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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合同: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优选五篇

实用合同: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优选五篇。

在进行买卖的时候有很多事情需要注意,其中买卖合同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合同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些很重要的信息要多加注意。你有没有写过买卖类的合同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实用合同: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优选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

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很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须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认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农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对照该两条规定,我们认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是不容置疑的。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说,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据笔者所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中却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2、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我国传统的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习惯思维,农村房屋买卖因此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这种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认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呢?笔者认为,虽然在物理上和人们的习惯思维上,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须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专门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情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须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座落在___镇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室,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2.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

3.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另附收据)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过户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办理手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5.甲方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交于乙方认定手续齐全后,乙方一次性将房屋余款(大写)___元整(小写¥___元整)交付甲方(另附收据),甲方将房屋按时交付乙方。

6.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___元整(小写¥___元整)。

7.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10.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镇 村 社(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皮以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 万 仟 佰元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通水通电。

第五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章): 甲方家属(签章)

甲方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乙方家属(签章)

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合意,于__年__月__日订购合肥市滨湖新区____小区____幢____室房产一处,总价款500000.00元。首付款150000.00元,全部为甲方个人出资,约定支付日期__年__月28日。余款350000.00元,全部以乙方名义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中__00.00元为公积金贷款,贷款期20__年150000.00元为商业贷款,贷款期20__年。房地产权证书以乙方名义办理,甲方登记为共有权人。(此段写清购房的基本情况)

双方协商对该房屋的出资及产权归属约定如下:

该房产属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财产,各自所拥有份额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包括首付款、偿还贷款)未清偿贷款在共有期间对内属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各自偿还的贷款额算作各自出资。(甲方偿还的贷款,不能取得银行的还款凭证,可要求乙方出具收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3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4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注明日期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就位于 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 ,相邻为 ,建筑面积 ,北屋 ,东屋 ,西屋 ,南屋 ,院落面积为 ,房屋登记在 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 名下。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三、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20xx年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四、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五、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 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 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 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 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 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七、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 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 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八、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九、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一、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 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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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范本网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转载自http://,请保留此标记。)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_____公证(指涉外房屋买卖))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集五篇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进行买卖时,但是有很多人都忽视买卖合同的存在。签订合同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利益,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其中细节,防止合同欺诈。那么你有没有了解过买卖合同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实用!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集五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篇1)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篇2)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三、认购款

乙方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该商铺属一次性付清款项,出卖人和买受人无任何争议。且在签订本协议时表示甲方已收到该款项。

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_____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____日内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到乙方,因此产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_____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_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返还给乙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再补购房款。

四、其他约定

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买受人已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甲方不得将此房进行调换,同样甲方不得将此房另出售给其他人,否则将作为违约处理。

五、附则

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编码: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开户行:______

帐号: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编码: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商品房座落:___区、县__路、道、街___。设计用途___,建筑结构___,建筑层数为___层。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元(币种:___),价款为_____元,计___(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177;3%(包括177;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177;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 。

2、下水_______________ 。

3、供电_______________ 。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____ 。

5、暖气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___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___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___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篇4)

房屋买卖合同篇1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房屋买卖合同篇2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3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层车库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车库门前附属场地_________平方米及附属卷闸门、防盗窗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给乙方写好收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购房后应付的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见证人: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4

卖房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买房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双方通过110得知,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经过协商特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座落于的房屋(平米)连带在的车库(平米)卖于乙方,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该房屋带车库的房价款共计人民币整(元)。

第三条甲方将房屋和车库按实际面积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该房屋带车库的房价款。甲乙双方都不得因后来房价的变动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

房屋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将10倍房款赔偿,自此,乙方拥有房屋所有权,政府的一切房屋补偿归乙方所有。

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需各种证件。(所需任何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篇5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

第五条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篇5)

房屋买卖合同篇1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城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三、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述第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

2、解除协议,甲方若已收取定金的,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期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计算违约金缎带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2

私有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本私有房屋买卖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xxx市xx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xxxxxx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借贷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借贷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中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篇3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秀英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实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 4篇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卖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房屋情况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北屋________,东屋________,西屋________,南屋________,院落面积为________,房屋登记在__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__名下。

二、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三、房屋价格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现金_______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_______;

(3)汇款_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交付

乙方根据第五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

六、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____%违约金。

七、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____%的违约金。

八、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购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集体成员。

2、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房屋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北屋________,东屋________,西屋________,南屋________,院落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

(2)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4、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

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_____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其他_______份交有关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x市 x镇 x村 x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元(小写元),乙方在 xx年 x月 x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xx年 x月 x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x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证人(签字):

xx年x月x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x元,乙方与xx年x月x日前交付转让款x元,余款x元于xx年x月x日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xx年x月x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5、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xx年x月x日

乙方:

xx年x月x日

最新农村个人土地买卖合同4篇


农村个人土地买卖合同(篇一)

出卖人(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保证本房屋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无产权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___市_______ 区______乡______路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 拾_______ 万_______ 仟_______ 佰_______ 拾_______ 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元(¥: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其出售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合同签订日之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乙方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交房之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房屋水通,电通,路通,并无任何质量问题。

八、违约责任

1 、甲方应当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 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逾期超过1 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2 、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

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

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10%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未按承诺规划建设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4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 、如因规划部门导致房屋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补偿款为乙方所有。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年____月____ 日

农村个人土地买卖合同(篇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包含房屋之上土地使用权)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1、甲方自愿将其由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售给甲方的以下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伍拾柒万圆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1、1、房屋座落: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村新区。

1、2、房屋共3层,建筑面积约170—180平方米,门牌号为34幢21号。具体房号及面积以交付时的实际房号及面积为准。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未在该房屋及附属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影响乙方使用该房屋的行为。

1、3、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实地查验上述房屋,对该房屋的来历、土地性质、建造质量、座落、周边环境、道路、瑕疵问题等情况已充分了解,并自愿购买。

2、房款支付方式: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定金人民币柒万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该款项直接由乙方支付至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剩余购房款壹拾捌万伍仟元(180000元),在甲方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之前(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账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在签订本合同时,前两笔款项乙方已付清。

3、鉴于目前政策,该房屋无相关不动产权证,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将来国家政策调整,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甲方承诺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配合办理,但相关税费或补缴费用等一切费用支出都由乙方承担。

4、上述房屋交付之后,该房屋及附属土地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归属于乙方。该房屋及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涨跌与甲方无涉。若遇将来该房屋及其所附土地的拆迁或征用,所获得的拆迁、征用补偿等权益都由乙方享有,同时所需支付的费用也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拆迁、征用手续。

5、本合同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需按照定金罚则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赔偿款项。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间介绍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农村个人土地买卖合同【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确保: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信息:土地证号为:位置为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宗地长宽为:,宗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具体详见甲方土地证。

第四条土地转让费总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土地转让费由乙方在完成土地权属转移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付清前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本宗土地权属转移事项;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预付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预付金额同时作为双方间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本宗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便土地权属转移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双倍赔偿对方本合同的保证金。

第七条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如依照国家要求需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依照国家要求签署新的格式合同,但新合同关键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内容。

第十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以下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含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农村个人土地买卖合同【篇四】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位(x)村的土地,卖给甲方(x)使用,双方达成具体协商如下:

一、乙方本着自愿购买甲方土地原则,购买其土地位于x,面积共x平方米,约x亩。

二、期限为x年。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三、土地费按每亩x元计算,总额为x,

支付方式为

1、一次性:

2、分期:

四、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

甲方(签字)x年x月x日

乙方(签字)x年x月x日

2014最新农村土地买卖合同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4最新农村土地买卖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

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日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汇编(6篇)


房屋买卖市场交易变幻莫测,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在我们进行房屋买卖时就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制在古代就存在了,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为“书契”,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你是否在寻找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范本呢?合同范本网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篇一】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就甲方将所有权所属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在_______,为砖混结构商品房,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土地所有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乙方(以房产证交付为标志)。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一份,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篇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人授权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有关购买商品房________套的各项事宜。

1、购买的商品房共________套,总面积在________平方米之内;

2、商品房的购入价应掌握在________元/每平方米至________元/每平方米之间;

3、商品房所在位置,可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以东,________路以西,________路以南,________路以北范围之内选购;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报酬

受托人如完成委托事宜,委托人给付报酬________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委托事宜,给付劳务费________元。

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需要,按支出凭据向委托人报销。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之内,先付________%;其余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宜后一次支付。

其他费用先由受托人垫付,每季度未结算一次。

所有经费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委托授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在合同生效之后,对授予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能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人应认真负责行使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欺骗委托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篇三】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___楼,一楼为___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社(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皮以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万仟佰元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甲方负责协助乙方通水通电。

第五条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章):甲方家属(签章)

甲方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乙方家属(签章)

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篇四】

卖方(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屋楼,一楼为___个门面,___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_________结构,_________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篇五】

现有 宅基地五改四楼房一套,面积长16米,宽14米,经中间人 , 介绍给,两家协议如下:

一、房子需要修建成8*8两套房,三层楼板结构,一楼上层楼板之前打圈梁,二层打眉梁,一层圈梁下是盘条四根,圈梁上是12#钢筋2根,眉梁要求14#以上钢筋5根;

二、卖方要求买方修建所用砖需购的,房坡用 的红瓦;

三、买方在修成样房打成楼梯之后,买方付卖方 圆整,由卖方选其中一套,剩下的一套归买方所有;

四、由卖方将水、电、煤气、暖气帮助分成两套的构造,买方需支付自家的费用(卖方出过元的暖气初装款,剩余初装费用由买方支付,煤气费、家中暖气设备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五、在修建期间,如有村委会、邻居或卖方自身原因的干扰,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或者延缓的,由卖方负全部责任,但修建期间如有工人伤残现象,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双方需在证件正式办理之日,由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签订之后,开工之前,卖方需保证道路畅通,水电齐全,保证买方修建工程的顺利;

八、在本协议协商范围内,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违约金壹至伍万元。本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中间人持一份。

卖 方:

买 方:

中间人:

年月 日

2023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文件【篇六】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身份证号:

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姓名: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市区号楼单 元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万 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 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 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

行支付给乙方三万 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整。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合同简单 5篇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合同(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房屋买卖都已大量存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是农村房屋买卖的主要区域。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所有权的认定两个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9年就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作出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具有农民身份但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对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因这类购房者具有在该地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及相关规定,不动产是需要初始登记的,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但对于农村房屋,其不属于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针对当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没有登记的现状,我国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

因此,当前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如果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免脱离实际。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在农村,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样在客观上就限制了拥有农村房屋的人群大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说人人都处在一个“熟人社会”,并且村民之间大多都参与彼此的房屋建设,相互之间仅通过占有行为就已经能起到客观公示作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和记录即完成了公示的作用,并不需要更大范围的公示,即使登记其效果也不一定比村民之间的监督更有利。

对于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一方面对于合法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即使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确认买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如:房屋买卖行为经过了村民委员会同意,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

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登记,建立较为详细的产权产籍资料。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开展工作,可以联合国土、规划等部门,依靠乡镇及农村基层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普查。通过普查登记,建立起较为详尽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为推进农房登记打好基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合同(篇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国籍: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电话:____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位于第__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不包括±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合同(篇三)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购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集体成员。

2、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房屋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北屋________,东屋________,西屋________,南屋________,院落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__________名下。

(2)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4、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

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_____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其他_______份交有关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合同【篇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住宅买卖问题进行协商后,经土地所有者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主动将位于住宅院(包括正房、厢房)的东西卖给乙方,并将与出卖的住宅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庭院的确切位置是:东: 西: 南邻居: 北邻居: ,注册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为 总平方米。

2、本院相关附件同时全部转让,附件包括:

3、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为xxx大写。xxx小写。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

4、甲方以前要给乙方送货上门。届时,该房地产不得有任何担保、担保、房地产瑕疵、无人租赁、使用。没有电话费、公用事业费、房地产管理费、取暖费、网络加入费、有线电视费等欠款。

5、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能按规定缴纳房地产或按规定支付住房贷款,应在逾期日向另一方支付50元违约金。

6、甲方保证该房地产合法,所有权明确,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得到了所有共享人的一致同意。由于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愿意赔偿乙方的全部转让金、房屋改造、建设、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7、合同生效后,甲方配合乙方处理相关产权证书转让义务。如果因xx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甲方必须将相关证明提交乙方保存。xx征收拆迁时,该院的拆迁利润(包括拆迁补偿金、房屋搬迁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8、其他:

(1)本协议的未决事项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电脑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

当事人A(卖方): (印度)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度)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村委会印章: 年 月 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合同【篇五】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年 月 日,在 处购买的座落在___市____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号。土地证____号。

二、房屋价款: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乙方在_____年__ 月____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_______整,¥:_______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时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乙方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同时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证件全部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发生房产被占及征用所得的补偿款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权。应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返回乙方所属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费用及购房款人民币____整,并按房款总价____赔偿。

八、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


甲方(卖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女,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 县 镇 村 庄(或 路 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共 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左紧邻 的房屋,右紧邻 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

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 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币 万元。

2、 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 万元。

3、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 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优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优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 住 址: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 乙 方(签印):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2016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间、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登记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共 平米。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四、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八、 其它:1.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3. 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年 月 日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年 月 日村委会意见: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三、付款办法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四、交房时间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________(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七、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十三、本合同附件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2.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集六篇


如今有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买卖交易,但是有很多人都忽视买卖合同的存在。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买卖合同的条款中有很多细节要注意。你了解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最新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集六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

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很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须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认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农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对照该两条规定,我们认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是不容置疑的。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说,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据笔者所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中却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2、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我国传统的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习惯思维,农村房屋买卖因此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这种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认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呢?笔者认为,虽然在物理上和人们的习惯思维上,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须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专门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情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须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x市 x镇 x村 x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元(小写元),乙方在 xx年 x月 x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xx年 x月 x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x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证人(签字):

xx年x月x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x元,乙方与xx年x月x日前交付转让款x元,余款x元于xx年x月x日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xx年x月x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5、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xx年x月x日

乙方:

xx年x月x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现金_________;

支票_________;

汇款_________。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_________。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签于_____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座落在___镇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室,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2.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

3.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万元整(小写¥___元整)。(另附收据)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过户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办理手续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

5.甲方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交于乙方认定手续齐全后,乙方一次性将房屋余款(大写)___元整(小写¥___元整)交付甲方(另附收据),甲方将房屋按时交付乙方。

6.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___元整(小写¥___元整)。

7.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10.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篇六】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合意,于__年__月__日订购合肥市滨湖新区____小区____幢____室房产一处,总价款500000.00元。首付款150000.00元,全部为甲方个人出资,约定支付日期__年__月28日。余款350000.00元,全部以乙方名义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中__00.00元为公积金贷款,贷款期20__年150000.00元为商业贷款,贷款期20__年。房地产权证书以乙方名义办理,甲方登记为共有权人。(此段写清购房的基本情况)

双方协商对该房屋的出资及产权归属约定如下:

该房产属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财产,各自所拥有份额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包括首付款、偿还贷款)未清偿贷款在共有期间对内属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各自偿还的贷款额算作各自出资。(甲方偿还的贷款,不能取得银行的还款凭证,可要求乙方出具收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3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4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注明日期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时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院落(包括:正房间、厢房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登记长度为:米、宽度为米,面积共平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日期:

乙方(买方):(印)

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日期: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日期:

最新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20xx年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范本20xx年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

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20xx年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代表: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五)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号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