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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同15篇

实施合同15篇。

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拟定合同呢?人们日益注重合同。合同这一文件在各种合作模式中被广泛运用,合同范本网的编辑为大家找到了一篇题为“实施合同”的推荐阅读,希望你能从中受到启发!

实施合同 篇1

7.1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

7.2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具体如下:

(1)支付金额:乙方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_______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乙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3)支付期限:乙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4)支付地点: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7.3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则应明确约定入门费和提成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7.4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入门费_______元人民币;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提取,净销售额计算方法如下:(双方约定的净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7.5乙方应从合同产品销售的年度起,向甲方支付提成费,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提成费的结算日。

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的结算报告。

7.7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报告后_______日之内,向乙方发出是否认可结算报告的通知。若甲方认为需要查核乙方的财会报表时,可按如下程序查账:(由双方约定查账的程序)

7.8乙方应在提交的结算报告经甲方认可后_______日之内,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提成费。

实施合同 篇2

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专利号,ZL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时间,_______年 _______ 月至_______年 _______ 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编写说明

一、 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编排。

二、 本合同书使用A4纸编写打印成册,不得涂改。

三、 经费预算中“国家部委拨款”一栏指国家有关委、部、局所拨经费。

“其他”一栏指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经费或承担单位融资、集资、入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源,本栏需具体填写。

四、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应是本项目的直接费用。

一、 项目主要科技人员

项目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业务专业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

工作单位

主要参加人员

项目负责人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业务专业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

工作单位

二、 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金额(万元)

使用计划

专利实施资金

国家部委拨款

银行贷款

自 筹

其 它

合 计

三、 经费预算支出明细, 金额单位,万元

名称

型 号

数量

金 额

经费来源

合计

四、 项目的考核目标

主要工作内容

成果提供形式

主要技术考核指标

经济考核指标

技术考核指标

社会效益

五、 计划进度(每半年为一进度期)

第一阶段(_________年6月—— _________年12月)

工作内容,

1.

2.

3.

4.

考核指标,

第一阶段(_________年1月—— _________年6月)

工作内容,

1.

2.

3.

4.

考核指标,

第一阶段(_________年7月—— _________年12月)

工作内容,

1.

2.

3.

4.

考核指标,

六、 其他条款

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市专利实施资金壹拾万元。乙方负责银行贷款和自筹经费的筹集。

2. 乙方必须保证合同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

3. 乙方保证专利实施资金的专款专用,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专利实施资金未能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专利实施资金。

5.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乙方半年向甲方提交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在年度末,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6. 乙方对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甲方委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

7. 在合同到期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专利实施资金。如乙方未认真履行合同,甲方将酌情减少核销数额,乙方应将所减少的核销数额按规定偿还甲方。

8. 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1份;甲方委托监督方1份。

9.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章),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XXX

帐号,0_________0140XXXX8168

XX编码,100009

地址,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XX层

电话,840XXXX0080

项目主管,(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实施合同 篇3

本文较详细介绍在实施CMM的过程中如何进行软件分包即软件子合同管理的步骤和流程,实施SW-CMM软件子合同管理。

实施完善的软件分包管理,从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的软件子合同管理关键过程域开始是比较好的办法。在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中,定义了软件子合同管理要达到的目标,定义了实施所须的承诺(Commitment)和能力(Ability),定义了进行软件子合同管理应该有的活动,国内已有不少书籍或资料对此进行了翻译与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但是,就像SEI对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其他的'关键过程域的描述一样,只是给出了“应该作什么(What)”,而对“应该如何做(How)”这一关键的、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毫无解释,很多想实施CMM的企业和组织都感到无从下手。我们参考了一些国外的资料,结合具体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描述。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列出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中软件子合同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其相应产品(PRODUCT):

活动1:按照文档化的规范定义和规划子合同工作

任务:确定需求

建立专门技术小组确定产品模型

确定资金来源、资金类型及其有效期限

确定开发的最后期限

从技术角度出发安排开发进度

对要进行的工作做书面定义

将开发所涉及的需求及需要的支持知会制定合同的有关官员

RFP开发

具体开发目标的分析及汇总

控制可资利用的开发资源,使其服务于相应的开发队伍

对于需求分析及可能的实施方案进行最后评估,最终制定开发策略,管理论文《实施SW-CMM软件子合同管理》。

对项目经理汇报开发计划,以获得技术批准。

对制定合同的有关官员汇报开发计划,、以获得最终批准。

成果:

目标分析

开发计划

评估方案

活动2:按照文档化的规范根据承包商完成工作的能力选择承包商任务

任务:

根据评估方案对开发计划书进行评估

依照评估方案汇总评估结果

涉及审计、协商、方案选择时,给予决策人员所需的支持。

进行商务谈判选择订约方

成果:

签订合同

实施合同 篇4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实施合同 篇5

15.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15.2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使用费,还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费用等有关的费用。

15.4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当被许可方单位可能无法支付赔偿金时,许可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在本合同书上的签字代表的私人财产。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时间),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16.3 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其他前十六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

身份证的复印件,并附到本合同书后。如果许可方提供虚假*件,则被许可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可方支付赔偿金。

签字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到本合同书后。如果被许可方或签字代表提供虚假*件,则许可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许可方和签字代表支付赔偿金。

17.3 如果签字代表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则需要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原件由许可方负责保存,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附到本合同书后。如果被许可方或签字代表提供虚假*件,则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和签字代表支付赔偿金,必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者在不通知被许可方的情况下,可以将专利转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专利转让的受让方承担本许可合同中原许可方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原许可方有责任在合适的时间期限之内通知本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

提出备案申请,被许可方协助提供备案所需要身份证明等材料。

17.6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许可方保存,一份由被许可方保存,一份交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保存。本合同书共_______页,其中包括正文_________页,附件_________页。

17.7 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等,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许可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被许可方单位:_________(公章)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实施合同 篇6

公选课《合同法》期末考查卷

浙江林学院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合同法》

公选课期末考查卷

学院:茶文化学院 专业班级:茶文化082 姓名:刘邦文

1.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定金,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jht868.COm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6)假如丁并不知情,给付2000元后将牛4买走,问能否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7)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4头牛出租给了戊,租金归谁?为什么?

(8)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否?为什么?

答:(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答:由乙负责。根据《合同法》第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小牛的所有权归乙。由《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无效。根据未交付时,乙没有付清余款,为无处分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已经交付的,乙视为有处分权人,合同有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上述情形,该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更注重当事人约定。

(6)假如丁并不知情,给付2000元后将牛4买走,问能否取得该牛 所有权?答:丁能取得牛4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丁符合上述所有情形,所以可以说取得该牛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回,除非丁同意。

(7)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4头牛出租给了戊,租金归谁?

答:租金由乙承受。根据《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因为该牛已经交付给乙的。

(8)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否?为什么?

答:有效。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综上,所有权转移是看是否交付,重要的并不是款项是否付清;合同更注重当事人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公德与法律,都是有效的。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3.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2)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1)如果其证明乙公司经营不善不能交付刚才的证据有效,则合法,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5.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为什么?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实施合同 篇7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2014]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  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  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八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  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

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  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  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  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

团组。

(六)  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

组。

(七)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八)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  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  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

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

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  省局布置的相关公务接待任务。

(四)  省局领导及部门工作调度、现场办公、考核、检

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  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十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将休假、探

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办负责接收接待对象派出单位的公函,根据来访人员级别及具体情况,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呈报局领导批示和批转至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

如正处级以上领导派出单位的公函发送至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向省局报告。

第十二条  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带队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拟定方案  有关处室或单位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和局办批办意见,在与接待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接待方案,方案须包括行程安排、陪同人员、食宿安排、重要活动组织、会议安排、接送安排、车辆保障、职责分工等内容,报局办审核。

(二)审批  接待方案经局办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并主要领导审定。

(三)执行  接待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办或有关处室牵头,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及省局批转至基层单位执行的接待任务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  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1名局领导到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迎送;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迎送。

我省厅、局级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可由1名基层单位领导到车站或本单位管段高速公路出口迎送;处级及以下级别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不得安排迎送;局综合检查等较大型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公务需要安排2-3名对口科室陪同,不得安排迎送。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领导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正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级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副处级及以下级别同志来辽开展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局领导不陪同,由有关处室或单位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

省局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机关部门领导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成员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机关一般干部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不陪同,由有关科室陪同,但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六条  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厅局级领导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住宿房间不摆放花草、香烟,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食堂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费补助标准(100元/人/天)。接待对象若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需为对方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我方可以按照18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九条  接待用车由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内部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方可向社会租赁或其他单位借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警车开道,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交通管制,不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安排列队敬礼。

若被接待对象交纳接待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须给对方开具收据。

第五章  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局、基层单位接待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具体情况,由局机关、基层单位共同或分别承担,在接待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接待经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任务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需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并由接待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接待费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局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审计监察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码头、和各基层单位管段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及基层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各科室)到外省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或到省内各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填报公务外出审批单,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机关各处室5人以内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5人以上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基层单位各科室3人以内到省局机关或其他基层单位公务,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3人以上到省局机关、其他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基层单位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报局办、局对口业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附件1: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领 队 人

职务

人数

来访目的

来访时间

月  日抵达,   月   日离开,共    天。

局 领 导 意    见

拟办意见

牵头接待部    门

配合接待部    门

附    件

1、公函  2、接待方案  3、人员名单

备    注

附件2: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来宾单位

领 队 人

职务

人数

来访目的

接待天数

接待地点

接待场所

公务活动

项    目

1、   会议  2、座谈  3、调研  4、考察         

5、  走访  6、慰问  7、检查  8、工作餐 

其他:

接待费用

我局承担接待费共人民币      元,具体为:

部门负责人签      字

经手人签  字

附件3: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公务部门

外出公务地 (接待单位)

 

领 队 人

职务

人数

 

公务目的

外出人员名    单

公务时间

月  日出发,   月   日回程,共    天。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    见

领导审批

备案部门意    见

备    注

实施合同 篇8

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许可人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告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鉴于被许可人_________对上述专利有所了解,希望获得本专利自用许可权。鉴于许XX同意将其专利实施权许可给被许可人自用。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制造_________自用(含本单位使用其直接对外营业)。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自用许可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签约时一次性付清,以许可人确认银行进帐为付款标志。自该日起,被许XX即永远拥有_________专利实施自用权。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知识产权出版社:《实用新型专利公报》有关页面;设计图;_________专利接到的获奖通知、荣誉称号若干份。许可人将上述全部资料以扫描件或文档的格式集中于光盘中,以当面交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交给使用方。光盘中还有其他供参考的内容。

双个模特、单个真人、双个真人使用本产品的不同体位的数码照片或彩色照片(不小于四寸)不少于____张(其中真人照片不少于____张)。许可人可以将这些内容在自己的网页上发布及用于其他用途

编辑有关文档、制作数据光盘;专利许可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保证签约日起的不少于贰年的专利有效性而缴纳的维持年费。

试制、生产、宣传自用的合同产品。使用方如果指定在_________以外的地点签约,许可人到达签约地点时,使用方先行按实报销许可人的车船交通费(单程,指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不含飞机票、公交车票、出租车票,无旅差及其他补贴)。

7、许可人保证是本专利的合法持有者及保证本专利签约时的有效性,并且有权向使用方许可。如有第三方指控使用方实施的专利侵权,则由许可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合同签约后,如果本专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终止,许可人不向使用方返还许可费,使用方也不返还资料。

赠送、出租、转让等)将合同产品许可第三方使用,必须按每许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壹个月内向许可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整,许可人承认第三方拥有本专利普通许可实施权。

9、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本合同用中文书就,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付清专利实施自用许可费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许可人、使用方各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中介方(盖章):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实施合同 篇9

转让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数额为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月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实施本专利技术:________。

(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许可合同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6.技术性能担保条款

转让方承诺对本专利技术的下列技术性能和指标承担保证义务:____。

当本专利技术在实施中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时,转让方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并补偿受让方由此而花费的额外开支。

承担保证义务。

8.专利权完整担保条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①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②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③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④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⑤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⑥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转让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转让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的违约金。

(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受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12.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优先有偿受让和使用该技术成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13.专利产品的质量验收办法以:________。

14.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

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____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实施合同 篇10

第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和方式。但是,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创造的性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

第六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三)实施许可的范围;

(四)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

(八)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享有普通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六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第六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

前款的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方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免费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终止后鉴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七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实施合同 篇11

 ┌──────────────────┐│本合同经托运人与承运人签章后即行生效││,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年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 │└──────────────────┘编号,┌───┬─────┬──────┬───┬─────┬───────┐│ │ 全 称 ││ │ 全 称 │ ││ ├─────┼──────┤ ├─────┼───────┤│托运人│地址、电话││承运人│地址、电话│ ││ ├─────┼──────┤ ├─────┼───────┤│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  核定计划号码  ││  费用结算方式  │ │├─┬─┬────┬┴───┬──┼──┬──┬───┴┬──────┤│货│包│重量(吨)│ 体积 │起运│到达│换装│ 运价率 │收货人 ││名│装││(立方米)│港 │港 │港 │(元/吨)├───┬──┤│ │ │││││││ 全称 │电话│├─┼─┼────┼────┼──┼──┼──┼────┼───┼──┤│ │ │││││││ ││├─┼─┼────┼────┼──┼──┼──┼────┼───┼──┤│ │ │││││││ ││├─┼─┼────┼────┼──┼──┼──┼────┼───┼──┤│ │ │││││││ ││├─┼─┼────┼────┼──┼──┼──┼────┼───┼──┤│ │ │││││││ ││├─┴─┼────┴────┴──┴──┴──┴────┴───┴──┤│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承托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2.规格,长21厘米,宽30厘米。

实施合同 篇12

8.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转让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2甲方实施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3l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受让的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8.4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5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8.6甲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7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如果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乙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8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9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以逾交使用费的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应缴使用费的——%计算的违约金。

8.10乙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1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实施合同 篇1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

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该条所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条 就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符合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条件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

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买、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功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属于前款合同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必须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

(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技术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实际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终止:

(一)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技术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第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法;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十一)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三)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当如数返还。合同约定包干使用的,结余经费归研究开发方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

算办法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第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有权检查研究开发方履行合同和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的情况,但不得妨碍研究开发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开发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不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

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方催告后,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

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偿赔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十九条 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当事人各方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具备实施条件。但合同终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继续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五十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

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第五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就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与研究开发单位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有权决定该项技术成果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风险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和方式。但是,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创造的性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

第六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三)实施许可的范围;

(四)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

(八)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享有普通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六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第六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

前款的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方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免费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终止后鉴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实施合同 篇14

一、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燃器具)均由乙方供应。

二、燃器具由甲方自行选购本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符合安全用气标准的产品。

三、因燃气用具质量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燃具供应方负责。

四、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准确、真实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甲方用气地点以及周围相邻区域的总平面地形图(1:500地形图、带城市坐标)、总平面布置图、用气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1:500或1:100)、标准层平面图(各层平面布置不同时需各层建筑平面图1:100)。用气位置建筑(厨房)大样图、用气建筑给水施工设计图(或竣工图)、电气线路布置图。用气庭院内隐蔽工程总平面图(水、电等管线)、成片开发用户的调压计量室(站)建筑红线位置图、干管所经道路地形带状平面图及纵断面图。

2.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免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且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免费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电源、水源,满足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正常使用,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做好红线内场地平整、拆迁及消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

4.施工前提供住户名单及相应的门牌号。

5.保证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能顺利进入每个住户家中踏勘与施工。

6.提供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的文件及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提供质检、消防部门验收该建筑合格的资料或证书。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7.在高层建筑的燃气工程验收前,应安装、完善燃气电磁阀的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8.甲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天然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9.与乙方签订供气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

1.代甲方向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单位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及赔偿。

2.除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外,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实施。

3.负责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4.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手续、碰管、通气。

6.非乙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实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7.与甲方签订供气合同。

实施合同 篇15

第九条学校坚持与教职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定编、定岗。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意愿协商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一般为且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学校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聘任合同应由学校与教职工通过双方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岗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岗位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录用人员签订,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如双方对即将期满的合同履行无异议的,原则上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均按《苏州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学校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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