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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6篇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6篇。

我们搜集了大量材料终于完成了这篇“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欢迎与你的朋友分享此信息让更多的人受益。在社会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当下,了解合同的相关知识是百利无一害的。所以合同的签订工作是任何流程当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篇1)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因供求关系,甲方自愿将____县__转让给乙方修建房屋,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属____县__总面积公摊面积转让给乙方,共计转让价。

二、双方协定变更宅基地面积平方米,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该宅基地上的电线协商挪开,水电由甲方在修建房屋前负责安装到该宅基地,修建房屋时,二楼以上前挑米,后挑公分,挑出部分不再另外计算费用。

四、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付甲方,余款元于________年____月底付清。

五、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六、附加条款:

1、今后甲方及其家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提出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

2、今后该宅基地如被国家征用或再次转让及他人置换,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因该宅基地以下所获的所有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人:_____________

接管人:_____________

甲方证明人:_____________

乙方证明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篇2)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渐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在此过程中,由于定居城市的农村村民日益增多,农村房屋买卖现象也频频出现,而且买卖主体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跨村、乡镇的买卖,甚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难题,是目前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相关物权理论的研究争论很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放、禁之争从未停止,最后颁布的《物权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基本未变。

一、审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困境

(一)目前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这一物理现象,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开禁宅基地交易不过是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且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贸然允许宅基地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大量失土农民由于生活无着成为流民,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从法律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宅基地的转让是违法行为,涉及宅基地转让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为标准,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土地管理法》第63 条是为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规定,宅基地本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所以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实践

目前由于征地拆迁造成出卖人反悔,争夺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也比较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无权威定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判决均存在。如浙江温州法院系统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而笔者所在的江苏启东法院采信的是合同无效论,只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采取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办法,对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符合所有权制度要求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人能够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含义。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一般情况下其不会轻率出卖自己的房屋,但现实中需要出卖房屋的情况却很多,如城镇居民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在城镇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出于融资需要而出卖房屋,在城镇定居而出卖房屋。在城市房屋可自由流转的今天,限制农村房屋流转是二元社会的制度残余,侵害了农村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下,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绝对到相对的变迁,但对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在所有权自由侵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时才能发生。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不能处分其房屋。所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基于保障耕地总量,控制用地规模的要求,从“房地一致”原则出发推导而出,其可据以引用的明确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但《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所谓“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不是通行不变的民法原则。国家土地政策的贯彻并不构成限制农村房屋所有权行使的理由。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三)农村房屋买卖影响农村社会秩序没有现实依据

实践和理论上之所以造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困境,主要还是因为一方面房与地密不可分,转让房屋直接涉及宅基地使用主体的改变,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放开宅基地交易的后果无法预测,毕竟今日中国三农问题尚在国家政治议题中占有很重的分量。学者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其也忽视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各有不同的现实。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表一 江苏省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农村劳动力(万人) 2786.86 2773.04 2688.03 2664.81 2662.50

农林牧渔业(万人) 1714.49 1541.33 1480.22 1134.85 1058.28

占 比(%) 61.52 55.58 55.07 42.59 39.75

表二 上海市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农村从业人员(万人) 230.43 253.45 248.05 243.49

农 业(万人) 65.61 81.45 65.22 59.05

占 比(%) 28.47 32.14 26.29 24.25

上述两表显示,江苏省和上海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数量整体曾下降趋势,某种程度上这得益于高等教育制度的发达,因为农民的孩子考上大学后就可取得城镇户口,这也与我们的直观感受向吻合。在从业人员中,真正从事农业(广义,包括农林牧渔)的,其人数也呈下降趋势,占所有农村从业人员的比例也在下降。

这些数据令我们相信,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量农村劳动力已经走出了土地的束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下降,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已经不明显。如果说在此情况下,放开宅基地交易仍会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剧烈冲击,实是令人难以信服。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了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其产生即是为了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最大可能地转移农业剩余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在此制度下,为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制度。而如今情势已变,农民不再被绑定在土地上,又有何理由不让农民处分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再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情况比较,房改之时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足以一次性购买新建商品房,从保障角度看这种情况与现今农村的情况何其相似。按有些学者的观点推论,城镇居民进行房改之后,由于房改房可以自由流通,可能会有大批城镇居民因出卖房屋成为流民,影响社会稳定,但现实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笔者以为,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可以转让,农民就会恣意出卖自己房屋的观点,是将农民看作非理性的,而认为农民迫于生活压力出卖房屋的观点又是潜意识中认为农民一直挣扎在温饱的边缘,这明显不符合沿海发达地区的现实。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困境的破解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农村房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篇3)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2、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北邻:_________。

3、双方责任。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4、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6、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公证人: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篇4)

【案件概况】2月左右,黄某将其名下的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10队的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00元(其中500元为押金),黄某交付了房屋,刘某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

4月左右刘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了顾某,顾某支付了房款,刘某向顾某交付了系争房屋。

刘某、顾某均系城镇居民,黄某、刘某间的买卖行为未得到相关组织、部门的批准同意。

现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之间转让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刘某返还顾某相应的房款,黄某返还刘某房款10,000元;三、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的宅基地房屋归黄某使用。

【法院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但鉴于黄某、刘某均已履行了合同,系争房屋已经交付刘某多年,且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不宜再返还房屋,现刘某已将系争房屋出卖给顾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刘某向顾某返还购房款,故原审法院驳回黄某要求刘某返还顾某房款的诉请并无不当。

现一审法院判决,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结合案情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如下争议问题:

第一,黄某与刘某之间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刘某系非农家庭户口,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计算原则上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

第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返还房屋问题?

按照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就此类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综上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先要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为此,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提醒: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或者交房前提出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求,这样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合同并接收房屋,并保留持续占有、使用等证据,这样有利于主张维持现状;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考虑主张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当然也包括现在市值与当初市值的差价损失。

同时,也需要注意尽量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减少自己的赔偿比例。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占有、使用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屋位于海安县墩头镇白龙桥南东侧四层北首第二套,建筑面积近__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4间、客厅1间、卫生间1间、厨房1间、阳台1间)。按原状交付,未曾装修。

二、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四、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五、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简单(篇6)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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