一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22 KS021 二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3 KS022 二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24 KS023 三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5 KS024 三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26 KS025 四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7 KS026 四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28 KS027 五层通风空调平面图 A0
29 KS028 五层空调水管平面图 A0
30 KS029 地下层~五层通风剖面图 A0











弱电(智能化)
演义中心及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XS000 弱电图纸目录 A4 共5页
02 XS001 弱电设计说明(一) A1+
03 XS002 弱电设计说明(二) A1+
04 XS003 图例 A2
05 XS004 智能化系统图 A1+
06 XS005 消防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图 A1+
07 XS006 公共广播系统图 A1+
08 XS007 消防主要设备材料表 A4+
09 XS008 综合布线系统图 A1+
10 XS009 有线电视系统图 A1+
11 XS010 综合安防系统图 A1+
12 XS011 门禁系统图 A1+
13 XS012 综合安防系统配电干线系统图 A1
14 XS013 综合安防系统配电箱系统图 A1
15 XS014 网络系统配电系统图 A1
16 XS015 楼宇自控系统图 A1+
17 XS016 楼宇自控系统监控原理图(一) A1
18 XS017 楼宇自控系统监控原理图(二) A1
19 XS018 楼宇自控系统监控点统计表 A1+
20 XS019 演艺中心地下一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1+
21 XS020 演艺中心一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1+
22 XS021 演艺中心二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1+
23 XS022 演艺中心三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2
24 XS023 演艺中心四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2
25 XS024 演艺中心地下一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26 XS025 演艺中心一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27 XS026 演艺中心二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28 XS027 演艺中心三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29 XS028 演艺中心四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30 XS029 演艺中心机房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31 XS030 演艺中心地下一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32 XS031 演艺中心一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33 XS032 演艺中心二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34 XS033 演艺中心三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35 XS034 演艺中心四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36 XS035 演艺中心机房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37 XS036 演艺中心地下一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38 XS037 演艺中心一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39 XS038 演艺中心二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40 XS039 演艺中心三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41 XS0340 演艺中心四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42 XS041 演艺中心四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43 XS042 演艺中心机房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44 XS043 培训中心地下一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2
45 XS044 培训中心一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2
46 XS045 培训中心二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1+
47 XS046 培训中心三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1+
48 XS047 培训中心四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1+
49 XS048 培训中心五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2
50 XS049 培训中心机房层综合布线平面图 A2
51 XS050 培训中心地下一层安防、门禁、停车场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2 XS051 培训中心一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3 XS052 培训中心二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4 XS53 培训中心三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5 XS054 培训中心四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6 XS055 培训中心五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7 XS056 培训中心机房层安防、门禁及有线电视平面图 A2
58 XS057 培训中心地下一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59 XS058 培训中心一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60 XS059 培训中心二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61 XS060 培训中心三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62 XS061 培训中心四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63 XS062 培训中心五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64 XS063 培训中心机房层楼宇自控平面图 A2
65 XS064 培训中心地下一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66 XS065 培训中心一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67 XS066 培训中心二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68 XS067 培训中心三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69 XS068 培训中心四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70 XS069 培训中心四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71 XS070 培训中心五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2
72 XS071 培训中心机房层火灾自动报警和公共广播平面图 A1+
73 XS072 弱电井道及线槽洞内布置图 A1+
74 XS073 机房布置图 A1+




强电:
演艺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DS02-00 图纸目录 A4
02 DS02-01 高压配电系统图 A2
03 DS02-02 低压配电系统图一 A2
04 DS02-03 低压配电系统图二 A2
05 DS02-04 低压配电系统图三 A2+
06 DS02-05 低压配电系统图四 A2
07 DS02-06 低压配电系统图五 A2+
08 DS02-07 空调机房、水泵房动力配电系统 A2+
09 DS02-08 剧场舞台动力配电系统图(一) A2+
10 DS02-09 剧场舞台动力配电系统图(二) A2+
11 DS2-10 剧场灯光音响配电系统图 A2
12 DS02-11 演艺中心防排烟动力配电系统图 A2
13 DS02-12 演艺中心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 A2
14 DS02-13 演艺中心地下层动力平面图 A2
15 DS02-14 演艺中心一层 A2
16 DS02-15 演艺中心二层 A2
17 DS02-16 演艺中心三层 A2
18 DS02-17 演艺中心四层 A2
19 DS02-18 演艺中心屋顶层动力平面图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DS03-00 图纸目录 A4
02 DS03-01 设计说明 A1
03 DS03-02 动力配电系统图(一) A1+
04 DS03-03 动力配电系统图(二) A1
05 DS03-04 动力配电系统图(三) A1
06 DS03-05 动力配电系统图(四) A1+
07 DS03-06 竖向配电干线系统图 A1
08 DS03-07 地下层动力平面图 A1+
09 DS03-08 一层动力平面图 A1
10 DS03-09 二层动力平面图 A1
11 DS03-10 三层动力平面图 A1
12 DS03-11 四层动力平面图 A1
13 DS03-12 五层动力平面图 A1
14 DS03-13 顶层动力平面图 A1
15 DS03-14 地下层人防动力平面图 A1+
16 DS03-15 设计说明 A1
17 DS03-16 战时动力配电系统图 A1
18 DS03-17 通风控制台二次接线图 A1
19 DS03-18 战时进排风机及三种通风方式控制原理图 A1
20 DS03-19 电缆穿墙防护密闭图 A1


点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CECS127-200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予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T15-22-98)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省地方标准)
近期颁布的电、水、空调通风、电梯质量验收规范
**省、**市有关建筑施工的规范、规定
(注:以上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号或备案号如有误,应以正确的为准)





第八部分








******中心工程招标补充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本投标须知附件B中的“1.技术标的评分说明”增加第(4)款,其内容如下:
(4)每一个投标人技术标的评分结果为:对所有评委打分进行排列,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然后取剩下分值的平均数。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一)

一、关于对场地条件的答复
1.场地临时给排水、临时电源的位置?
答: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8.1对场地临时给排水、临时电源有了明确约定。5月22日在现场勘察时,业主指明了具体位置。
2.现场大门的设置有何要求?
答:招标人希望投标人在做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考虑到现场大门的设置“不要影响城市主干线交通”这一因素。
3.关于深基坑支护?
答:应由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深基坑设计)的总包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完成深基坑支护设计。
4.关于施工用地范围?
答:除代征绿地,红线内场地均可作为施工场地。
二、关于对扩大初步设计图纸的答复
1.本工程有无后浇带?
答:地下室的砼后浇带在设计说明书p40页中和设计图GC002及GC004中均有所交待,其他图纸也还有类似说明,初步设计图纸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地下室的底板、墙、顶板没形成贯通的后浇带。目前先按设后浇带考虑,待施工图出图后做合理调整。
2.关于能否提供电子版总平面设计图纸的问题?
答:在扩大初步设计阶段,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总平面设计图,业主认为是有困难的。
业主仅能提供勘察院绘制的现场给排水平面图的电子版。(请于收此文件两天内到**市兴**桂苑商务区610栋领取,周六日不休息)
3.能否提供钢筋用量的大概数量?
答: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无法提供。
4.能否提供钢结构图纸?
答: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无法提供。
5.能否提供工程桩的大约长度?设计考虑为端承桩还是摩擦桩?
答:关于工程桩的桩长,通过初步设计及地勘资料应有初步交待,具体情况待试桩后由设计人确定。本工程以预应力管桩为主,端承桩及摩擦桩两种受力情况均有所考虑。
三、关于施工组织设计
1.由于仅提供了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是否需编制钢结构、幕墙、室内精装修、室外环境等工程的施工方案?
答: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中和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钢结构、幕墙、室内精装修、室外环境工程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表达。招标人希望投标人在做施工组织设计时,依据群众娱乐、**类设施建筑的施工经验,作出项目目标的策划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体现出投标人的综合技术实力。
2.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明标还是暗标?
答:本施工组织设计的评标是明标。
四、关于投标文件
1.内层信封在开缝处是否要用专用封条密封?
答:仅在内层信封背面上方封口处使用专用封条密封。
2. 投标函、分包计划是放入“技术标函1”中,还是“技术标函2”中装订?
答:投标函、分包计划放入“技术标2”中封装。
3.项目部组成(包括项目经理)是否一定与预审文件一致?
答:可以按照扩大初步设计图表达的工程难度,进一步合理组成项目部机构,但各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预审时人员的资历。
4.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资格证书、资质证书等是否需要带原件到开标现场?
答:除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招标须知25.3款规定的证件外,其余的不用带至现场,但需在投标文件内相对应的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以便查询。


5.投标文件中“在保证不低于个别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提出具有市场竞争性平均水平的价格”中的“个别成本”如何解释?
答:“个别成本”指本工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企业成本。
6.如果招标人提供的内层信封袋太小,能否自制内层密封袋?
答:应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内层信封,如文件过厚,可分上下册进行装订。如内层信封数量不够,可到******中心筹建办领取。
7.投标须知p13页第四行中“参考依据”为何意?
答:见《**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p9页第二十条相关内容。
五、关于投标函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投标担保书有关问题。
答:采取其中一种方式即可。但采取投标担保书方式的投标人应在5月19日前15天,将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营业执照等资料报给招标人,招标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对其确认后,投标人才可采用投标担保书方式。基于以上原因,招标人希望投标人采取前两种方式为宜。
2.可否委托授权分公司公章进行本次投标活动?
答:不允许,只可使用总公司公章。
3.投标函附录4如何填写?
答:相关内容与专用条款相对应,请按专用条款有关内容填写。
六、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情况任选其中一种方式。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二)

1.有投标人问: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承包价浮动率是税前浮动还是税后浮动?
答:为包税报价。
2. 有投标人问:业主供应或指定的材料价格是否参与浮动?
答:请投标人看投标须知16.2款第(1)条中有关“总包服务费”的说明,以及16.2款第(6)条中有关“暂估项目”的说明。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三)
1.问:标书文件提及劲性混凝土,但图纸中未有明确显示,请告知具体位置。
答:本工程招标须知附件A“一、土建工程”中第2点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劲性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其中对劲性钢筋混凝土是统一指:
①初步设计说明p39页中11-4.1演艺中心结构形式的描述。
②结构图--演艺中心屋面层结构平面图(GC009)中对型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平面布置。(由于初步设计表达不够,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板中,有将型钢埋入钢筋混凝土的可能性)
2.问:投标须知第15页倒数第二行“分包计划:拟分包的项目与拟用分包人名单、资质、业绩、实力等,每个分包项目至少应列出3家候选人。”而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中有“总包选择的分包,但需甲方确认”项目,也有“业主、总包联合择优选择分包”项目。投标单位应提供前一项目分包商候选人,还是两项目均提供?
答:提供“总包选择的分包,但需甲方确认”项目分包候选人即可。
3.问:投标须知第6页下数第一行“投标人的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书”是否指银行的资信证明?
答:是指银行出具的投标人有效资信证明。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0760)8882071)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四)
1.问:答疑中答复施工组织设计为明标,那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可否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相关内容,技术标1部分的封面能否由投标单位自行设计?
答:在2003年5月23日答疑(一)中第三款第2条已说明。
2.问:投标须知第21.2条规定,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密封在“技术标2”部分,并要本人亲自参加。其“授权委托书”是否指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不是有否格式要求?
答:投标须知第21.2条中,“授权委托书”即指6月2日发至投标人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时要求各投标单位应准备一式两份,一份密封在“技术标2”中,作备案存档之用,一份用于开标前验证授权委托人身份。
3.问:答疑中答复深基坑支护应有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总包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完成深基坑支护设计。请问能否采用在投标阶段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设计,在中标实施阶段,再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答:在投标阶段必须由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4.问:投标须知第16.4.1条其他文件部分主要是项目部配备情况表(1)~(5),而在技术部分中项目部配备情况表只有附表(1)~(4),两者不统一?
答:投标须知第16.4.1条中表(1)~(5)应为表(1)~(4),见技术部分中附表(1)~(4)。
5.在资格预审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各岗位有候选人,在本次投标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是否要放上候选人及相关资料?
答:在资格预审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各岗位有候选人,在本次投标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不用放上候选人及其相关资料。
6.培训中心的电影厅楼面及屋面采用预应力砼梁结构体系,其板是否采用预应力?预应力是否采用无粘接后张法预应力?
答:培训中心的电影厅楼面及屋面采用预应力砼梁结构体系,其板为普通钢筋砼板。经与设计联系,砼梁采用有粘结后张法施工。请注意在图纸上除电影厅之外还有排练厅、舞厅有类似情况。
7.机械设备是否一定与资格预审文件一致?
答:本次投标机械设备并不一定要与资格预审文件一致,但本次选用的机械设备其性能必须能满足该工程施工需要。同时评委也将考虑该机械设备的可行性。
8.招标范围一览表中楼地面工程、内墙面工程、天棚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做至结构层,是否不需要抹灰找平直接进行装修?
答:招标范围一览表中楼地面工程、内墙面工程、天棚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做至结构层,是指暂不考虑抹灰(因初步设计交待不细,今后有更详细的图纸后再做安排)。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中心工程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答疑(五)
问:图纸中有若干交待不明及各图纸互相之间不一致现象,请解释。
答:本工程按扩大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现有图纸对若干细部作法的确交待不清,各张图纸之间也确有不一致的地方,很多设计(特别是装修工程)要待今后各阶段施工图出图后才能解决。但是当前的设计图纸仍能从工程的总体及各部概况帮助我们认识工程,进行投标工作。对图纸的理解要充分联想,如观众主入口两侧外墙是与小剧场外弧墙同属一片墙,而建筑说明中3.7.2.D又对该墙做法作了规定。无障碍入口处在观众主入口台阶下,图纸只示意了位置,这样一个小局部的作法对整个工程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各个图纸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也需要从建筑功能及总体布置来分析,从而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希望各投标单位从现实条件出发,结合您们的经验来进行当前的投标工作。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通 知

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为**市**局,特此通知



收到此传真后请24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


通 知
各投标单位:
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就******中心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心工程总承包定于2003年6月20日9时30分准时开标;
2.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28.4条(5)款“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迟到15分钟以上的”现变更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不得迟到”
3.投标人应于2003年6月20日9:00至9:30到达投标现场,并接受投标人代表资格检查。
4.2003年6月20日下午至2003年月21日进行评标,投标人应随时准备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疑。




注: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招标人书面回应。(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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