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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系列十五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系列十五篇)。

当我们感到困惑迷惘的时候,可以尝试阅读一本优秀的书籍,因为它往往能给我们带来全新的思维和灵感。那么,一篇优秀的读后感都应该包含哪些重要的细节呢?借助大量的资料,栏目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适合的内容,制作出了这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 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 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 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 ,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 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化现象的不满,这是最 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 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 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 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 步。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 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 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个人的道德)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 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 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人的心理倾向是要满足自身生理与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与启蒙思想家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而 言之,你不管什么样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 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 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 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着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对压迫力的掌握只是一种肤浅的理解。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因此,这两个机构的高层必然相互熟悉。这样,两个机构的权利无疑是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审判做坏事的行政人员时,会手软,也会导致不公,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

因此,我认为,要实现最好的正义,我们需要开放。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2、 司法机关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需要对公众公开。如此公开,将使司法机关不敢随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公众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将尽最大努力不出现误判。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作者:李东霖

**:《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地理环境

作者简介:李东霖,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件标识码:a doi:10.19387/

有着“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之一”称号的孟德斯鸠,在政治学领域有着突出的贡献,他的一生写了很多著作,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他辞去了官职,去了十多个国家。他花了20多年的时间写作。可以说,这本书是孟德斯鸠的一生。阅读一本书,必须了解作者的生活背景,进入作者生活的时代,才能更好地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思想。

孟德斯鸠自幼受到良好的教育,家庭环境的影响使得孟德斯鸠对政治事务十分的关心,尤其是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最终倾向于法学及政治学研究。孟德斯鸠19岁便取得了波尔多大学的法学学士并获得了律师资格,后继承了波尔多法院的庭长职位并获得了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有着“太阳王”称号的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固然神勇,但是他的绝对君主**制度已经与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主义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成熟发展的时期。这时,大批思想家涌出。我们所熟悉的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三位剑客:

孟德斯鸠、卢梭和伏尔泰。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运动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其核心思想就是理性崇拜,启蒙运动冲击了当时的封建**主义、宗教愚昧和特权主义,大力宣传了自由、民主与平等。

正是在这封建主义没落资本主义思潮兴起的时代,孟德斯鸠的理论与著作被世人所接受,他大力批判了法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并且化名“波尔·马多”以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为主题写了名著《波斯人信札》,揭示了封建社会的罪行,用嘲讽的笔调勾勒出法国上流社会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格洛提乌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经说过,人性是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一是不具有权威性,而是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人的理性意识。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待法律。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普遍精神。他认为,一般规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规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即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临时或长期法律的权利。2.

行政权力,即**部门休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抵御侵略的权利。三。司法权: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纠纷。

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立法并加以实施;如果司法权不脱离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就不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相结合。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被**,因为法官有权压制他人。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由政要、贵族和平民组成的组织行使上述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

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惠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更加繁荣昌盛;如果他是一个平庸但恪守职责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很可能会有一个平稳的过渡,但国家是无法发展的;如果他是一个当权的暴君,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被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

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比它更高的器官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犯错误,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旦发布错误的法律或命令,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这一监督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大的失误,限制人大的权力,对我国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想想一下,如果英国所有的法律都复制到中国,中国会发生什么?

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的一个非常长远的视野中预见到了这一原则,并给了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今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将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是分权理论,最重要的例子就是美国。

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权属于**,立法权属于国会,三权制衡,相互监督,美国的政治制度也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

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将为我们所继承,使这种信念能够与我们一起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孟德斯鸠在书中主要阐述的还有政体的问题,“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政体。共和制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享有最高权力的制度;君主制是指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遵循既定的法律;至于**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在全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本人推崇共和政体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在第二卷中,孟德斯鸠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代替的。并且指出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这一思想被沿用至今,从美国的《1787年宪法》,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都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体现。同时,孟德斯鸠还抨击君主政体,**政体,并且十分正确地指出了古代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主义的国家,且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能维持封建**统治如此之久,在于古代中国的法律、礼仪、道德、宗教是一码事,从青年时代起,人们就进行着将这四种混在一起的礼教的学习,这种礼教全部都是简朴的日常行为准则,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有说服力和能打动人心。这比简单地使用酷刑要明智得多。

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并且从隋朝以来就形成了科举制度,因此通过考试走上仕途是每个读书人的终极目标。他们接受的大部分教育是儒教,因此儒家对礼仪的崇拜是当下的影响。况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三纲五常”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子们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这些理念也就渐渐深入他们的思想,听命于君主统治也就成为理所应当。

三、由《论法的精神》产生的对当今社会的思考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中国人令人奇怪,他们的生活完全受礼教的支配,但是他们却是世界上最狡猾的民族。这特别体现在**活动中,它本来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诚实,但是,它却从来也没有能激起中国人的诚实。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

每个中国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大秤,一种是卖出用的小秤,还有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供对他们有戒备的人交易时用的。”由此看来,自古代起中国商人们就在秤上做着文章,那么如今,秤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以至于许多家庭主妇在去买菜的时候都会自带弹簧秤。书中的有些文字让我觉得气愤“千万别把中国人的道德与欧洲人的道德相提并论。

在中国,每个人都应该注意什么对他有好处。如果**已经在关注自己的利益,那么容易上当的人应该多想想自己。斯巴达允许偷窃,中国允许欺骗。

”作为一个中国人,大概我们每个人看到这段话心中都会有不平,但仔细想想,即使到现如今道德问题依然存在着,而且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小到大街上乱扔纸屑大到碰瓷诈骗,许多社会问题都是道德缺失的体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人们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却不考虑他人。经历了几千年,我们终于走出了封建统治,又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还有几十年来祖祖辈辈们的辛勤劳动才有了我们今天的这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才有了我们如今的幸福生活。

如果真如孟德斯鸠所说古代的中国商人狡猾是因为生活的不稳定,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可思议的经历和过分获利的欲望,那么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稳定并且走向小康,那么这些问题应该也不复存在了。道德问题是从中国古代流血传下来的吗?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如果我们依旧我行我素,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为所欲为;如果我们再不进行反思;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很难想象我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

比起批判社会中的不文明现象,我们更需要做的也许是自我反思,用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许多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论法的精神》不愧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中所阐述的理论不仅对法律的制定起到了指导意义,其中所提出的现象更是引起我们对许多社会现实的反思。作为当代大学生,知法懂法是必备的素质,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认识和见解,更应该拥有自己的道德底线。

我的见解还很浅显,对《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所写的只是自己的感受,希望在学习了更多而专业知识后能对这本著作有更深刻的见解和体会。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二班

杨君32012070040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7】

论法的精神读后

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这次选修著作,我选修了《论法的精神》,那么现在我就谈谈读完了这本书的感悟和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际法律百科全书。

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探寻和阐述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有,气候土壤,民法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是法律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的法”。

书中还提到在一个国家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感觉这点很是正确,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便必定会失去自由。

另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在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够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来探寻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的谈到具体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内部。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而且从法律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上。特别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播了三百年,而且是一种法律精神,对现代法制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们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能够推崇法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获得许多的积极有益的启示,比如说,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各地权力机关如何划分权利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任然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

孟德斯鸠与以前的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不一样的,他力图从社会的进步去挥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律精神,应是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其实,以现在我现有的水平,无论怎样去研究孟德斯鸠都不可能真正读懂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真正地去领会大家的思想。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8】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

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违反法律,你将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相反,其他人没有压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理解的地方促使我更加仔细和耐心地阅读这本书。互联网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学习知识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为什么要放弃这些我不太了解的地方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9】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部著作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0】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Www.Zw5000.cOM 作文5000网】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个人的道德)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品德是什么?品德即道德品质,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人的心理倾向是要满足自身生理与心理需要。那么肯定要与启蒙思想家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相一致的。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而言之,你不管什么样的法律是要符合人性的。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例: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将政体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看一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还强调了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辞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条目中写到:孟德斯鸠同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国尔一样,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引用大量的事例对于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气候因素到土壤因素,从南方到北方,从西方到东方。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而土壤和气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下的政体,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则往往是数人统治下的政体。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在海边平原的国家应该实行民主政治,而在山地的国家就只能实行君主专制。不可否认,他的这些认识是有一些弊端的,中国的社会政体就经历了部落首长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君主制、民众共和制以及现在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制。虽然,中国的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在长达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但是应该说整体上变化不大。而再看华夏民族的上层建筑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宣告破产,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已经建立。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够解释的通的。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处在永远都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觉得这其实也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每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不一样,自己对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这就避免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与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濒临海边平原的法国能够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为其三权分立学说提供能够实现的现实上的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阐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这是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东西,因而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对他的思想不断研究,以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适合我们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1】

法的精神

完成过程:由小组成员在阅读后总结经验,再进行整合编辑而成

小组成员:郭天元、蒲小舟、张聪、于佳卉、

许娜、雍悦、邢雪岚、韩璐、向美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也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谈及本书,我小组又主要有以下读后感想。

一、政治理论

就本书的部分政治方面的理论,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

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根据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自然法**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似乎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二、法律的作用

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对于法律的作用和影响都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品交换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随着**范围的扩大,也就出现了不必要的战争,有些人的行为和道德都变成了交易品,违背了人类发展的某些伦理道德,这时候的法律出现,规范了**的行为,保证了和平和安宁。交易立在相互需求相互和睦的得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使世界经济交流和沟通有序。

**的进行就会涉及到货币的使用,货币的出现和使用让物品交换有了一个更好的价值,**的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量也就随之加大,然后货币的不同形式,不同制造也造成了**的障碍,货币之间的不同换算,不同的价值估算,甚至是私人或者国家囤积货物等等。

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战争期间,损失条款、强弱矛盾也来自货币,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该法的制定确保了货币的相对平等,并在一定的原则下将其转化为一种理想的货币。

三、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

第二卷共五章,主要论述了法、攻、防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国力,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以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

比如美国是殖民地国家,在其国家建立起来的美国联邦法律,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每一个州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服从于美国联邦的法律。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治,而且深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而且从法于其他现象的关系谈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法律精神,才能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于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一人。如果说精神陈述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具体的情况和**,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

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与该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并对该制度具有主动权。法律与**的关系是法律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

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例如,在民主共和国,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代表制是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形式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表决权、表决方法和选举方法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专门设立了一章,阐明立法应与**原则相适应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四、宗教

在孟德斯鸠看来,宗教也是虚伪的。正如我们能分辨黑暗中最亮的光一样,我们也能在许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作为一名政治评论员,孟德斯鸠并没有试图将宗教利益服从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法律应该是劝诫,而宗教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应该给予更多的劝诫。宗教订了规矩,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更好;不是为了善,而是未了至善。所以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

而宗教要如何去适应法律呢?宗教和法律的目的都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更应该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比如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是没有明确的教义,也不讲天堂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所以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很严格。

如果宗教认为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是有罪的,而民法又许可宗教的判定,这是很危险的。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这是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稳定的。

五、理论的实践

该书在最后的三十和三十一章两章着重讲述了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产生与变革历程。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

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的权力。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

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涉及以上我们所记之处,。它是一本在法的精神定义,在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方面都有所探讨的伟大著作,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了“地理”说,也进一步对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对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就十八世纪,虽做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却因为极度腐朽的**主义,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文化,文明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迟迟诞生不了类似《论法的精神》这样的重要著作。直至今日,在对于法的精神的思考与追寻方面,都值得我们一读再读,一学再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2】

作为一部法学著作,陈述了《论法的精神》旨在探讨什么是法律,法律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等问题。该书从人类社会自然状态的分析开始,深入剖析法律的本质、形成、功能和意义,旨在揭示法律的普遍性和历史性,从而反映了法律领域中的主流思潮和重大问题,具有指导现实的价值。

该书首先从人类社会进化的角度展开讨论,指出了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进化的一种产物,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产物。接着,作者对法律的本质做出定义:法律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它源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此处,作者的定义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内涵,告诉我们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约个体行为,更在于调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正。

在讲解法律的本质后,该书还着重阐述了法律的威严性和权威性,即由于法律的制定是由社会最高权力机构来进行,因此具有无可质疑的权威性。同时,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律的专业性、程序性、公正性以及预见性等方面,从而使法律彰显出强大的权威性。而这一点,也说明了法律是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无论贵贱贫富,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在论述法律的基本属性的基础上,该书还谈到了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法律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更承担着社会调整和改善的使命。它帮助人们协调不同利益,确立社会秩序和公正,在促进社会矛盾的协调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使法律具有不仅历史性,也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深刻意识到了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更是制约行为的威慑和正义之师。在我们当前的社会中,许多不守法律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公正和公平。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遵守法律,共同打造和守护一份公正、合理、文明、和谐的社会大家庭。

此外,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适应和改进法律,也需要我们法律从业者去不断学习和提高素质,为完善法治和法律作出贡献。我个人深深认识到,读完《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我应该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研究法律,为创建和谐文明的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3】

从他高中的学习生涯,他接触到孟德斯鸠,现代法律的先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谓开美国民主法制的先河,而后者也正是因吸收了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而建立了以权力制约与平衡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制度。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然它有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差别(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建筑)但是就在当时的时代而言,这本书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同誉为百科全书。它不仅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也是整个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在法的定义上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这阐述了法的普遍性,法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就连自然也有它的法则。

有了法的定义后必然会产生法的精神。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法的精神讲述了法的普遍联系性,法不是冷冰冰的一段段文字而是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都联系着的并且时时刻刻都产生互动。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律精神出发,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工法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时实和法律文献,论证了某种法律制度的共同成因。同时,他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案件受这些原则的制约,就好像它们是由这些原则扩展的一样;所有国家的历史都只是这些原则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与另一个法律相联系,或取决于一个更普遍的法律。”

但即使法律精神应该如此,法律也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从来没有脱离上诉的影响而建立起法律,孟德斯鸠本人也没有达到纯自然的人类语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一个人们可以期待的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德斯鸠与其说是一位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位哲学家。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4】

王安石曾言:“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其中的哲理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若要探求真正的真理,若非不是下一番苦功夫,是不可能达到的,于轻松畅达之地徘徊的人,不过只是一群泛泛之辈罢了,要真正把握事物的内在精髓,非有志者不可及也,但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无往而不利也不过如此而已。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致力于探索法律的最高领域,而且从未停止过。

孟德斯鸠一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包括理论的真正的精华,都凝聚在了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此书同样受到伏尔泰的推崇,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也可见其含金量了,虽然苦于时代的限制,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最早古典名著,它所占有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亦可以称之为风格独特的百科全书。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和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法学家,本书是他毕生的心血之作。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他同样也运用了无数的事例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南方到北方,土壤到气候,不同的地理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由此又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不同地理环境下,居民的性格也是十分迥异,就土壤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和适于战争,土地肥沃使人懒惰、柔弱和贪身怕死。

”所以,前者是数人统治之下的政体,后者则是单人,气候方面亦是:“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

以我们今日的眼光来看,他的这些认识肯定是有一些弊端的,从华夏五千年的政体变化也可以看出来,静态到一成不变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可能解释的通的,事物都是出于时刻变化的过程中。

但是其中的进步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在法律精神中融入了一种类似于“地方特色”的东西,同样也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生存环境不一样,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然也是大有不同,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法律的空洞抽象,无限贴近于人的发展,在某种方面,和人性十分的契合,这一说法,也为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现实上实现的可能。

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孟德斯鸠高明的地方,他不满足于前人追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而是试图从除开法律外任何一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包括历史、风俗这样在其他人看起来丝毫没有联系的方面。任何类型的法律在他眼里,都不应该是单单为了维护某个群体和阶级的利益,而应该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社会个体,简而言之,法律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某一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这样的观点对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之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体系国家,在这一方面,都是没有争议的,公平就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法的精神》全书所都在极力的主张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避免**者的出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各种存在牵制的的独立,在他眼里,也就可以达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目的,虽然不够完全的万无一失,但是现如今全世界,不分国家和制度的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影子,对于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自然也是不可磨灭的。

纵观全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或许,从根本上就没有完全抛弃封建制度,也多多少少带有宗教的影子,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是佐证了他的说法和观点,但这些,也都是成为了他日后研究的局限所在但唯一不可否定就是这本书对于当时世人观念的猛烈冲击,在那样的一个黑暗的年代,给当时的欧洲带来了一丝强烈的曙光,也对于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必然也会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5】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一代代地总结、补充和完善,在前人的肩上总结。

那么,没有前人的明确概括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一步一步地探索法律的本质,为后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按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来解决。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 ,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这对相对落后的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在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需要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此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已不适应。

“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化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发展。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那些思想,创造了一个时代,为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这本书,我最直接的感受是他反复强调的“道德”两个字,贵族的道德,平民的道德,君主的道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反映出他对人性的研究,就是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明法律的存在及作用。他说“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

品德是什么?品德是指个体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和规范行事时,对社会、他人和周围事物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体的心理倾向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理和心理需要。

那么它必须与启蒙思想家一直主张的自由平等思想相一致。这就是人性的标准。总之,无论你有什么样的法律,你都应该符合人性。

这让我想起一个法律案件:南京人彭宇说,他在法庭上被指控是因为他帮助老太太摔倒。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责令彭宇赔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876元,10日内支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 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我们不管事实怎么样,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而言就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是向善的,而此中案例并没有做到真正符合法的精神的判决,当然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的特殊情况,但我相信到了最后我国的法律一定能做到符合人性的程度。

其次,他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并且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将它们称之为三个事实:

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看一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军事权力的**。

因此美国政体是“**制共和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 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会主教组成。下议员也被称为下议员。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并采用票数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五年。但**可决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我很佩服他的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也强调了一点:地理环境的决定论。《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章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

《辞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条目中写到:孟德斯鸠同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国尔一样,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观点是自然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

孟德斯鸠举了大量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从气候到土壤,从南到北,从西到东。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

而土壤和气候因素同居民的性格塑造也十分密切,就土壤因素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下的政体,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则往往是数人统治下的政体。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

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不可否认,他的理解有一些缺点。中国的社会政体经历了部落首领制、奴隶贵族制、封建帝制、人民共和制和人民民主权利。虽然在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发生了变化,但应该说总体变化不大。

但是,中华民族的上层建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宣告破产,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政体已经建立。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并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够解释的通的。

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处在永远都在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把法律的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觉得这其实也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就是每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不一样,自己对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勤劳和适宜于战争,土地肥沃则会使人因生活富裕而柔弱、懒惰和贪生怕死”,这就避免了他所说的“法的精神”空洞抽象的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与人性是相符的。其次,他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濒临海边平原的法国能够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为其三权分立学说提供能够实现的现实上的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阐述并不是很完善,但是这是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泉,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 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挖掘很多东西,因而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对他的思想不断研究,以挖掘更深层次的东西,适合我们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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