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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分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合集六篇

值得分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合集六篇。

当今社会在交易时一般都少不了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合法正规受到法律保护的。只有在签署好属于你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合同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值得分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合集六篇”,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1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2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3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4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5

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并约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禁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决定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始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按照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多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提供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承担。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则以5,358.974359元/吨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铃公司于6月1日与福州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昌*司)签订租约,约定曼*铃公司为其承运一批货物从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载期为6月10日至14日。曼*铃公司因“丰-华”轮先后滞留秀屿港和福州港而无法履行与信昌*司的租约,遭到信昌*司索赔。后曼*铃公司向该司支付10万元,但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代理费’.

中化*司诉请法院判令曼*铃公司赔偿因舱单制作有误所致迟延报关造成的市价下跌损失、额外支出的堆存费损失等。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实用的外贸社区。

曼*铃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中化*司赔偿因延迟卸货造成的下一租约违约金损失、改港船舶成本损失以及支付延滞费等。

〖一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给曼*铃公司8万元作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6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西南技术进*口公司借款纠纷

兰洋物资*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

借款的合同(单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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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享: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模板汇总六篇


签订合同是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步,签订合同是一件十分有必要的事。签署好双方都已经满意并且认可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您是否在寻找合同的一些内容东西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合同分享: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模板汇总六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喷淋消防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1、工程名称:XX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XX葡萄酒文化产业园综合办公楼。

2、工程内容:消防及喷淋。

3、承包范围:

a.设计图纸所涉及的所有消防栓系统工程,包所有主,支管,消防箱,地上栓安装等管网上所涉及的一切配件,刷漆防腐,试压,维护。

喷淋消防箱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7元计算。

建筑面积:9570.26平米,总价:162694.4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陆佰玖拾肆元肆角贰分整。

滚槽机,切管机,车丝机,其他小工具由乙方自己提供。

二、承包方式:包工。

三、工期:

1.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2.甲方提前二星期安排竣工时间

四、质量标准:

1.消防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图纸设计、结合现行消防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安装。

2.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与消防规范有差异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按甲方指示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些施工项目在本报价中没有报价的项目,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增加工程报价项目.

5,各系统按实际安装、据实结算。

6,如有特殊情况可考虑给予一定的施工费奖励。

五、竣工验收:

必须配合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相关验收部门及甲方的验收。

六、材料采购:

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和消耗品由甲方提供和采购。

七、安全及文明: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要求施工并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做好安全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则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示范文本)》建1999年第313号通用条款执行。

2、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并自觉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正确带好安全帽,如发现有未戴安全帽的现象,每人次罚款50元。如乙方承包项目因为施工安全及质量问题使甲方遭受相关部门处罚,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社会影响及信誉损害。

八、保修:

1、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

2、在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及人为破坏因素外),乙方承担一切保修责任并负担其费用 ;

3、质量保证金为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4、乙方接到甲方及物管维修通知后,必须在二天内到现场进行修理,如未及时到达,由甲方指派人员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九、付款:

(1)所有工程付款都建立在本合同第五条承包单价的基础。

(2)甲乙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付乙方1万元生活费用。

(3)甲方保证每月乙方工人工资不能拖欠。活完付乙方总价90%。

(4)各系统经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和乙方结算清楚工程量,并按结算结果付清全部余款,质量保证金除外。

(5)工程完工3个月后未安排验收单位验收,视本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违约及争议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贰万元整。

2、如遇本协议约定之外情形,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关或管辖地司法机关申请仲裁解决。

十一、其他事项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保修期满、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原告(反诉被告)耿来银与被告(反诉原告)秦金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民、陆友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本诉及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来银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国华,被告秦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霆、徐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来银诉称,20xx年1月1日,耿来银、秦金海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耿来银为承租人。在该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耿来银履行了交付租金的义务,但秦金海却擅自收回承包土地。现耿来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金海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即将43亩耕地继续交付给耿来银使用。

被告秦金海辩称,耿来银称秦金海擅自收回土地并不符合事实,耿来银曾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但被法院驳回。按照合同约定,耿来银应在20xx年1月1日前交纳20xx年的承包金,但其至今未予交纳,已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秦金海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同时,秦金海提出反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判令耿来银立即拆除其在承包土地上搭建的8间临时住房并赔偿秦金海经济损失300元。

原告耿来银对被告秦金海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被法院确认为合法有效,现秦金海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在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租金的起止时间,故请求法院驳回秦金海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日,耿来银(乙方)与秦金海(甲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61672部队委托管理的位于西北旺镇土井村4-7区、4-8区之中的面积为43亩的耕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止,每亩年承包金为450元。乙方必须保证按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每逾期7日,由甲方按年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承包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设施管理的规定,乙方在承包耕地上种植作物和搭建定着物(数量、质量、时间等)要经过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乙方提供承包土地在用水、用电方面的便利条件,乙方应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支付费用。

合同签订后,20xx年9月24日,耿来银给付秦金海土地承包金19 350元。

此后,耿来银以秦金海未能依约协调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电,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秦金海赔偿损失133 182元。

20xx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26110号民事判决,认为耿来银与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耿来银以秦金海无法提供动力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耿来银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中,秦金海称其在20xx年12月1日前给耿来银打电话让耿来银交承包费,但耿来银说不种了,在其多次要求耿来银交纳承包费,耿来银均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其认为耿来银不再继续承包了,为避免损失扩大就于20xx年3月将土地收回,并雇人种菜,但未将土地另租他人;现在地里主要种的是大白菜,油菜,基本上都是秋菜,大概到20xx年10月底或11月初就该收了,到冬天地就闲下来了。耿来银对此予以否认,称其未给秦金海打电话说不再承包土地,相反其多次找秦金海要求交纳承包费,但秦金海不收,且说不能再将地承包给其了。

为此,秦金海又申请证人金良、李同生、张翠枝出庭作证,金良作证称20xx年12月其想租一块地,知道秦金海有一块地,就到秦金海家谈,秦金海说要先打一个电话问问,其不知道通话对方是谁,对方当时说地不用了,也不种了,其就提出租这块地,但秦金海说还不能马上答应。李同生作证称,其当时在地里看到秦金海用手机给耿来银打电话,耿来银说地不种了,当时旁边应该有三个人,就是今天和其一起来的另两个证人,但是三人都不互相认识。张翠枝作证称,当时是在耿来银承包地的地边上听到秦金海打的电话,电话的通话声音很大,里面的人说地不种了。经法庭质证,耿来银称三个证人的陈述互相冲突,有作伪证的嫌疑。在李同生的证言中,称打电话时三个证人同时在场,但在张翠枝的证言中,称根本不认识李同生。秦金海称其一共给耿来银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打电话时是张翠枝和李同生在场,第二次打电话时金良在场。

诉讼中,耿来银称,依照惯例耿来银应先交费后种地即耿来银应在20xx年1月1日前交纳20xx年的承包费。对此,耿来银称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承包费的缴纳时间,只要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内缴纳承包费即可,即在20xx年12月31日前交纳。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耿来银仅未交纳20xx年度的承包费。此外,经秦金海同意,耿来银在承包地上加盖了八间平房,耿来银称该房现由其请人代为看管,但并未出售。

上述事实,有耿来银与秦金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xx)海民初字第26110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照片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耿来银与秦金海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法不悖,应为有效。

本案中,秦金海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耿来银未按期交纳承包费,且明确向其表示不再承包土地。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承包金的具体支付日期,秦金海主张应以双方惯例为准即系先交钱后种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20xx年9月耿来银才交纳的20xx年度的承包费,故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上看,还是从实际履行情况上看,耿来银作出的在每年承包期满前即12月31日前交纳当年承包费的解释较为合理,故秦金海主张耿来银未依约交纳20xx年度承包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秦金海所诉耿来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承包费亦不不再承包土地一节,耿来银对此予以否认,秦金海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之间的陈述相互矛盾,且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秦金海主张耿来银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中,秦金海并不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其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基于解除合同所提出的拆除房屋及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虽耿来银在本案诉讼之前曾起诉秦金海要求解除合同,但该请求未被人民法院所支持,在此情况下,耿来银要求在承包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秦金海亦称涉案承包土地并未另租他人,且播种的秋菜即将收割完毕,故土地冬闭期间具备交付耿来银继续承包使用的条件。据此,耿来银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耿来银与被告秦金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秦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合同项下的四十三亩土地交付给原告耿来银承包使用;

二、驳回反诉原告秦金海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已预交三十五元),由被告秦金海负担,其中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另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直接给付原告耿来银。

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反诉原告秦金海自行负担(已交纳)。

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一、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机构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机构是以行政机关为主的,一般是设在乡(镇)、县(市)一级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有的规定人民政府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为仲裁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也有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委员会由农业、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长兼任主任。仲裁委员会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仲裁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根据不同的承包合同纠纷,也可以采取一名仲裁员进行审理的简单形式。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条件各地方的规定大致有两种:一是承包合同纠纷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仲裁机构就予以受理,二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即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三、仲裁管辖的规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管辖。

四、仲裁调解的规定。有的地方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定十分强调调解的作用。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部关系,而且承包合同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经调解达成一致,就不必再采取仲裁方式。各地的规定中,有的已将调解作为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必要程序。

我国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体系虽未完善但已取得了巨大进步而且正在向着统一、完备的方向发展。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随意侵权,超越法律的行为。目前,除中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全国已有大部分省(区、市)发布了农业(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办法。

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建兴劳保鞋厂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1997)台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徐寒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咏,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建兴劳保鞋厂委托代理人陈自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12月7日,以被告建兴鞋厂(原名福州市郊区城门建兴劳保鞋厂)为甲方,原告徐寒梅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建兴鞋厂将其承包的福州冷冻厂加工猪皮油的业务每日分一半给乙方徐寒梅加工销售,时间暂订一年。如甲方在福州冷冻厂所承包的此项业务变动,则乙方的承包业务也随着变动。乙方交给甲方60000元作为承包押金,承包结束甲方负责把押金退还给乙方。合同签订时,徐寒梅即交给建兴劳保鞋厂承包押金人民币60000元。1994年6月16日起,建兴鞋厂终止了其在福州冷冻厂的承包加工猪皮油业务。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也随即终止。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数退还押金。原告催讨未果曾于199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建兴鞋厂法定代表人严兴偿还押金。诉讼中,原告徐寒梅以其所诉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于1994年12月9日发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书。后因被告仍未归还上述押金,原告徐寒梅遂于1996年10月,以建兴鞋厂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判认为,原告徐寒梅曾就本案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本院发出准许撤诉裁定书的次日(即1994年12月10日)起重新计算。原告于1996年10月再次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被告建兴鞋厂未经原发包人同意而将其承包的加工猪皮油业务部分转包给原告是不合法的,故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而,被告建兴鞋厂应将其所收取的押金60000元返还给原告徐寒梅,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时间从原被告双方终止承包业务关系之日起计算,其他损失各自承担。故判决被告建兴鞋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押金人民币60000元返还给原告徐寒梅,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金额60000元,以月利率千分之九计算,时间从1994年6月16日起计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宣判后,被告建兴鞋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建兴鞋厂诉称: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本案的被上诉人虽曾于1994年11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其所诉主体不是上诉人,也就是说作为权利人的徐寒梅当时没有向作为义务人的上诉人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不是向义务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当作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认定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即认定徐寒梅于1994年11月30日撤诉的事实,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应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所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于1996年10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无法定的履行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徐寒梅通过法院向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返还押金的要求就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上诉人认为,诉讼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即告结束,原则上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请求或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这违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当事人以同样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外,上诉人所主张的学理解释是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94年11月9日的起诉状,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书,原审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及二审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60000元押金未返还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所引因撤诉而时效不中断的学术观点,其理论基础是:起诉后权利人又撤诉,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履行,因此时效应视为不中断。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后又撤诉的理由是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时效不中断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与本案情况不符。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已经对60000元押金主张了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审法院发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的次日(即1994年12月10日)起重新计算。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400元,由上诉人建兴鞋厂负担。

消防承包合同纠纷管辖(篇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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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分享:服务合同精选


在平时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频繁接触到合同,我们一定要再三确认,在回过头来签合同。可以开始准备签订好合适的合同了,可以增加交易顺利完成的成功率。相信你一定在寻找有关于范本合同的资料吧?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值得分享:服务合同精选”,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 托 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合同内容

委 托 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的工程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居然德胜家居广场

1.2 建设地点:茵特拉根广场

1.3 建设内容:室内外装修

1.4 预计的建设工期:60天

第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2.1 设计管理

内容包括平面功能的审核审定、对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2.2 变更管理

内容包括对设计文件质量的控制、在项目的设计管理、进度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加强与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量减少项目变更的发生。一旦发生设计变更,应加强技术把关,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2.3 施工管理

内容包括依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侧重对监理单位的监

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

2.4 资料管理

根据建设过程资料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的声像等有关材料进行搜集、积累、整理和归档,直到工程管理过程完成,移交形成一整套文件档案。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服务费及其服务期限

3.1 项目管理服务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3.2 服务期限:预计的项目建设工期

3.3 支付方式

3.3.1 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的 %,计 万元。

3.3.2 阶段性验收后且经甲方审查通过后 天内,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计 万元;

3.3.3 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管理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项目管理方(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4.1 乙方权利

4.1.1 乙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1.2 乙方有对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1.3 乙方有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的权利。

4.1.4 按照保质保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乙方有权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甲方。

4.1.5 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设备)采购会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

4.1.6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4.2 乙方义务

4.2.1 乙方应严格按照程序,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实现过程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4.2.2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报告。

4.2.3 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甲方。

4.2.4 乙方管理本项目期间,负责协调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从维护甲方利用出发,维持或改善周边关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后自行失效。

第七条 乙方免责条款

7.1.1 乙方对甲方的决策不承担责任。

7.1.2 乙方对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及资金拨付决策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7.1.3 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双方签字盖章

委托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推荐: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简短六篇


现在,合同已经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了,我们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合同的内容情况。只有在甲方制定好的合同上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你是否知晓我们的合同又有怎样的形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推荐: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简短六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___装修合同简单版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统一和提高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店面和产品形象。为乙方营造更好的销售环境,经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自协议签定之日,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店面整体设计及装修。装修内容包括:

门头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

产品形象墙的设计、制作、安装;

产品展示架的设计、制作、安装;

店内主体色调的制定、粉刷;

店内棚顶吊旗的设计、制作装修合同电子版、安装;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样板一套、安装工作服四套及各种证书和产品说明。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整。

3、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装修合同怎么写一年内不得兼营其装修合同怎么写它品牌或与甲方有冲突的产装修合同模板品,否则将扣装修合同模板除乙方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合同书。

4、甲、乙双方合作满一年后,乙方能很好的维护甲方的产品形装修合同模板电子版象,并无违约情况,甲方将如数返还乙方的装修保证金(返款方式以地板兑现)。

5、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__份,乙方__份。

6、本协议修改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甲方(章):____乙方(章):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装修合同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传真:____传真:___装修合同怎么写_

住所地:____住所地:____

邮装修合同模板电子版政编码:____邮政编码装修合同注意事项别忽视:____

签约地点:装修合同模板____签约地点:___装修合同注意事项别忽视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装修合同模板电子版日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甲方:

乙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行名称: 帐 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 (项目名称)提供设计咨询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合同。

1、 定义 1.1本合同中

(a)“本合同”指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双方根据合同第7条所作的任何书面变更的内容。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b)“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c)“ 咨询服务”指附件2(详见附件2)中订立的咨询服务内容,以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附加咨询服务。

(d)“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本合同中的“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2本合同中的各标题仅作为参考之用,不得从任何意义上影响本合同的涵义或其解释。

2、 合同的完整性

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全部包含在本合同中,所有在此之前的合同、备忘录、谈判、信函、会议纪要或讨论等书面或非书面的文件、承诺均为本合同所取代。

3、 文件效力

如果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资料之间出现含混不明、或相互冲突的,以合同附件为准,但双方根据本合同第7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文件除外。修改文件的效力以双方最近达成的版本为准。

4、 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权利,也不得减少和豁免其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完成之后即时生效: 5.1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

5.2甲方依照附件1(详见附件1)中的规定将预付款付至乙方的银行帐户。

6、 开始咨询服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时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7、 合同变更

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修改、更正或放弃,都必须书面进行,且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8、 合同终止

8.1如不可抗力条件持续超过三十天,双方均可向对方发出通知书,然后终止本合同。

8.2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均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中任何一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外,其有效期应持续至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10、 额外咨询服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要求乙方提供额外咨询服务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当另签补充合同明确补充工作内容、成果提交时间、追加乙方咨询服务费用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11、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1.1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仍未提供的,乙方交付咨询成果的时间将相应顺延。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1.2甲方变更委托咨询服务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因而造成乙方工作超出附件2(详见附件2)定义的服务范围和期限时,双方应视当时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应延期工作日,并根据乙方增加的工作量协商追加乙方咨询服务费事宜。

11.3甲方应按附件1(详见附件1)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的,则甲方应自约定支付期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五,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六,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乙方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并约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禁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决定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始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按照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多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提供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承担。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则以5,358.974359元/吨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铃公司于6月1日与福州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昌*司)签订租约,约定曼*铃公司为其承运一批货物从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载期为6月10日至14日。曼*铃公司因“丰-华”轮先后滞留秀屿港和福州港而无法履行与信昌*司的租约,遭到信昌*司索赔。后曼*铃公司向该司支付10万元,但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代理费’.

中化*司诉请法院判令曼*铃公司赔偿因舱单制作有误所致迟延报关造成的市价下跌损失、额外支出的堆存费损失等。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实用的外贸社区。

曼*铃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中化*司赔偿因延迟卸货造成的下一租约违约金损失、改港船舶成本损失以及支付延滞费等。

〖一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给曼*铃公司8万元作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篇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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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供大家学习参考!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

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

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1225]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