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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阅读: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大全(6篇)

合同阅读: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大全(6篇)。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只有签署好在你们之前就沟通好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一份规范的合同应该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合同阅读: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大全(6篇)》,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_X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项目评估、项目法律咨询、项目股权整体转让等顾问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转让项目推荐有实力的买家

2、对本项目可行性分析全程顾问咨询: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及协调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法律咨询服务,并聘请专业律师跟进、参与本项目的法律诉讼事宜,协助甲方起草转让本项目的所有文书,到相关部门协调办理一切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股权的转让、过户、公证等手续)。

第二条:甲方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本项目顾问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责任

1、确定本项目之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就顾问咨询服务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顾问咨询专案小组,制定详细的顾问咨询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

2、乙方提交的顾问咨询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及适用性。

第四条:顾问咨询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平等协商,顾问咨询服务费采取包干结算方式,共计:人民币_X万元整(小写:¥元)。

2、顾问咨询服务费的结算支付以甲方权益转让并收讫款项为前提。

3、在履行顾问咨询服务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律师费、顾问团队人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X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六条:合同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正本一份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篇2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及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商务信息调查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其具有承接乙方委托进行商务信息咨询的法律资质和条件,因乙方不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而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客户需求组成专业调查小组,为甲方展开商务信息调查服务;

(3)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调查成果。

(4)确保各阶段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5)乙方不得将为家方调查的商务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开展商务信息调查咨询工作;

(2)为甲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

(3)对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或修改意见,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对委托调查咨询的项目内容、期限做出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第三条: 收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商务信息咨询费用总计为【 】元人民币。

2.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式发票。

3.以上费用由甲方通过现金形式支付乙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以及对方基于和约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和知识产权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免责条款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者诉讼行为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对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授权人签字:

乙方(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授权人签字: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篇3

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XXXXXXXXXXXX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甲方为扭亏转赢,需对公司进行亏损诊断,并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管理模式,以再造公司竞争力。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XXXXXXXXXXXX公司为XXXXXXXXX,规模为:XXXXXXXXXXXXXXX。

二、甲方的咨询要求如下:

(一)XXXXXXXXXXXX区域经济、旅游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二)XXXXXXXXXXXX公司的现状及亏损原因分析;

(三)XXXXXXXXXXXX公司的客源市场及竞争对手分析;

(四)XXXXXXXXXXXX公司扭亏为赢的具体策略;

(五)XXXXXXXXXXXX公司的发展规划(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经营管理策略)。

三、咨询服务的具体标准:本次咨询服务合同结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的具体材料:

四、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姓名、职称、专长及分工:XXXXXXXXXX

五、乙方于XXXXXXXXXXXX前向甲方递交咨询成果的框架性意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XXXXXXXX日内结束咨询工作,XXXX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日前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初稿,必要时甲方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XXXXXXXXXXXX年XXXXXXX月底前提供报告定稿。

六、在乙方咨询期间,甲方提供如下配合:

(一)应乙方的要求,提供XXXXXXXXXXXX公司经营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二)为上列咨询人员提供在XXXXXXXXXXXX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工作餐;

(三)为乙方的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甲方为本次咨询服务业务向乙方支付XXXXXXXXXXXX万元咨询费;

(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

(三)乙方为本次咨询服务所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对乙方人员在履行本咨询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人身等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本咨询服务合同不构成甲方与咨询人员间的雇佣关系。

九、乙方提供的咨询报告等材料必须具备专业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乙方对咨询服务的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十、乙方必须对本次咨询相关的全部材料保密,并不得用公开发表等方式为社会所公知。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执。

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篇4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篇5

合同号:__

本合同由委托咨询者(委托咨询方名称,以下简称为委托方)为一方,国际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者)为另一方,于19__年__月__日在中国签订。

鉴于委托方意图从咨询者处得到完成项目的咨询服务,且咨询者已向雇主表明其拥有进行这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双方特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委托方指(委托方名称);

b)咨询者指(咨询者名称);

c)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它文件;

d)合同指委托方和咨询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e)外国货币指任何非人民币的货币;

f)服务指咨询者根据合同条款为完成本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g)分包咨询者指按合同条款规定分包部分服务的实体。

2.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使用语言

本合同及其条款的含义和解释以及合同双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但有关本合同的含义及解释以英语合同为准。

3.执行合同的地址

咨询服务将在中国进行。

4.通知的发出

任何通知都应以英语书写。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按对方随时用书面提供的地址寄出。如果没有收到另一方的地址改变通知,则按以下地址寄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者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任何由专人送去或已按以上地址邮寄、电传、传真、电报的通知都视为寄到。

5.税收

咨询者及其人员应自己交纳公司及个人所得税,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下所征收的其它有关赋税。

6.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

a)本合同在签署后30天生效。如果本合同在签署后60天内不能生效,签约方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双方就此提出索赔。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篇6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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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由】赠与合同

【关键字】附义务赠与 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黄xx和瞿x福(系瞿xx、瞿x炜的亲生父亲)于1991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黄xx和瞿xx、瞿x炜系继母与继子女关系。1997年9月6日黄xx与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购买本市沪太路3717弄103号《泰和敦发商住楼》,权利人为黄xx和瞿x福。

2002年8月9日,瞿x福立遗嘱一份,其中就系争房屋作出如下注明:“我和妻子黄xx共同购置的产权房二处:1、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门面房103号(商住);2、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39号103室(住房),该二处产权房待我妻子百年之后由我女儿瞿xx、儿子瞿x炜共同继承。本人身故之后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03号门面房即交与女儿瞿xx、儿子瞿x炜协商安排使用用途,产生的经济效益也由二人协商安排,黄xx不加干涉。沪太路3717弄139号103室作妻子黄xx身前居住用,百年身故之后按上面所协定由二子女继承,……,以上二处产权房不准出售、转让,如黄xx百年身故之后由二子女继承产权之后,该享受权也只属女儿瞿xx、儿子瞿x炜所有(包括媳妇、女婿均与该产权无关)。二子女的应尽义务:1、2007年前每月必须支付壹仟贰佰元给黄xx作生活费;2、……;3、二子女除了每月必须支付的生活费之外,如遇妻子黄xx有意外事情(如生病、住院等)必须得到合理的安排照顾,直到百年身故及后事了理。……注:以上二处产权房的继承与女儿黄晓菲无关。……”。

2003年12月8日,瞿x福立补充遗嘱一份,其中就系争房屋作出如下说明:“瞿x福、黄xx夫妻17年,由于黄xx之女黄晓菲与生母感情淡薄,对父母不尽孝道,特别是瞿x福生病期间。故原本3717弄103号门面房产改为黄xx、瞿x福、瞿xx、瞿x炜4人共有,在瞿x福病故之后,二子女每月要给黄xx壹仟伍佰元生活费,一直给到黄xx百年身故,产权自然转移至二子女。103号出租的房租由瞿xx安排管理,黄只收1500元。……。”该房屋产权已变更。

在瞿x福去世后至黄xx诉讼前,瞿xx、瞿x炜按约给付黄xx生活费。

瞿x福死亡后,黄xx将有关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xx与瞿xx的关系恶化。

黄xx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其对于瞿xx、瞿x炜的宝山区沪太路3717弄103号商铺房份额的25%的赠与。

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是黄xx和瞿x福将其二人所享有的产权的一半赠与给了瞿xx、瞿x炜。黄xx主张撤销赠与的事实和理由均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故对黄xx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xx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黄xx负担。

黄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瞿xx、瞿x炜自2005年11月即停止支付生活费,瞿xx两次撬门进入黄xx家中,将黄xx打成轻微伤,故瞿xx、瞿x炜没有履行对己的赡养义务,黄xx有理由撤销赠与。即使黄xx没有正当理由将房屋过户给黄晓菲,瞿xx、瞿x炜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黄xx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瞿xx、瞿x炜共同辩称,黄xx未履行抚养协议,将其中一套住房出售,造成瞿xx、瞿x炜停付赡养费,并直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只要黄xx严格履行协议,瞿xx、瞿x炜愿意支付每月的赡养费,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产生矛盾的起因主要由于黄xx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其女儿黄晓菲所引起,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均有过激行为,故黄xx以瞿xx、瞿x炜侵害其人身健康权利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上诉人黄xx承担。

【争议焦点】

黄xx要求撤销赠与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本案中,2003年12月8日,瞿x福所立补充遗嘱的内容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的要求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上诉人是否履行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受赠人义务的履行,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义务,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根据上述有关受赠人义务的履行原则,赠与人未履行赠与义务的,则受赠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将赠与给被上诉人的房屋份额转让给第三人,表明上诉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赠人的被上诉人停止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并无不当,并有权要求上诉人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综上,上诉人黄xx要求撤销赠不合法。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性质上仍是单务合同,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不构成赠与人的抗辩,只要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赠与人都应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后,始能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赵露露

转让合同:房屋质量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乾翁美容美发中心人体业主,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A区朗悦居6号252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沈阳市王家庄,经营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何耀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秀坤,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兴田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参加评议。于200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福顺、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秀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9日,上诉人陈福顺与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世界公司将其开发的沈阳市和平区新世界花园区朗悦居第A6栋2单元5层2号房屋出售给陈福顺。陈福顺付款后,新世界公司于2001年 2月24日将房屋交付给陈福顺。陈福顺入住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找到新世界公司给予维修,维修后,陈福顺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区分站投诉,该单位经调查,于2003年3月17日出具一份关于新世界花园A6-252用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认为该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窗台下墙面有漏水痕迹,有少量地板漆面翘起;2、室内墙面抹灰有多处空鼓;3、阳台窗开启不灵、卫生间窗折面损失、卧室窗玻璃裂一块、窗扇封闭不严;4、给水支管管路漏水,已维修完毕。由于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就房屋维修问题协商未果,陈福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退还采暖费。另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陈福顺房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结论为共计损失2456元。陈福顺不服,经该鉴定部门复议,补充损失费919元。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监督站情况说明、购房合同、维修记录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现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情况,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系被告造成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采暖费,因采暖是基于供暖合同产生的,被告不是供暖单位,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告诉解决,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原告进住房屋后,一直向被告主张对房屋予以维修,被告未能修复,原告曾于2003年3月17日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被告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原告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因此,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陈福顺、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陈福顺上诉称,因新世界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生活困难和财产上的损失。因墙内水管破裂造成卫生间地板损坏,致使卫生间不能正常使用,主卧室因外探窗户上边漏水,造成面板损坏,新世界公司应赔偿损失。一审鉴定费500元,上诉费2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新世界公司上诉称,在保修期内,陈福顺投诉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履行了保修义务,有陈福顺签字的满意证明。在保修期过后,陈福顺新发现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已不属于我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福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福顺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新世界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现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虽给予相应的维修,但未能维修好,给陈福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陈福顺提出的卫生间门口处地板、主、客卧室窗台板的损失应由新世界公司赔偿的主张,因陈福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是由新世界公司造成的,且新世界公司对该项主张予以否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福顺提出一审房屋鉴定费500元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应由新世界公司承担。关于上诉人新世界公司提出陈福顺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给陈福顺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经维修,但未能维修好,上诉人陈福顺一直在主张权利,2003年3月17日陈福顺向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平分站主张过权利,新世界公司也参加该部门调解,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因此,陈福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新世界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陈福顺承担200元;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0元。鉴定费500元,由上诉人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陈 兴 田代理审判员 王 银 华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鹏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8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8

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海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安。

上诉人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监理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白云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监理费共计81.55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2007)驻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康春、周耀河,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巍、委托代理人杜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30日,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约定:白云纸业公司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其3.7万吨漂白麦草浆纸生产线及与之配套的碱回收和中段污水治理工程,监理工期从2000年5月30日开始,暂定2年,监理费26万元;节约按10%分给监理公司等内容,2001年10月,双方对监理合同进行了修改,约定:建设工程按核减数值的20%,安装工程按核减数值的30%付给监理公司,2002年10月工程施工完毕,进行试生产。2004年8月23日,该公司进行了竣工验收,2004年12月10日,白云纸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竣工决算审核表1份,约定:建设工程核减839779.7元,应奖励167955.94元,安装工程核减272933.52元,应奖励81880.05元。2002年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没有年审,白云纸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是2002年2月,监理公司对白云纸业公司提出的其不能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进行监理的异议,没有举出相应的法律根据。其间,白云纸业公司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2002年监理公司没有参加资质年审,丧失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资格,此时,监理公司再从事监理工程,其监理行为应当无效。鉴于监理公司在2002年前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部分的监理费用和奖励费用应当支持,对机械设备安装部分的奖励费用,因监理公司的从业资质中,没有机械设备安装内容,不应支持,对滞纳金的请求,因监理公司有过错,不应支持,白云纸业公司辩称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限白云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监理公司监理费206155.94元;二、驳回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5元,监理公司负担9216元,白云纸业公司负担3949元。

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为有效合同是错误的,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2004年12月10日的《汇总表》中的有关奖励条款应为有效。首先,该合同中凡涉及建设工程监理的部分有效,涉及机械设备安装监理的部分无效。因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载明的许可业务范围内,并不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监理。超经营范围的部分应为无效。双方签定的合同在2001年13月31日以前执行的部分有效,在2002年1月1日以后执行的部分,包括双方在2004年12月10日签定的《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峻工决算审核汇总表》应为无效合同。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不能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因此,监理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二,原审判决白云纸业公司支付监理公司监理费201655.94元是错误的。双方所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期暂定二年,自2000年5月30日至2002年5月30日,工程监理费26万元,上诉人应按合同的有效部分即建设工程监理部分和有效时间即从2000年5月3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向被上诉人支付监理费,按照双方签定的《汇总表》,工程实际总投资为80440058.28元建设工程部分总投资为62575331.49元,占全部投资的77.79%,对应26万元监理费比例为20.2254万元,设备安装部分投资为17864726.79元,占22.21%,对应26万元的监理费的比例数额为5.7746万元不应支付。另监理公司实际从事的有效监理工期为2000年5月3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共计19个月,应支付的监理费为20.2254÷24х19=16.0118元,而上诉人支付监理公司的费用是34.82万元多支付18.8082万元,所以原审判决支付监理公司20.615594万元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是按双方在2004年12月10日《汇总表》中约定对应建设工程部分的审核奖支付给监理公司,该部分奖金数额为8339779.7元х20%=16.795584万元,上诉人仍多支付188082-167955.84=2.012616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4年9月10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型建材生产线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成一条年产50万吨××新型建材的生产线,并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和生产技术文件(包括人员培训和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等全过程)。技术转让费共135万元,其中硬件(变备)费用95万元,软件(技术)费用40万元,付款办法,在合同签订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机械设备有限公 “入门费”38万元,设备费用按交付进度及时付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2004年9月20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汇“入门费”38万元。 2005年2月5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全套技术文件移交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就合同执行事项进行会谈。约定:“设备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传通知后用汽车运输,因等电传通知而耽误时间的,××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负延期交货的责任。” 2005年3月2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电传告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 3月25日将设备运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余款付清。××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坚持按合同约定先发运设备,后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后延期至 2005年4月20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原新型建材生产线并转产。××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违约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反诉。一审审判情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软件技术资料的移交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这虽是合同的部分履行,但科学技术作为特殊商品,一经转交,即无法返还,所以应取得双方所约定该部分的报酬。××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发运设备,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负逾期不发运设备的违约责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转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如下:1.××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软件费用人民币40万元。2.××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总额的5%违约金人民币47500元。一审判决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本人咨询,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相应的解答。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本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本案,本律师认为:(代理词节录)一.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和设备建成生产线,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技术和设备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所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得到相应的报酬,就必须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只有合同的全面履行,才能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获得经济效益。这是贯彻合同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如将技术文件移交给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表面上看,作为特殊商品的技术移交给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返还。但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生产线未建成,这些技术文件已失去合同全部履行所起的作用。××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已付出劳动的技术给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却得不到任何报酬,过错完全在于自身。从法律角度来看,不会允许因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但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得不到报酬的损失要由无过错方承担。技术文件是有价值的,但它毕竟是专用的,不搞此项生产和研究,对任何人来说都只是无用的东西。三.××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合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待一天就必然增加一定量的经济损失。给了延期履行合同的时间以后,××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即行转产,可减少经济损失。所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断然采取单方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二审法院审判情况: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了两个标的:“建成一条年产50万吨××新型建材生产线,并由××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和生产技术文件(包括人员培训和机械设备安装、调试等全过程)。这两个标的都是该合同整体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所以,××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对整个合同的违约,而不仅仅是发运设备的违约,生产线未能按期建成,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判决如下:1.撤销××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所支付的“入门费”3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