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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阅读

新劳动合同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

依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要求劳动者立即交付手头工作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

新版《劳动法》对裁员的限制性规定也作了进一步说明: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内的,不需要走程序。

同时,《劳动法》对辞退弱势员工的规定相应增多了。

好,继续我们的话题。

我们好多单位都是希望,我今天通知你,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明天你就别来了,为什么呢?因为他觉得这样方便,也容易减少单位的损失,所以都希望这样。

按照原来《劳动法》的规定,人家你说我多给你一个月工资,明天你就别来了,今天你把工作给我交了,劳动者说可以,相当于双方协商一致,没问题,可以这么干,但是劳动者说不行,那你单位你还得要提前30天通知,因为《劳动法》说的,你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

所以这个要按照原来的规定是应该要这么来操作的,但是现在人家规定了,说你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单位要说你今天把工作交了,我多给你一个月工资,明天你就别来了,劳动者说不行,那劳动者是违法的,我们单位现在这么操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这个规定应当说对于用人单位更加有利了,更加灵活了,两种方式你可以自行选择。

下面的第三点,裁员的限制性规定放宽了,这是41条第1款的规定,41条它说,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内的,或者是不足20人,占职工总数10%以内的,你不需要走程序,也就是不需要争求工会的意见,向员工作出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等,不需要走程序,你裁就行了。

这跟《劳动法》相比,劳动法是没有这个规定的,它有规定说,你裁减20人以上,或者是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要走程序,但是你可以裁减人员的具体情况,他又放宽了。

原来《劳动法》的规定说,是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你才能裁员,现在说了除了这种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以外,还增加了三种情况,你都可以裁减人员,所以裁员的限制性规定是放宽了。

下面就是第三点,辞退弱势员工的规定增多了,这是42条第1项,第2项和第5项就是新内容,还有第45条跟《劳动法》相比,也是一个新规定。

42条第1项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一次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个你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说这就是跟《职业病防治法》衔接了一下,《劳动法》上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然后是第2项,第2项,前半句话跟劳动法是一样的,后半句话是说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只有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再就是第5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个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说这个也是一个新规定,关于弱势员工,新的规定是增加了这么几项。

再就是45条,它说劳动合同期满了,由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它讲到是42条的六种情况,都不能终止合同了。

要按照我们《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是根本没有,我们劳动部有政策性的规定,它只是规定了42条的第3项和第4项,也就是患病医疗期满和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能终止合同,一定要等到医疗期满或者是三期满,你才能终止。

现在人家

说,42条的6项都不能终止了,都要等到这六种情况消失之后,你才能够终止。

第五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辞退员工,要事先征求,就是把理由通知工会,这是43条的规定,我们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样一种辞退员工的情况,你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要保留证据,要注意书面通知。

如果人家工会对我们用人单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要要求他要书面提出,单位要注意认真研究之后,要给予书面答复,这就是43条的规定,我们要注意的。

这就是第六。

下面是第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变化比较大。

这就是46条,第1,2,5,6项,先看46条第1项这个规定,是说劳动者利益受侵害,随时辞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第1项规定。

第2项规定是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提出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位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如果说劳动者提出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2条)合同,单位和人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这个是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这是第2项的规定。

第6项规定是说,如果是企业要破产了,或者是企业要撤销、要解散这样一些情况,需要终止劳动合同,你用人单位你还得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这个第6项的规定,46条第6项的规定。

那么根据46条的规定,我想请大家要注意转变一下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要转变一下这个观念。

在我们《劳动法》的规定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合同它结束的时候,成本是比较高的,因为终止合同的机会非常少,只有一般的来讲都是解除合同,要解除合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

者,一般都是工作年限比较长的,所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支付就是一大笔,所以这个成本是比较高的。

有固定期限合同成本就低呀,因为终止合同是可以不给的,而有固定期限合同,比如一年一签的,很快一年就期满,期满的一终止合同,一分钱不给,走吧。

所以有固定期限合同,结束的时候,它的成本是比较低的,这是在现在的条件下是这样。

可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合同你也得要给经济补偿金,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的成本,和固定期限合同结束的成本基本上都拉平了。

所以用人单位对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有一个新的认识,应该看到无所谓了,签什么期限合同都可以了,都对单位影响不大。

所以立法者现在他的用意就是要引导着用人单位尽量地把这个劳动合同期限签长一点。

今后在我们国家应当出现一种什么什么局面呢?要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辅,要出现这么一种局面。

这种局面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就是已经出现了,比如日本,再比如西欧一些发达国家,都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目的就是想让劳动者有一个职业稳定感,安全感,这样也有利于生产经营,对用人单位也是有好处的,这就是立法者的意图,所以我想在这强调一下。

然后我们再看第47条,47条,它是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我认为都是非常好的,第一款他把这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计算给细化了。

按照我们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一年零一天,单位要向他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呢?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现在这个细化的规定,他工作了一年零一天,

我们单位只要给他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更加合情理了。

那么第2款规定,就是对高工资的劳动者,他有限制的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有些劳动者他的工资保护,要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月社平工资的三倍,那么用人单位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就按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为标准来支付,他计算的这个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这就是对高工资的劳动者的一种限制性的保护。

那么这种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应当说是比较合情理的,因为在我们现实工作当中,我们看到,有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非常高的呀,高达上百万,这种情况是有的,很惊人,所以现在这个规定,我认为是对用人单位来讲,更公平了,因为这个经济补偿金,他的本意就是要补偿一下这个劳动者在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他的一些生活上的损失,就是做一个补偿,所以这种补偿对用人单位你也得要注意要公正一点,公平一点,不能让他出的太多。

所以这个47条这两款的规定是非常好的。

再往下,咱们看第八个需要注意理解的,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成本加大了,这是48条和47条的规定。

按照这两条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了员工,那么你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多少呢?要按照应当给人家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赔,应该是这样的。

比如,这个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我们单位没有给人家培训,或者也没有给人家调岗,就直接就把人给开了,那么这就是违法辞退,你就得要给人家赔偿金,赔多少呢?比如这个劳动者你应当给人家三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你现在就得要给六个月了,要给人家赔偿金。

苏州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的,并且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签订。下面是关于苏州市劳动法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劳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________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

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

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范文二】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性质

职 工 姓 名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可以选定以下一项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学徒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为 岗位(工种)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3、根据生产(工作)或调整劳动组织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4、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2、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3、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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