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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书(集合8篇)

实习协议书(集合8篇)。

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合同已成为我们捍卫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大家好,栏目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实习协议书”的相关信息,方便大家日后查阅,别忘了收藏本页面的链接!

实习协议书 篇1

实习生签合同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实习已经成为大学生们向企业进军的最佳途径之一。与此同时,实习也成为企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方法。因此,实习生签订合同作为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将详细阐述实习生签合同的必要性,并深入探讨其内容。

一、实习生签合同的必要性

实习合同作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具有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作用。首先,实习合同有助于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期限、实习任务以及工作内容。这有助于实习生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避免工作误解和纠纷。其次,实习合同能够明确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防止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权益的侵害。最后,实习合同有助于规范实习生的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良好地完成实习任务。

二、实习生签合同的内容

1. 实习期限:实习合同应明确规定实习生的实习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这有助于实习生计划个人时间和未来职业的发展。

2. 实习任务和工作内容:实习合同应明确规定实习生需要完成的任务和工作内容。这有助于实习生了解自己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能够针对性地提升个人能力。

3. 工作时间:实习合同应明确规定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包括每天的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这有助于实习生安排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计划。

4. 工资待遇:实习合同应明确规定实习生的工资待遇,包括薪资数额和支付方式。虽然实习生的工资普遍较低,但还是应该确保实习生能够按时、完整地领取报酬。

5. 保密协定:实习合同应包含保密协定,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这有助于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保护企业的利益。

6. 违约责任:实习合同应明确规定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这有助于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能够清楚地了解违约责任的后果。

7. 附加条款:实习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一些附加条款,比如保险、实习证明等。这有助于更全面地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三、实习生签合同的程序

实习生签合同通常经过以下几个程序:首先,实习生申请实习岗位并通过面试。然后,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进行详细的谈判,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接下来,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保留一份复印件。最后,双方交换合同,并保持彼此的合同文件。

在实习生签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注重以下注意事项:首先,实习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逐一确认。其次,实习生应当提前沟通,明确自己的期望和需求,以便进行合理的商议。最后,实习生应当保留好合同的复印件,以备日后需要。

总之,实习生签合同是保障实习生权益与用人单位关系合法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实习生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内容的理解,以确保自己在实习期间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保障。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实习生,遵守合同约定,为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发展机会。只有双方相互尊重、协作,实习才能真正成为实践与学习的双赢之旅。

实习协议书 篇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习生)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并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甲方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并结合乙方的实际情况为乙方合理安排实习岗位及实习工作时间。

第三条实习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试用期。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到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五条实习期待遇: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甲方每月15日左右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实习工资,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实习工资按人民币_________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纪律、安全责任、工作注意事项等。

2、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调配乙方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乙方由于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实习活动并解除本协议。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需要和现实表现,为乙方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实习鉴定。

5、甲方提供的就业信息及对学生的必须真实并与安置的单位实际情况相符合。如乙方体检复查不合格、自身不适应或提供个人虚假资料或被用人单位辞退者、乙方自愿放弃而返回学校者,则其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允许的范围内,学习与实习岗位相关的知识,参与实践活动。

2、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甲的安排及管理,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并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甲方的经营信息;在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实习是乙方的自愿行为,因此,乙方在实习期间,应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在实习期间因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造成的后果以及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工作时间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或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过失、故意或超越范围所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如有正当原因确需离职的,需提前七天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离职,并作好工作交接,乙方离职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其在实习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实习,对自己填列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6、在甲方企业实习期间,必须服从甲方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甲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协议解除或变更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协议,但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前7天,试用期后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该工种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并支付实习期间的工资后,解除本协议。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实习工资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4、其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可以解除的。

第九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实习关系,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2、实习期间,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或利用甲方的资源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权益归甲方所有。

3、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承担的责任,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法律应向甲方承担的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甲方出现岗位空缺或新增岗位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实习生的条件。

第十条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委托授权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实习协议书 篇3

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合同

甲方:xx技术学院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合同》:

一、实习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二、实习的地点:甲方指定的实习单位或场所

三、实习的任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完成实习任务。

3.乙方必须勤奋学习,认真听取并执行实习单位的指导。

4.乙方必须按时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5.乙方必须保护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不得泄漏实习单位的任何信息。

四、实习的福利待遇:

1.实习期间,乙方享受甲方的保险保障。

2.实习期间,乙方享受甲方的工资待遇。

3.实习期间,乙方享受甲方的伙食和住宿待遇。

4.实习期间,乙方享受实习单位的培训和活动机会。

五、实习的意义和要求:

1.实习是乙方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2.实习是乙方切实联系实际情况的一种形式。

3.实习是乙方提高专业实践技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4.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实习任务,并做到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述的内容均如实记录清楚,需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七、本合同的解除:

在实习期间,如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需提前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的争议解决:

如在实习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进行诉讼。

九、本合同的备份: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十、本合同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实习期间有效。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单位名称:xx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实习协议书 篇4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对质量条款的约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则不能视为合同漏洞。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是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多属契约非必要之点",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法院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二)、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于其未来事务所作的安排,而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表达来规定合同的内容。但正如美国学者凯纳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来表达人们的思想的符号,但文字作为人们表达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为某人使用某个用语可能并未表达其真实的用意,甚至人们使用相同的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截然不同,对合同来说同样如此。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是在所难免的。还要看到订约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用语表达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缔约当事人对某个条款和用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发生争议。在实践中,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个人各方面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们无法在事前把与合同相关的信息都能写到合同的条款中。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或者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由于合同订立与履行存在交易成本,人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将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会理性地漏掉许多意外事件,这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所上的各种原因就会造成合同执行时解释方面的争议,所以需要确立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填补方面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合同漏洞填补的基础

合同是反映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蕴含的是法律维护下的个人自尊及自信,即个人可依据其自由意思,与自己所选择的相对人缔结合同,创造规制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该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传统合同法理论以合同自由原则支配下的合意或对价为中心。在大陆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义词,表明人类有天赋的自由凭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对价是理性的外化物,人们之间是否受合同的约束完全要看双方的允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表明等价交换的关系的对价,合同关系全靠对人们的意思的解释来决定。因此,传统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认为合同关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产生合同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即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但是,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据裁判权,对合同欠缺条款进行完善,根据补充的合同内容来决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受到了自己合同中所没有意思表示的调整。大陆法系采取“推定的意思表示”说,英美法系采取“合同默示条款”说来解决合同漏洞补充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

推定的意思表示说与事实有不符之处,第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根据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确定。推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阅存在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事后由判断者作出附加前提条件的假定,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第二,合同漏洞完全是因为交易条件的不可预测不可证实而发生的时候,当事人对合同漏洞不可能有意思表示或已经存在意思表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如活价条款,当事人对价格条款事前达成了协议,只不过该条款需要事后的补充。又如购买河蚌后发现珍珠,买卖双方不可能事前知道河蚌中有珍珠,从而对珍珠的归属有所意思表示。合同默示条款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合同漏洞补充的基础的是合同关系的扩大。

现代合同理论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限制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合同关系的扩大,具体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归属于合同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而现代合同理论则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在接触后,相互之间就产生了信赖关系,缔约过失有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局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即便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要承担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现代合同理论中,合同责任因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条款,合同当事人从接触洽谈合同之时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无论是债权的行使还是债务的履行,都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一)、我国合同漏洞填补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各项标准,有学者将其称为“补充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三个条文构成了合同解释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我国合同解释的最基本规则。同时,这些规则主要是用来填补合同漏洞的,也可以称为漏洞填补的规则。所以,讨论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问题,首先应当理解上述条文的相互关系。

(二)、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的程序

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填补漏洞的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其达成的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的漏洞,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通过当事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是最有效地填补漏洞的方式。由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补充协议必须针对合同的漏洞而达成,否则,仍然不能解决合同条款的争议。

2、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第二步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谓按照有关合同的条款来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现有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填补合同的漏洞。

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确定标准。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就实际上解决了合同对履行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

四、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之建议

笔者根据自身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难题,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

(一)、法院在判定如何填补合同漏洞时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因此,法官在填补漏洞时,必须要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而判断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要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也就是说对主要条款双方已经经过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而达成了合意,为此,在填补漏洞时,法官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必须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还是仍然处于缔约阶段。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传真求购某种型号的钢材,乙在收到该传真后即向甲发送该型号的钢材,甲拒绝收货,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要解决此种纠纷,法官首先需要解释传真的内容和性质,确定该传真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就是合同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当事人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果仅仅就次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兜售某表时,乙点头同意,后甲将表交付给乙时,乙拒绝接受。在该纠纷中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从表面上看乙点头同意是已经作出了承诺,但由于甲在兜售该表时并没有提出表的价格,则乙是否对主要条款作出了承诺,则需要作出解释。第三,当事人虽然没有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但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实际的履行,那么能否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中确定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意,则需要作出解释。第四,当事人虽然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则需要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的习惯等方面考虑解释当事人所应当达成的主要条款,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在确定合同确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达成补充协议填补漏洞。

(二)法律应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漏洞发生合同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大多宣告该合同无效或不适用合同关系来处理。这种方式尽管简单,但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合同法应具有的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在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得许多交易被不合理地消灭。从经济上看,此种做法是低效率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的职责应当是通过依据一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和合同解释的规则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努力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视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从而避免因合同无效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由法官拥有了补充合同漏洞的权利,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解释权,有可能使合同的判决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可观测性和不可证实性,法院不可能在依赖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条件下,应用合同漏洞补充规则作出更有效率的判决,其时法院形成的意见将凌驾于市场合同之上。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为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力设定了一般的范围界定或限制,真正将法官的这一主观活动纳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规则的设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

合同漏洞一般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当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完全符合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但是,第一,重新协商过程也会产生多种合同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重新谈判的过程本身所产生的事后成本和对重新谈判的预期所产生的事前成本;第二,当事人诉之法院就已经表明双方对合同重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决;第三,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处理意见是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的条件之一。所以,当事人事后协商完善合同漏洞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使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填补已经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这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例如适用附随义务来认定合同义务,适用情事变更来处理因经济条件变化而出现的纠纷,适用物权法规则来处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

五、总结

本人作为单位里的一名法律部门工作者,根据在从业实践中,经常接触到合同漏洞填补及其相关问题,也必不可少地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故而能更多的从实践的角度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认识模糊和司法疑难,以及由此而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所显现出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认识所限,难免存在某些不成熟的观点和表述,敬请关注此问题的专家及同仁给予批评指正。另外,在撰写此论文的过程中,笔者的同学、同事、老师等,均给予了悉心的指点和建议,也促成了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在此,笔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合同漏洞的填补》[J].法学前沿,20xx.(2):21;

2. 崔建远《合同漏洞补充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解释》[J].法学,1996.(9)。78;

3. 张家勇《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5):126-132;

4.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6.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 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和规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第51页。

8.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实习协议书 篇5

一、引言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很多毕业生总是面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问题。他们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这使得身为刚刚走出校门的新鲜人很难被雇用。这一现象不仅对毕业生本人造成了困境,也影响到了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因此,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既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机遇,更是社会责任的表现和行为。

二、“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合作的意义

1.对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有的毕业生很难找到工作,甚至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重重困境,如自身经验的匮乏、职业适配度低、行业就业形势紧张等等。因此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供他们机会提高实际操作经验,运用专业知识,在科技、文化等领域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和技能,进而提高毕业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充分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和满足企业对人才储备的需求。

2.对大中专院校教育的重大意义

除了对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还有着促进大中专院校教育水平提高的重大意义。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就是让大中专院校的课程与学生的实践经验进行联动,提高教学的理论与工程性,推进校内课程环节与行业的紧密结合,有效衔接学校与社区、区域、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促成毕业生的更好就业,贡献更多优秀人才于社会。

三、“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的协议内容

1.学校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方案的设计、实施、监督和管理,选择合适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岗位培训,推荐合格的研究方案。

2.企业责任

企业应为毕业生提供真实的工作领域,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和岗位指导,并及时纠正假冒伪劣产品和违反法律的行为等不良倾向。同时,企业应定期总结见习与培训情况,反馈提供综合性意见,帮助学校进行协同分析和总结,优化培养计划和毕业生培育办法。

3.毕业生责任

毕业生应当热爱专业,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了解行业发展的动态,灵活运用解决问题的方法,关注实际运行效果以及企业的市场需求,使自己的知识技能充分体现在岗位工作中,为企业提供合适的价值。

四、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效果

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合作,能够帮助毕业生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强毕业生与企业的互动,切实促进了大中专教育与实际职场之间的紧密结合。与此同时,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合作,可以促进院校更好地发挥其优势,以职业化的模式培养学生,搭建学校与企业发展和出路的桥梁,翘起产教融合和产学研间的合作高潮。最终,毕业生在实践中提高了专业素质,对企业产生了更多的贡献,推动未来产业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

五、结论

总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它不仅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而且可以为大中专院校教育水平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可以让毕业生更好地面对就业和工作,也可以让社会和国家发展更快地前行。加强大中专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这是“双赢”的结果,值得重视拓展,值得投入深入实施,共同开创美好未来。

实习协议书 篇6

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生姓名)

地址:(学生地址)

学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即将毕业,甲方同意为其提供实习机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公司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间

1. 实习期间为 ________ 年/月/日 至 _______ 年/月/日,共计 _______天。

2. 实习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

3. 实习期间,乙方应当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工作中,按时到岗、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不得因故旷工、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并经甲方同意方可离岗。实习期间,乙方应按照公司工作制度规定工作时间、考勤和岗位流动安排工作。

二、实习内容

1. 实习期间,乙方将在甲方公司的相关部门接受培训和实习,积极学习公司的业务、文化、标准和流程。

2.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专业背景和实习目的设置合适的实习岗位,并向乙方提供合理、具有挑战性和必要的工作任务,让乙方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

3. 乙方完成实习任务后,甲方将根据情况及时评估乙方的实习表现和能力,提供实习证明和推荐信等必要支持,为乙方顺利走向职业生涯发展提供良好的跳板。

三、工资待遇

1. 乙方在实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津贴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2. 如实习期间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得到及时、合理的实习补贴,费用报销等福利待遇,但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四、保密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等机密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转让有关资料,对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乙方离开实习单位后,应当向甲方归还甲方提供的资料、设备、文献等涉及机密保护的物品。

五、解决争议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合作、协商、友好的原则进行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司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学生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

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合同

甲方:北京某科技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

联系电话:010-88888888

乙方:张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学号:201601001

联系电话:13888888888

鉴于乙方即将毕业,甲方同意为其提供实习机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公司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间

1. 实习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 日,共计 180 天。

2. 实习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

3. 实习期间,乙方应当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工作中,按时到岗、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因故旷工、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并经甲方同意方可离岗。实习期间,乙方应按照公司工作制度规定工作时间、考勤和岗位流动安排工作。

二、实习内容

1. 实习期间,乙方将在甲方公司的软件开发部门接受培训和实习,积极学习公司的业务、文化、标准和流程。

2.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计算机专业背景和实习目的设置合适的实习岗位,并向乙方提供合理、具有挑战性和必要的工作任务,让乙方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

3. 乙方完成实习任务后,甲方将根据情况及时评估乙方的实习表现和能力,提供实习证明和推荐信等必要支持,为乙方顺利走向职业生涯发展提供良好的跳板。

三、工资待遇

1. 乙方在实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津贴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

2. 如实习期间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得到及时、合理的实习补贴,费用报销等福利待遇,但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四、保密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等机密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泄露或转让有关资料,对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乙方离开实习单位后,应当向甲方归还甲方提供的资料、设备、文献等涉及机密保护的物品。

五、解决争议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合作、协商、友好的原则进行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北京某科技公司

(公司盖章)

(签字):王经理

年 月 日

乙方:张三

(学生签字)

(签字):张三

年 月 日

实习协议书 篇7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遵守乙方各项的工作纪律及管理制度,按照乙方的安排开展实习期的工作;

2、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对其实习指导人员的安排,尊重并虚心接受实习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努力学习;

3、甲方要与乙方员工融洽相处,爱护乙方财产,保守乙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4、如因甲方个人的过错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或是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而给乙方造成技术和商业利益损害,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纪律、安全责任、工作注意事项等。并为甲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的人身安全,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如甲方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可以根据公司需要,调配甲方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甲方由于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乙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甲方实习活动并解除本协议。

3、乙方应安排专门的指导人员对甲方进行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需要和现实表现,为甲方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实习鉴定。

实习协议书 篇8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谈起

内容摘要: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力,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合同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笔者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了厘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首先应分析一下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下面笔者将分两部分来阐述。

根本违约的规定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是英国法的重要内容。所谓条件条款就是由一个事实陈述或一承诺所构成的合约的实质性重要条款,如果这一事实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这一承诺并没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将把这种破坏条款的行为视为动摇了合同根基的严重违约而取消合约或提出索赔。而担保作为合同中的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它被违反时,并不能使非违约方以毁约待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违约形态划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就有权利去终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或者并不去终止合同而仅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即拥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终止合同,他只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违约引起的严重程度“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则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第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这也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的事项。第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并对不能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在这里,《公约》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主观标准是指“违约方并不预知”,他主观上不知道他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恶意。例如违约方并不知在规定时间不交货可能会使买受人生产停顿,而以为这批货物迟延数天对买受人是无关紧要的,这样,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虽已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其次是客观标准,即一个合理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如果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能够预见,则违约人是有恶意的。应当指出,在这两种标准中,客观标准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此种

标准在判断违约当事人能否预见方面更为简便易行。一般来说,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能否预见,应由违约人举证证明, 就是说,违约人要证明其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但要证明他自己对造成这种后果不能预见,同时还要证明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不能预见,从而才不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违约人应在何时预见其违约后果,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

一旦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在法律上又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呢?笔者以为根本违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存有免责条款则在解释上通常阻却债务人援引该免责条款。下面分别讨论。

在根本违约场合,可因此发生债权人的单方解除权,不过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意义是双重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方面它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又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重要限制。”4

1、根本违约场合解除权的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提出了根本违约的一般含义,并在以下条款中对根本违约场合可以解除合同作了规定《公约》第49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第51条(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第64(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第72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一方违约后,《公约》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一方违约以后,受害人仅接受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如果受害人不愿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则应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而根本违约则旨在于确定允许合同被废除的情况、给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机会。我国新《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其中第2~4项是针对违约情形所设的规定,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些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均可以归纳为违约所造成的结果严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实即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解除合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定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5这一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例如,违约方交货造成迟延,但非违约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货;或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但非违约方希望通过修补后加以利用,这就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假如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都要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会使非违约方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也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内容,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耗费不必要的费用、造成资源浪费。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26条修改了原来《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此处并未言及不履行之结果的严重程度问题,对解除权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以致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滥用解除权的事情,这种教训是应该吸取的。

对于免除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我国也应如此。不过,在立法技术上却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以德国《一般合同条款法》第9条的规定为代表, 认为对依合同之本旨应发生的重要权利义务予以限制以致合同目的有不能达成之虞者,应以该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如此,免除“根本违约”责任的条款在德国定式于消费者合同中,即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不妨称此种做法为无效论。另一种选择则是采取灵活的解释方法,以根本违约为由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发挥,此种做法不妨称为效力阻却论。笔者认为无效论过于武断而不具合理性,而效力阻却论较具灵活性和合理性。

以根本违约作为免责条款功能的阻却事由,即谓在发生根本违约时,原则上违约方当事人不得援引该条款寻求免责,因为根本违约破坏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许这种免责条款发挥效力,即等于允许一方当事人说:我缔结合同要做如此如此之事,但如果我没有做如此之事,我不负责任。依通常观念,甚不合于公平理念。当然,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分配合同风险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明白无误的语言,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之结果,欲免除一方根本违约的责任,那么也并非绝对不可以,这种情况在风险承担社会化背景下是可能发生的,这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让免责条款发挥免责功能。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务。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的产生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诸多引起合同解除的原因中,因当事人一方违约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是常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第2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通关进入中国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订立的目的则不能实现。此时,应当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作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解除其合同义务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结合笔者上文对根本违约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关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而公约第49条第1款同时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现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这时应当允许守约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全面保护。

参考书目:

1: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P20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怎么写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条款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协助的双方需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以达成本劳动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合同范本网(jht868.com)为您推荐《实习协议书(集合8篇)》,供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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