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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协议推荐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2200字)

2022协议推荐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2200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使用到合同,只要有可能,就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在甲方制定好合同并在你签署完了之后,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无谓的经济损失。相信你一定在寻找有关于范本合同的资料吧?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2022协议推荐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2200字)”,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篇一)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篇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加快某商贸城的进一步发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某商贸城项目的权利义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某商贸城项目)概况

1.该项目原由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湖南省A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而后经各方协商,该项目法人变更为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继续开发。

2.该项目一期工程(除17、18栋及物管房只完成了桩基外)已按规划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除11栋外)均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也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3.该项目手续合法,真实有效,证件基本齐全,已竣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正在紧张办理之中,其中一部分已办妥。(详见附件一)

4.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手续基本办妥,部分已兑现实施。

5.该项目现在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

6.本项目房屋出售情况,售房价款支付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见附件二。

7、该标的为项目的总体转让,也是该项目总体第二次转让,其内容和性质一致,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并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标的涉及的权利义务转让方案

1.甲方与B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包建设及项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算关系仍由甲方负责(现已结清);

2.甲方在建设某某商贸城过程中因该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债权、债务(含自然债务)由乙方负责(详见附件三)。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及承租人等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承担履行义务,房屋办证及相关手续在标的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办理;

4.甲方拥有的转让标的项下全部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相关转让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应该予以协助。

5.该转让标的项目物业管理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的确定以存量资产为基本依据,并估算投入成本,适当考虑双方利益。)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的首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四条 余款担保方式

乙方应对余款以 方式提供担保,并另签担保合同。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内,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相关权属证书、工程技术资料清单、合同文书及本合同附件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和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3、本合同项下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通知义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某某商贸城权利义务转让情况通知与甲方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户、施工方等),并由合同相对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在十日以内,应按迟延支付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迟延支付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转让标的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补充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可对本合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篇三)

转让方(甲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房

1、转让门面房位于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

2、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同意。

3、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月。

2、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3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行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房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__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__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它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篇四)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篇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XXX的主管单位是____市____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对《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____市____区西XX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____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XXX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XXX___市____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XXX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XXX为被告,相应地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认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XXX

第七条也明确规定:;XX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XX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XXX___市____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住所地在____省____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____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____省____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______年____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

(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X,XXX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39;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______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X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

(二)对于XXX所称的偿还200万元,XXX提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山西XX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____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从XXX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XXX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刘XX审 判 员杨X初审 判 员刘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官助理鲁XX书 记 员张XX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金融借款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注:本案例对应《民法典》

第二十四章

第一节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诺成性

2、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义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篇六)

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并约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禁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决定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始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按照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多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提供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承担。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则以5,358.974359元/吨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铃公司于6月1日与福州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昌*司)签订租约,约定曼*铃公司为其承运一批货物从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载期为6月10日至14日。曼*铃公司因“丰-华”轮先后滞留秀屿港和福州港而无法履行与信昌*司的租约,遭到信昌*司索赔。后曼*铃公司向该司支付10万元,但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代理费’.

中化*司诉请法院判令曼*铃公司赔偿因舱单制作有误所致迟延报关造成的市价下跌损失、额外支出的堆存费损失等。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实用的外贸社区。

曼*铃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中化*司赔偿因延迟卸货造成的下一租约违约金损失、改港船舶成本损失以及支付延滞费等。

〖一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给曼*铃公司8万元作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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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二)

甲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丙两方同意将欣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药店转让后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药店各项变更手续。

二、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丙两方承担,甲方必须结清,甲方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费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本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企业负责人和法人在乙方未办理变更以前继续以丙方的名义办理,该药店所有权以及经营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丙两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甲丙两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四、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药店转让费,XX元(大写:XX)上述费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货柜、货架、店内各种物件及装修),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为保障药店转让安全顺利,转让费分两期支付,协议生效立即支付XX元(大写XX),协议生效后60天后再支付XX元(大写XX)。

六、由于甲丙两方原因遭成转让不成功,由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并赔偿一万元损失费。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丙两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协议经签字按指印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三】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加快某商贸城的进一步发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某商贸城项目的权利义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某商贸城项目)概况

1.该项目原由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湖南省A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而后经各方协商,该项目法人变更为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继续开发。

2.该项目一期工程(除17、18栋及物管房只完成了桩基外)已按规划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除11栋外)均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也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3.该项目手续合法,真实有效,证件基本齐全,已竣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正在紧张办理之中,其中一部分已办妥。(详见附件一)

4.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手续基本办妥,部分已兑现实施。

5.该项目现在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

6.本项目房屋出售情况,售房价款支付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见附件二。

7、该标的为项目的总体转让,也是该项目总体第二次转让,其内容和性质一致,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并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标的涉及的权利义务转让方案

1.甲方与B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包建设及项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算关系仍由甲方负责(现已结清);

2.甲方在建设某某商贸城过程中因该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债权、债务(含自然债务)由乙方负责(详见附件三)。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及承租人等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承担履行义务,房屋办证及相关手续在标的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办理;

4.甲方拥有的转让标的项下全部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相关转让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应该予以协助。

5.该转让标的项目物业管理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的确定以存量资产为基本依据,并估算投入成本,适当考虑双方利益。)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的首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四条 余款担保方式

乙方应对余款以 方式提供担保,并另签担保合同。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内,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相关权属证书、工程技术资料清单、合同文书及本合同附件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和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3、本合同项下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通知义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某某商贸城权利义务转让情况通知与甲方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户、施工方等),并由合同相对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在十日以内,应按迟延支付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迟延支付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转让标的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补充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可对本合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钟楼街康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使用,所租赁的贾庄贾团结的三间门面房20xx年9月5日到期,每年6000 元,每年付房租一次,现房租已交至20xx年9月5日。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营业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柜台、货架、冰箱、病床2张、条椅、办公桌、电脑、摄像头设备、电视机)。

三、乙方在20xx年2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 元整,(大写:壹万五千 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药师证费用(甲方交至20xx年3月15日,其中药师每年3000 元,营业员王侠每年1000 元,自20xx年3月16日后,由乙方支付)、冰箱、电脑、病床、电视机及店内的一切及装修)等一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法,否则,所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转让后,除乙方自愿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药房经营权及所有权。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中间人:

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员 药店(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药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 。 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 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药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 年 月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整(¥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 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药店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七】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成珠。委托代理人韩驰。原审被告王志华。原审第三人闫成民。委托代理人鹿洪权。上诉人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德铭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被上诉人闫成珠的委托代理人韩驰、原审被告王志华、原审第三人闫成民的委托代理人鹿洪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 闫成珠与贝德铭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贝德铭公司开发的本市华厦水云间2期小区12号楼土建等工程由闫成珠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2005年12月26日经贝德铭公司、闫成珠、闫成民三方同意,该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成民。工程完工后,闫成民因欠案外人陈士雷钢模租赁款,被陈士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后以贝德铭公司尚欠闫成民工程款为由,冻结了贝德铭公司帐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元闫成民于2008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成珠所有,同日,闫成民与贝德铭公司约定,贝德铭公司被冻结的170000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士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交给闫成珠。为此,闫成民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陈士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成珠。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副经理王志华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贝德铭公司一直不向闫成珠支付上述37500元,闫成珠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贝德铭公司予以给付。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原债权人为闫成民,债务人为贝德铭公司,受让人为闫成珠。闫成民承包贝德铭公司工程,贝德铭公司欠闫成民170000元工程款,闫成民欠陈士雷钢模租赁费132500元,法院执行完毕后,闫成民于当天办理了两份手续,第一份为债权转让手续,意思是将存在贝德铭公司17万元支付给陈士雷132500元外,余款37500元转给闫成珠,手续已办完,该手续由王志华签字认可,如果闫成珠领走了37500元,闫成民的另一份借据就发生了效力,两份手续办完后,截止到起诉之日止,仅有案外人陈士雷通过法院执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没有领款手续,加起来应当是170000元,显然不符合财务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的锁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成珠工程款人民币37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成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贝德铭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仅仅依据便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便条附加条件是水泥款和质量问题解决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该债权不能转让。另外闫成民又出具了其他条子证实170000元已经支付,故不能再向闫成珠支付。被上诉人闫成珠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另外上诉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在通知到债务人就已经生效,欠款和房屋质量不影响债权的成立,如果上诉人认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闫成民答辩意见同闫成珠的答辩意见。原审被告王志华答辩意见同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意见。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闫成民向闫成珠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贝德铭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成珠支付37500元款项。为支持其上诉观点,上诉人贝德铭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证据:1、职工工资分配表一份。形成时间为2008年4月12日。原审第三人闫成民在该分配表签字,要求予以支付工资款。上诉人认为,该分配表可以证实闫成民在向贝德铭公司出具便条要求将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成珠后,又向公司要求将尚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而且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公司已经不欠闫成民工程款,不应再向闫成珠支付。被上诉人闫成珠质证称,该分配表形成时间在债权转让之后,因此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审第三人闫成民质证意见与闫成珠相同。原审被告王志华质证称,该工资款支付后,贝德铭公司已经不再对闫成民负有债务。2、华厦水云间2期8-1-301室住户王淑梅出具的请求、承诺和收条以及华厦水云间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维修组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由闫成民承建的华厦水云间2期8-1-301室由于出现质量问题,由贝德铭公司向房主进行了6000元的赔偿,因此应在尚欠闫成民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项。被上诉人闫成珠质证认为,上述请求等四份证据均为案外人书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第三人闫成民质证意见同闫成珠的意见。原审被告王志华没有发表质证意见。3、案外人张冬梅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水云间12号楼水泥款13125元。案外人闫成华书写的收到75吨水泥的收据。上诉人认为该款项应当从尚欠闫成民的37500元中扣除。被上诉人闫成珠质证认为,上述两案外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水泥款不应扣除。关于上述3组证据,本院认为,闫成民要求支付工资的工资分配表形成于其将债权转让给闫成珠之后,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实际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对抗其之前书写的债权转让的便条,不能从闫成珠已经接受的债权中扣除;贝德铭公司与王淑梅就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意见由于没有实际施工人闫成民参与协商,该事实的成立与否不能得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闫成珠不承认案外人张冬梅、闫成华与其有隶属关系,且贝德铭公司亦不能证实闫成珠委托张冬梅、闫成华接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张冬梅、闫成华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应由闫成珠承担责任,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闫成民向闫成珠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贝德铭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成珠支付37500元款项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闫成民书写于2008年1月25日的便条明确表达了将其对贝德铭公司享有的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成珠的意思表示,而且贝德铭公司副经理亦对该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闫成民向闫成珠转让债权的事实合法成立;虽然贝德铭公司表示王志华无权作出该确认承诺,但从其庭审抗辩可以看出,其对王志华的承诺是认可的,有异议的仅仅是该37500元中的19500元尚存在可能发生的争议,不同意支付的亦仅仅在19500元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认定贝德铭公司已经收到了该债权转让的通知。虽然贝德铭公司提出该债权转让附加了相关条件,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条件的成就,因此无法认定双方约定的不应履行债务的附加条件的存在,故贝德铭公司应向闫成珠支付闫成民 转让给闫成珠的全部37500元的债务。上诉人贝德铭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徐州贝德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廖 伟 巍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熠

2022合同推荐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1030字)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在我们签署合同之时,一定要先看看合同的内容。只有签订好你们约定好的计划合同过后,可以更好的保证双方交易能够顺利完成。所以,你是否知晓我们的合同又有怎样的形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2022合同推荐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1030字)”,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篇1)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转接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电话号码:

乙方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摊位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摊位转让给乙方使用。

2:该摊位的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产权人(长桥蠡墅农贸市场管理处),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需在转让后无偿联系长桥蠡墅农贸市场管理处与乙方另签租赁合同。

3: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元),此金额包含:剩余房租(剩余房租至月底)、市场管理费元,押金元,称元,水表读数度电表读数度(水电费由市场公共定价)以及更改个体营业执照法人押金及库存货物与设备。

4:转让费须签在订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开具的收款证明或银行转账发票为据。

5: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该摊位的合同期内使用权及剩余货物的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参与和干涉乙方的商业活动(有甲方以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干涉活动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所有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据和都由甲方无条件赔偿)。该摊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经营,摊位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一切事务皆由乙方负责。

6:由于是带货转让,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以便乙方尽快了解行情,正常经营。

7: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付款后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篇2)

转让方(甲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房______东(丙方):______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场地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红星村老屋冲7号咖啡馆______旁的洗车场地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场地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同丙方重新签定场地租赁合同。

三、场地转让给乙方后,场地交付甲方之前所有租金、水电费及其它费用,与乙方无关。乙方应履行原场地新定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场地现有的所有设备、家具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贰______万元整。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余额人民币______万元。

六、甲方在签定协议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场地交给乙方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加快某商贸城的进一步发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某商贸城项目的权利义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某商贸城项目)概况

1.该项目原由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湖南省A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而后经各方协商,该项目法人变更为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继续开发。

2.该项目一期工程(除17、18栋及物管房只完成了桩基外)已按规划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除11栋外)均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也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3.该项目手续合法,真实有效,证件基本齐全,已竣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正在紧张办理之中,其中一部分已办妥。(详见附件一)

4.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手续基本办妥,部分已兑现实施。

5.该项目现在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

6.本项目房屋出售情况,售房价款支付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见附件二。

7、该标的为项目的总体转让,也是该项目总体第二次转让,其内容和性质一致,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并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标的涉及的权利义务转让方案

1.甲方与B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包建设及项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算关系仍由甲方负责(现已结清);

2.甲方在建设某某商贸城过程中因该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债权、债务(含自然债务)由乙方负责(详见附件三)。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及承租人等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承担履行义务,房屋办证及相关手续在标的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办理;

4.甲方拥有的转让标的项下全部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相关转让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应该予以协助。

5.该转让标的项目物业管理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的确定以存量资产为基本依据,并估算投入成本,适当考虑双方利益。)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的首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四条 余款担保方式

乙方应对余款以 方式提供担保,并另签担保合同。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内,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相关权属证书、工程技术资料清单、合同文书及本合同附件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和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3、本合同项下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通知义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某某商贸城权利义务转让情况通知与甲方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户、施工方等),并由合同相对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在十日以内,应按迟延支付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迟延支付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转让标的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补充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可对本合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篇4)

转让方(甲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房

1、转让门面房位于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

2、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同意。

3、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月。

2、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3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行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房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__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__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它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病故,遗有¥房_____________栋共_____________间,存款____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

_____________均己结婚,共同一起生活。

现在_____________均愿分家单过,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请_____________作证人,达成分产契约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____。

二、走廊过道共用。

三、根据每个子女的人口和经济状况,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

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市场摊位转让合同纠纷(篇6)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转接方:(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摊位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号摊位转让给乙方使用。

2:该摊位的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产权人(房东),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需在转让后无偿联系房东与乙方另签租赁合同。

3: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元),此金额包含:剩余房租(剩余房租至)、押金及库存货物。

4:转让费须签在订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开具的收款证明或银行转账发票为据。

5: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该摊位的合同期内使用权及剩余货物的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参与和干涉乙方的商业活动。该摊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经营,摊位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一切事务皆由乙方负责。

6:由于是带货转让,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以便乙方尽快了解行情,正常经营。

7:此合同一式两份,签字付款后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推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2530字)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合同,签订合同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件事。签署好双方都已经满意并且认可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可是,我们的合同范本又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推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2530字)”,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 传:电 传: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 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 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 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 滞期费:

①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

②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 商品检验:

①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 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二】

委托人(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上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代办以下事项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进出口经营权有关事项进行代办,办理内容如下:

1、对外经营者备案

2、海关备案

3、商检注册

4、退免税认定

5、外汇核销

6、电子口岸

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出具合法的发票给甲方。

2、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办理各项手续,直至手续全部齐全。

3、乙方代理行为结束,应将全部手续交给甲方,包括所办理的各项证件及未用的与甲方有关的'各项材料,乙方不得留存与甲方有关的涉及甲方利益的各项材料。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代理、代办工作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代理行为。

四、乙方需递交甲方的手续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4、辽宁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

6、审理6个部门的电子口岸业务取得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法人卡;

7、其他甲方相关资料;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三】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XXX的主管单位是____市____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对《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____市____区西XX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____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XXX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XXX___市____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XXX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XXX为被告,相应地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认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XXX

第七条也明确规定:;XX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XX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XXX___市____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住所地在____省____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____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____省____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______年____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

(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X,XXX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39;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______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X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

(二)对于XXX所称的偿还200万元,XXX提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山西XX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____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从XXX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XXX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刘XX审 判 员杨X初审 判 员刘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官助理鲁XX书 记 员张XX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金融借款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注:本案例对应《民法典》

第二十四章

第一节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诺成性

2、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义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五】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XX(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座。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曾用名李),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被告李,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被告赵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赵、李XX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

2、被告赵、李XX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被告赵、李XX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4、在被告赵、李X履行上述

第一至

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李X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据

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证据

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

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证据

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的欠款情况;证据

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X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X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39;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

第一至

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X偿。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XX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 记 员 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