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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3450字)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3450字)。

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必定离开不了合同这个东西,制定合同时要把每一条条款写清写细。施工合同指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施工合同的条款决定了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那么,你了解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345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一)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二)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三)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租用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

_________。

第二条 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 。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机械租赁期限:月

1.如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时(只限制在乙方已投入工程,但工程需要增延长期期限时);乙方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时(只限制在乙方投入新项目情况时);

1)甲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价格变化外,不得提出异议的,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乙方应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给予甲方提供筹措设备的时间,并通知日起 12个工作日后签订延长合同。

3、如租赁期未满,乙方提前中止合同,则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付租金给甲方。

4. 如租赁期未满,因甲方提前中止合同而导致的乙方所有损失费由甲方全全负责。

第四条 租金计算及支付

1、租金按月计算:机械名称: 挖掘机 ,每台租金人民币元/月,在合同期内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合同期外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为小时/天,每月工作时数为元/小时计算。

2.支付期限:以足月月结方式进行结算、足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进出场费用

租赁机械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根据实际运输路程计算。

第六条 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甲方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机械型号向乙方移交租赁机械,乙方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法律法规规定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挖掘机所需使用的挖斗及附属配件由乙方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

4. 每延长合同时,甲方应乙方的陪同下对挖掘机进行全方位检查。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机械由甲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操作维护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的规定,并需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人员。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及设备操作人员2名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3)因甲方人员操作引起的设备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甲方自接到通知起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甲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4)甲方派出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

(5) 由甲方负责设备操作人员2名的工资费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乙方应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毁损丢失的,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与机械使用规定管理使用承租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4)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机械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乙方应安排必要的维修时间,由甲方对机械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6)甲方挖掘机工作所需的柴油由乙方负责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规格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乙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就造成的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4)其他 。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原因致使机械受到损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其他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共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以上机械(设备)提供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机械(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本租赁机械(设备)仅限于在 ,用于 工程。

第三条、租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权甲方应拥有出租机械(设备)的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出租权,因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权争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租赁机械(设备)的约定条件

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2、机械(设备)运行 :机械(设备)安装由甲方负责,且需保证机械(设备)配件、构件齐全,在乙方要求使用时间内,应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如在乙方正常使用期间,所出租机械(设备) 次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机械(设备)运输:由甲方运输到乙方指定使用地点 。

4、保险及证照:甲方须办理与机械(设备)相关的保险与证照,如法律法规对甲方经营资格有特定要求的,甲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5、数量增减:基于施工现场很多不确定因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或减少租赁机械(设备)量,但应提前通知甲方,给甲方必要的准备和处理时间。甲方根据乙方通知,须于 日内调整入场机械(设备)数量,不能及时调整或调整不力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质量技术条件: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质量技术标准。如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更换或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特别约定为:工程完工为止)。租赁期满 天内,甲方应将机械(设备)退场完毕。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本月租金在下月 日前支付。

第六条、租赁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机械(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机械(设备)的进场费用、退场费用、运输费用、意外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负担。

3、机械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 方负担。

第七条、事故问题的处理

1、因机械(设备)性能问题或质量问题造成操作人员、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因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失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操作人员的委派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机械(设备)运行造成事故,如乙方需承担责任的,其责任范围为保险理赔后的余额;如甲方未予投保,则甲方应在相关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4、因业主原因停工的,乙方应于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调整机械(设备)供应。甲方接乙方书面通知前 日内的停工,甲方无权提出索赔;

5、因停工造成甲方较大损失需索赔的,双方一致同意交由业主判定具体补偿金额。索赔程序为:在甲方提供充分资料的基础上,由乙方向业主提出索赔,乙方按业主核准的补偿数额,向甲方支付补偿金;如业主没有核准或核准数量较少时,甲方必须服从业主判定,不得向乙方再行提出索赔要求。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如提供的机械(设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若甲方提供操作人员,其应服从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提供操作人员,其应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4、在租赁期间,甲方将机械(设备)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正式书面通知乙方,机械(设备)新所有权人即当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1、因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但乙方的'责任范围为保险理赔后的余额。

2、乙方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乙方对入场的甲方机械(设备)进行确认。乙方对机械(设备)的入场确认并不影响甲方对出租机械(设备)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所负的保证责任。

4、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以迟延支付的租金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除一方依法律或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机械(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赁机械(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的效力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五)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占有、登记、时间)(注意:占有比登记具有优先权。合适么)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2)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在此列;(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行为构成违约,但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读】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扩建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所规定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若系单纯出租人的过错所致,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2)若系单纯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则由承租人承担;(3)若系双方过错所致,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4)若双方均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费用可做如下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仍应负担相应的扩建费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请求减少扩建费用的负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己并无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扩建费用。(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但可以适当减少;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当相应的扩建费用。(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否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分别承担。

关于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最高院主张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费用。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次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以租金为对价将租赁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形形式,无论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损害,故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解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正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认定。认定个人合伙,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没有合伙协议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只要具备合伙条件(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也可认定为个人合伙。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读】本条系买卖不破租赁及其适用例外的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该原则即应被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抵押权更注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租赁权则更注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者并不冲突。但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因而具有优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和租赁同等效力,按时间顺序)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租赁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查封和租赁同等效力,按时间顺序)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该条目前已被废止。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可以参考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在房屋转租场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优先购买权不得转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虽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保护其履行。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后,应当优先保护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第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抵押权的实现时可能会与租赁权冲突,但抵押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冲突,不论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折价、变卖均属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管买受人是抵押权人还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确定要依照买受的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房屋价格,该价格体现的是第三人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只是出租人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权,而非约束出租人对房屋的处分权。房屋出卖价格的确定是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故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同等条件,承租人对该条件不具有异议权和抗辩权。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读】拍卖的特质导致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一定冲突,由于优先购买权属准物权,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在拍卖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此所谓跟价法。

在拍卖负担有优先购买权的租赁房屋时,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卖通知,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2)优先购买权人应按照拍卖通知或拍卖公告的要求,与其他竞买人一样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日到场参加竞拍。(3)举牌应价,若承租人在出现最高应价时未作出以该价格购买的意思表示,则拍卖房屋由最高应价人购买。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读】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强调明确表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举重以明轻,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解释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提起的诉讼,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诉讼系属中,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均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释施行前提起再审程序,且于本解释实施时仍在审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几个案例

购房出租,以租还贷,因其高效的投资回报越来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是,我们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里是一个常见的案例,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所借鉴,以便谨慎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先生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B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2000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币11000元,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先生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意,便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

2000年12月,B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迟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发展到不经A先生反复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对此A先生非常苦恼。

案件分析

B公司: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护。

B公司不具备迟延付款的抗辩权。如果A先生违约,B公司可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以因此停止、迟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公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先生是否还有权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未经A先生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A先生: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虽然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法定方式处理:

第一种:当B公司出现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时,A先生可向B公司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采取这种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迟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种:在约定租期届满前,A先生单方面想解除与B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的,A先生应当向B公司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采取该种处理方案。

本案当事人在采用上述方案时,应严格区别合同已履行完毕不能解除的情况,以保证安全公正的社会秩序。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六)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xx)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xx年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 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 付贤禹 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七)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以下条款:

一、租赁内容:

1、设备名称:

2、数量:

3、租赁期限:

4、作业地点及内容:

5、进场时间:

6、赁台班单价:

7、进出场费用:

8、结算方式:每月25日~30日办理结算一次,次月5日之前根据项目部实际资金状况支付费用。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法规、使用好车辆。

2、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人员违章使用车辆作业。

3、车辆到达作业场地后,甲方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以利车辆正常作业和运行;甲方负责机械的安全生产和调度工作,若应甲方违章指挥或调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驾驶员在工地的吃住费用,甲方不承担。甲方提供吊车的停车场地。

三、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提供证照齐全的完好车辆供甲方使用。

2、派出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操作手应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安全管理。

3、乙方驾驶员和操作手如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正确指挥,影响工作,甲方应立即与乙方代表联系并协商处理,如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乙方不按合同执行,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互守信用,共同遵守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篇八)

1991年12月10日,吴*鸣与惠安县港海*社订立一份《船只租赁合同书》,租用惠安县港海*社所属“港运机4号”船经营海上货物运输,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约定自租船日起,船舶的维修及设备添置、船员配备、船舶的营运、责任事故造成的毁损,由吴*鸣负责,如发生沉没事故,由吴*鸣赔偿惠安县港海*社6万元;船舶保险、船舶证书由惠安县港海*社负责办理。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为吴*鸣签订该合同提供了担保。交船后,吴*鸣对船进行了维修,并自配船员投入营运,安全运行达4个多月之久。1992年5月23日,该船从广州元村装载椰子油、丙酮、纸巾驶往厦门途中,在汕头港外表角偏北约1海里处,因高压油泵故障抛锚,后又因风浪较大,船舱进水下沉,船货全损。经汕头港监调查,“港运机4号”船该航次7名船员中仅船长周*赞持有有效适任证书,驾、机配员严重不足,而且装载不良。据此,港监认定该船不适航。在分析事故原因时,汕头港监指出,“港运机4号”船的不适航性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体质量欠佳,稍受风浪冲击,船体灰路即脱落漏水,恰又逢主机故障,抽水不力,致船舶下沉。汕头港监还对船员的违章、违法行为做了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理。吴*鸣对港监的处理表示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后,惠安县港海*社与吴*鸣交涉船损事故赔偿未果,遂于1993年5月18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认为事故责任在于被告,请求吴*鸣、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赔偿因其责任造成的船舶损失6万元及因本案发生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

吴*鸣辩称,惠安县港海*社出租的船舶不适航,船体质量欠佳,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该社承担。还辩称,“港运机4号”船系其本人与张*明、侯*勇、吴*锥、李*典、陈*哲、吴*雄、杨*鹏等8人合伙租赁,责任须8人共担。

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辩称,为吴*鸣签约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合同的内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惠安县港海*社与吴*鸣间的上述船舶租赁关系属实,吴*鸣对“港运机4号”船需进行维修后才能营运的情况是清楚的。本案担保单位福建省*江县深沪沪江第一造船厂早于1989年因未进行工商年检而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所谓的担保系原该厂负责人侯*勇非法使用其藏匿的原厂印章出具的一份假证,假证上还盖有侯*勇个人的私章,为此法院依法通知侯*勇本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于被告吴*鸣提出的租船是由8个合伙人共租的主张,除张*明一人承认自己是合伙租船人外,其余6人的合伙人身份无法得到证实,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吴*鸣、张*明所签订的租船合同系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船、提供船舶文件、办理船舶保险等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吴*鸣、张*明却未尽船舶维修、保养责任,不认真配备船员,不合理装载,造成以不适航船舶违章营运的局面,最终酿成沉船事故,故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明系被告吴*鸣的合伙租船人,故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侯*勇以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具有欺诈的故意,系无效民事行为,其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反驳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于1993年12月18日判决:

一、被告吴*鸣、张*明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福建省惠安县港海运社船舶损失6万元,并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存款利率支付自1992年5月27日起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侯*勇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3287.68元。

三、以上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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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5篇)


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篇一】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马上走人。小程十分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如果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如果发现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篇二)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篇三】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篇四】

首先要明确权利义务,然后就是,挂靠协议明确车辆所有权归能100%避免被第三者通过法院执行,能没有办法乱收费,事先约定行转户挂靠。

车子最好不要让别人挂靠,否则出了事故,你们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有协议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婚前财产需要你们出示财产权属证明,如果财产比较多,公证费用不低,你们可以拟定份婚前财产协议。

综上所述,车辆挂靠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到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

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篇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须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2500字8篇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保障自己的协议。签订合同后要积极履行合同。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应该签署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那么,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施工合同是怎样的呢?相信你应该喜欢我们整理的机械租赁施工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1】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1、租金按月计算。设备租赁费每月按(型号) 元/台计算,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则租赁费包括司机及指挥工工资包含在内,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支付方式: 。

3、支付期限: 。

第二条 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第三条 租赁期限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条 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支付。租赁期满,保证金扣除应付的机械毁损、灭失赔偿金后,余额无息返还甲方。

第五条 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 方负责操作与维护。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按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时,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 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

3、双方约定每月 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 。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的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 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甲方应当为机械提供进出场作业,维护保养作业的便利和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及其附件(如电缆等)在施工现场的保护保管工作,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5、负责司机、指挥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进场交底,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6、组织租赁、安拆、监理单位对设备验收后,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负责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督促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工作。

7、负责配备使用中所需对讲机以及各种配套吊运材料的吊具,负责提供工地宿舍,作为设备常用配件及司机休息用。

8、甲方应当按机械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由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不得对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

2、设备进场前,应认真地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进场设备的完好性。

3、负责提供的内业技术资料包括备案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含电路图)、进场前维修保养记录、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记录、交接班和运转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负责提供设备司机 名/台,指挥工 名/台。进场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在租赁期间,司机、指挥工应严格遵守甲、乙双方有关的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项目部正常的施工安排,为甲方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若出现司机、指挥工违反或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回,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直至更换。

5、按合同约定负责设备在租赁期间的定期检查、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每月定期进行一次设备安全检查,不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巡修,并及时将结果书面反馈甲方。

6、负责设备在各种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并承担由乙方应负责处罚在内的相关费用。 7、负责设备的故障维(抢)修工作并提供维修材料。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及时安排维(抢)修人员,并承诺人员在 小时内到位。

8、负责按三相五线制配置专用开关箱至设备间的电缆线,并满足最终高度要求。设备安装前,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基础预埋件、整机和标准节;设备附着顶升前,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附着预埋件、附墙装置(含撑杆)和标准节。

9、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第七条 双方安全责任

1、甲方负责制定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现场有多台设备交叉作业时,甲方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设备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甲方负责做好设备周边的高压线、障碍物的防护工作。

4、甲方负责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5、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对司机、指挥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督促上述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方式,确保货物不超载,且放置、绑扎符合安全要求。

6、乙方负责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乙方对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7、在对设备进行检修、检查、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乙方对设备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8、本着“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甲、乙双方均应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9、当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司机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相关人员,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应组织人员及时排除之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若因甲方原因延迟达 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向甲方收取自约定时间至实际进场时间的租赁费。

3、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致使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其他 。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或提供的机械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的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机械日租金 %的违约金。凡停工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其他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

5、合同签订地:

承 租 人:(甲方签章)

出 租 人:(乙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月 日

年 月 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2】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承租机械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营盘水—古浪双塔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

2、工程地点:甘肃省古浪县新堡乡。

3、承包方式:以固定单价包月

二、租赁设备数量及单价

本协议单价为固定单价,无论任何原因以后均不作调整。该单价中包括乙方的机械租赁费、税金、利润及协议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三、租赁期限

自20_年2月27日起进场至甲方工程不需要为止,若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进场时间进场,则按实际进场日期起算租赁费。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配备专人对租赁的机械进行管理调度。

2、提供给乙方驾驶人员食宿。

3、负责制订有关的,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4、负责安排、协调乙方机械进行作业。

5、有支付给乙方设备租赁费用的义务。

6、租赁机械的主油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

2、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承担费、配件、副油及其他易损材料费。

3、负责司机的日常管理及驾驶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费用的支付。

4、负责乙方驾驶人员医疗,工伤保险费。

5、为保证甲方可以正常使用机械,乙方必须给所出租机械配备双班司机,保证随叫随到,以满足甲方施工需要。

6、为保证施工机械作业安全,乙方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进行机械作业,不得违章操作。如乙方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机械的进出场调遣费由乙方自负。

8、为了维护地方稳定和安全,乙方的驾驶人员不得滋事扰民,不准喝酒,不准赌博、不准打架斗殴,若乙方人员不遵守纪律造成违法乱纪等责任事故时,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驾驶人员不准在租赁期内驾驶机械干私活、倒卖油料,若发生此类现象,经甲方管理人员发现一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前期所有租赁费不予结算支付。

五、结算及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每月20日进行当月结算,每月机械有3天的维修时间,若维修时间超过3天,则根据本协议单价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支付方式:每月结算后支付给乙方当月租赁费的70%,剩余30%待租赁结束后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税法完善财务手续,给甲方提供足额的国家正式发票或由甲方代扣代缴税费。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要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

1、乙方出租给甲方的机械进场后,乙方不得随意调出或调换,如遇特殊情况,须告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乙方自负赢亏,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时,甲方概不负责。

3、办理结算支付时必须是协议签订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

八、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共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付清租赁费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人(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按照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建筑工程需要,租用甲方塔吊、搅拌机、钢管、钢模、扣件、脚手架等及各种动力设备,甲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租赁价目表)。

二、租赁物种类、数量、租金、损坏的赔偿标准按市场标准执行。其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签字的提货单为准,押金、租赁费及赔偿金以甲方出具的为准。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乙方应将租赁物用于城建( )工程,并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使用租赁物。

四、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立即向甲方提供一份各种规格、数量租赁物的使用时间表,以便甲方按时、按量供应。

五、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乙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5日,续订租赁合同。

六、租赁费应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租赁费清单,并付清上月全部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

七、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物押金人民币(大写):,甲方收到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并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交租赁费,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租赁物经验收未发生缺损情况的,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八、乙方在指定的地点提货,提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为提货人,提货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提货单,乙方或提货人在提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租赁物已验收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全责,无论发生任何意外与甲方无关。

九、租赁物的提货与返还时的运输、运费、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保管、维修及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也不得变卖或用作抵押。

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应返还全部租赁物,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返还时,双方要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丢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租赁物的维修和赔偿。

十三、违约责任

⑴、乙方不按时缴纳月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⑵、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物的,除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租赁费外,每天要向甲方支付逾期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⑶、乙方在租赁期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租赁物,否则,按本条第⑵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⑷、其他违约行为:如因未按规范要求或违章操作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担保人就乙方的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如乙方违约,担保人按《担保法》的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3】


承租单位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公路段约公里的工程任务,因工程需要租赁乙方施工机械设备。为明确和维护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

租赁时间: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及数量详见附表一

二、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的计价方式(按合同须知选择)

租赁费用的计量办法(按合同须知选择)

租赁费用的支付(按合同须知选择)

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三、工程质量责任

甲方应派技术人员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把好施工放样、工序操作、自检验收等质量关,避免乙方的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

若甲方不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施工或放弃现场管理,甲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乙方完成的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时,乙方必须返工。因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70_______%,乙方承担30_______%。

因甲方管理失误或指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

甲方对乙方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计划管理,现场调度,负责乙方施工作业的技术工作,对其人员和机械设备实施行政管理。

检查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质量管理,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签认,对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租赁的机械设备转包他人使用(临时支持除外)。

甲方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等费用。

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并教育乙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由于甲方指挥不当,造成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违规作业,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机驾人员,乙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乙方

服从甲方管理,主动配合甲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质量,使机械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

负责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和油料、材料等各种费用,负责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及机械设备的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各项工作。

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由于本身原因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等,其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因雨雪等自然因素不能施工,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以实物工程量计价的除外。

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特殊工种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订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应交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压指纹)后生效,工程完工并结清经济账务后自行失效。

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执行合同阶段如有争议应通过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协调无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需要有文字根据的,要有双方签字的备忘录。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报监理工程师一份,建设单位一份。

本合同条款及内容除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外,不得随意更改。

附合同须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或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4】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

第二条 使用地点: 以甲方实际项目地点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甲方将设备完好交给乙方办理退场手续,若甲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

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方式计算: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机械月租如下: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按一个台班(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台班,因工作所需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第六条 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收取甲方保证金 10万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甲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 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乙方向甲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自收货时起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给乙方。

3、如果甲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收,乙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状态下由甲方验收完毕,并视同甲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单交付给乙方。

4、如果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甲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 3 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 1 天,如超过 1 天,应免收相应天数的租金。因甲方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如不按时加注润滑剂、违章操作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设备运转所需燃料、电力由甲方负责提供或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操作人员由甲方统一指挥,乙方操作人员不得违反,但是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的指令,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机械的运费由 甲方 承担。进场费由甲方承担,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甲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③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甲方应赔偿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租金时,乙方将在当日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甲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②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纠纷和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 3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 3 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 3 天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中,除指定需手写部分外,其他手写涂改、增删内容一律无效;如有确实需要补充的内容,可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并完全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租用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械

_________。

第二条 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 。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机械租赁期限:月

1.如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时(只限制在乙方已投入工程,但工程需要增延长期期限时);乙方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时(只限制在乙方投入新项目情况时);

1)甲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价格变化外,不得提出异议的,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乙方应需要提前15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给予甲方提供筹措设备的时间,并通知日起 12个工作日后签订延长合同。

3、如租赁期未满,乙方提前中止合同,则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付租金给甲方。

4. 如租赁期未满,因甲方提前中止合同而导致的乙方所有损失费由甲方全全负责。

第四条 租金计算及支付

1、租金按月计算:机械名称: 挖掘机 ,每台租金人民币元/月,在合同期内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合同期外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天工作时间为小时/天,每月工作时数为元/小时计算。

2.支付期限:以足月月结方式进行结算、足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进出场费用

租赁机械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根据实际运输路程计算。

第六条 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甲方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机械型号向乙方移交租赁机械,乙方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法律法规规定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挖掘机所需使用的挖斗及附属配件由乙方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

4. 每延长合同时,甲方应乙方的陪同下对挖掘机进行全方位检查。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租赁机械由甲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操作维护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的规定,并需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人员。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及设备操作人员2名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3)因甲方人员操作引起的设备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甲方自接到通知起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甲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4)甲方派出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

(5) 由甲方负责设备操作人员2名的工资费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乙方应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毁损丢失的,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与机械使用规定管理使用承租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4)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机械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乙方应安排必要的维修时间,由甲方对机械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6)甲方挖掘机工作所需的柴油由乙方负责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规格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乙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就造成的损失要求甲方赔偿。

(4)其他 。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原因致使机械受到损毁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其他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共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6】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7】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以下条款:

一、租赁内容:

1、设备名称:

2、数量:

3、租赁期限:

4、作业地点及内容:

5、进场时间:

6、赁台班单价:

7、进出场费用:

8、结算方式:每月25日~30日办理结算一次,次月5日之前根据项目部实际资金状况支付费用。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使用管理法规、使用好车辆。

2、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人员违章使用车辆作业。

3、车辆到达作业场地后,甲方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以利车辆正常作业和运行;甲方负责机械的安全生产和调度工作,若应甲方违章指挥或调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驾驶员在工地的吃住费用,甲方不承担。甲方提供吊车的停车场地。

三、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提供证照齐全的完好车辆供甲方使用。

2、派出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操作手应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安全管理。

3、乙方驾驶员和操作手如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正确指挥,影响工作,甲方应立即与乙方代表联系并协商处理,如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乙方不按合同执行,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互守信用,共同遵守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篇8】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本情况:

租赁机械名称型号及数量: 三一重工挖掘机235 一台 施工地点: 清涧县刘邵路N4 施工内容: 修整路基、土方开挖、沟槽开挖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租赁金额(刨油桶方式) 元/桶(大写 元)。

2、按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比例支付。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三、安全责任

1、施工中双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租赁机械安全检查和使用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人员疲劳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执行。甲乙双方均有权阻止对方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甲方负责。

3、由于对施工场地地面和地下设施情况交代不清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4、双方在未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前,不得提前进场及作业。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6、双方应相互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责任处理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作以及安全问题、事件,应认真组织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内具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转租、变卖或抵押乙方的设备,不得擅自转移作业地点,不得自行操作,如果因此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负责对乙方的机械租赁资质进行核查;进场机械的所有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负责对入场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进行核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提供的设备保证运行正常,如果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抢修,或更换其他设备。

3、租赁的机械(设备)在工地上停置时,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严而造成的损坏,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提供的租赁机械(设备)如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且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的机械类型相符合。

6、乙方负责租赁机械的进场运输安全。

六、本协议虽未公证,与法律有同等效率,解释权最终归甲方所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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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合同是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签订合同时要不断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署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后如果违约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施工合同范本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网友推荐: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纠纷合集(5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纠纷(篇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地块至市政公路之间段临时道路工程(包括道路土方开挖、塘渣回填、混凝土路面等工程),道路总长暂定为200米。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等。

5、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6、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天内完成。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上述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本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

7、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不设置履约保证金。

8、结算办法

8.1 按以下原则结算:

8.1.1 按____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具体单价及费率详见附后清单。

8.1.2 根据附后清单约定的价格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8.2 土方开挖费用按挖机台班及短驳运输费用单独计取,单独土方短驳运输(运距1000米内)按40元车(5吨车)计,此单价均已包括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8.3 挖土机采用200型挖机,挖土机费用按230元小时单价包干,此单价已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9、工程质量

9.1 道路工程质量按《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97-87)》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1-90)》执行,要求保证达到合格等级。并达到以下要求:

9.1.1 混凝土层

混凝土采用设计规定的商品混凝土。

厚度误差:177;10%厚度。

平整度误差:小于10。

宽度:不小于设计规定。

9.1.2 塘渣基层

塘渣层的高度、宽度、纵横坡度和边坡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开挖应至老土,当局部为淤泥土时,应保证回填厚度应经甲方确认。

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路基应碾压密实、均匀坚实、稳定,压实度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必须用不小于15吨的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

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道路中线标高允许误差177;20。

平整度允许偏差:20。

宽度允许偏差:100。

9.2 材料要求

9.2.1 中标单位必须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试验报告。招标单位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其相关费用由招标方建设单位支付,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9.2.2 道路基层塘渣要求采用清塘渣。

9.3 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9.4 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因此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6 路基及道路基层必须碾压密实,否则,由此造成的道路缺陷修复责任由乙方承担。

10、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0.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东洲街道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0.2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

10.3乙方应做好森林防火及环境保护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森林火灾及环境破坏,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持牌上岗。

11、资料管理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11.1乙方必须按照市政工程规定要求,整理本工程的各项技术资料。

11.2本工程的所有资料必须用A4纸,并用电脑打印。

11.3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

11.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资料一式三份。

12、付款办法:

12.1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除留设结算造价10%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造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12.2质量保修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a)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________年后的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

b)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12.3水电费用乙方自理。

1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________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五天内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队伍维修,所有维修款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1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时处理好各种在道路施工中发生的阻挠施工行为的。

15、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6、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代 表:

代 表:

合同签订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纠纷(篇二)

甲方: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各自在工程当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定本亮化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工程范围及要求楼体用霓虹灯勾勒轮廓;

3、工程期限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如遇风、雨等恶劣天气影响,工期顺延)。

二、工程(款)造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三、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甲方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3、楼体布灯、电源连接等施工中因施工与有关部门产生的问题,甲方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期限(保修期):灯具均保修________年;

2、乙方使用的材料由其自行提供,但应确保材料的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乙方在施工中注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4、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工地,运输费、搬运费等由乙方负责,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电费)。

五、付款、结算方式

1、付款: 元(此价格不含税票)。

2、签定合同后____日之内甲方预付乙方 %的工程总价款,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发货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大写: 工作日内付工程款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余款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__元为工程及产品质量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附加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有《工程预算清单》一份,工程预算元,双方同意以元结算。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纠纷(篇三)

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在原合同签定的总价基础上新增加装修项目。新增加项目由甲方在现场确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合同条款规定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新增加工程概况

1、 新增加工程名称:

2、 新增加工程地址:

3、 施工内容:甲方现场决定要求乙方增加装修项目内容。(附:增加装修项目清单)

4、 委托方式:包工包料

5、 开竣工日期:根据原合同签定的日期增加(即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新增加装修工程价款

1、新增加工程价款:,详见《增加装修工程项目报价》。

第三条 新增加装修项目事宜

1、乙方应按原有合同条款内容规定施工,保证施工工期、工程质量。

2、新增装修项目内容中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应按原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3、甲方现场要求增加的装修项目,经双方现场确认,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新增加装修项目工程款。

4、甲方要求乙方现场增加装修工程项目,乙方应保质保量严格施工,不得拒绝执行。

5、全部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交新增装修项目清单,甲方确认;现场增加装修项目是甲方要求乙方施工的,甲方不得在完工后拒绝承认。

6、新增装修项目中的材料、工艺要求、技要标准、验收标准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如发生因新增装修项目有关的任何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工程完工后,双方对新增装修项目内容有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应向原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首先对已完成新增装修项目工程量进行登记并盖章确认,如不能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双方以原合同附件(装修工程报价清单内容)为基础现场确认增加装修项目内容。

第五条 合同生效

1、 增加装修项目合同和附件是原合同补充,与原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 新增加装修项目合同附件与新增加装修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 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3、 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

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纠纷(篇四)

发包方: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共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桥梁工程工程地点:市浒关镇工程工期:50天

第二条:承包范围永安路桥梁工程施工及图纸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施工工艺所要求的施工内容和施工中需要配合的辅助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清基、排水、材料场内运输、脚手架、模板、混凝土施工、砌石(含沟缝)、钢筋制安、辅助梁板安装、辅助台背回填、材料看管、混凝土养护、搅拌机安装拆除、安全防护等。

第三条: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包清工、包小型工具(铁锹、木工工具、钢筋弯曲工具、砌石工具等)、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

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质量交底,安全文明施工交底,负责提供水准测量控制点。

2、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将临时用水、用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旁边。

3、组织落实安全措施。在乙方人员进场后,甲方将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法制教育,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4、监督、考核乙方在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合法用工及限额领料等工作。对乙方达不到要求时,随时提出限期整改,督促检查乙方整改。

5、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对乙方限额领料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一切食宿问题自行解决。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按照甲方的统一部署进行施工,服从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全面管理、协调安排,对于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监督指挥的,按200元人.次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工人必须满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材料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向甲方提供有效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另聘工人承担该部分工作,发生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4、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自有工人的花名册。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施工过程中乙方更换工人要事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方可更换,此项内容将作为月末考核内容之一。

5、施工安全防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提供必要材料。

第五条:材料管理

1、甲方直接将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乙方应现场签收进场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如有异议应立刻向甲方提出,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已接受此批材料。

2、甲方在供应材料的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接受并办理交接手续,作为物资移交和结算成本的依据。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对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验收、保管及配合取样工作。

3、乙方要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施工,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如施工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错用等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材料的运输、二次倒运、保管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必须做好对成品及机械设备的保护工作,对于甲方提供的机动翻斗车、搅拌机、排污泵、振动棒等机械乙方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应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维修及保养的费用。小型机具及材料等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将有权按照原价的1.5倍给予罚款。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共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工程竣工结算后自行废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地施工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

乙方:

为了顺利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旋挖桩基工程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将该项桩基工程任务委托给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承建中的职责,本着民主、互惠互利的原则,并遵照国家民法典订阅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规模:具体桩数以设计图纸为准。工程量按实计算。

四、承包方式与承包内容:

1、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2、承包内容:施工的旋挖桩机械设备、配套、旋挖成孔、清孔、钢筋笼安装、砼浇灌(含机械设备油耗)、现场日常施工纪录。如需吊车,由乙方自备。(不含施工XX费及挖孔的土方清X在内)。

五、承包单价与工程计算:

1、承包价款:

① 、桩型为800-1300旋挖机。

② 、旋挖机承包单价为360元,本单价含土层砂层,碎裂状强、中风化,花岗岩。(设计桩顶标高至进入中风化2米花岗岩面),工程量从自然地面算起。

③、泥浆材料、黄土由甲方提供。

六、施工日期:总桩数以实际根数为准,从打第一根桩起____日历天施工完成。如遇雨天、自然灾害、停电、法定节假日、设计变更、地质变更、地质障碍、甲供材料不及时不能连续施工,工期应顺延。不含补桩与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注:夜间施工至晚上22:00)。若因乙方人为机械原因造成工期延慢,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每个月允许有四天的机械维修。累计超过十五天,乙方应自动退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生产量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质量要求:业主验收合格。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建筑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要求。

2、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有关规范制作施工;并经现场施工员,管理人员,监理及市安全部等有关人员的验收,对施工员、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积极组织人员定期整改,若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质量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现场监理及现场管理人员评定为标准。

八、进度款支付与结算:

1、进度款支付按当月完成实际总工程量价款的80%,(含隐蔽签证工程量价款),余款20%待桩基检测合格验收后一个月内结算付清。

2、进度款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转账,其中乙方不提供发票费用。

九、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

1、负责施工场地的XX一平一排(排水),场地满足重型机械进退场,以及桩机在场地内正常工作。清理地下障碍物、地下管道。XX供应至现场。XX费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及文明施工要求的相关设施费用。及时组织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至施工现场。甲方提供挖机和塔吊。

2、 提供设计图纸三份,地质资料一份,坐标点大样图,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电缆及地下管道的安全,如需特殊保护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3、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及前期的准备工作(如修建洗车台等),甲方只提供40㎡的活动房两间,作为乙方办公场所,不足房间乙方自负。

4、 提供建筑物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及桩位的复测,负责及时清X旋挖机挖出的土方泥浆的运输、场地的平整,负责内业资料的整理。

5、甲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环保噪音相关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____市管理条例》,负责理顺城管、交警、环保及周边居民等部门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

6、甲方配合协调好现场相关单位的关系,确保乙方正常施工。若每月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超过7天,从第8天起开始累加计量(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补偿乙方机械停滞费5000元天,除非常特殊情况外。

7、按合同之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办理工程结算与付款。应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材料(钢筋笼、商品砼等),并具备有相关手续,确保施工的顺利进展。乙方将每根桩有效长报给甲方,甲方负责想混凝土公司报混凝土量。混凝土供应量不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并送至孔口,由乙方负责灌桩。

8、甲方应定时对乙方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中产生的隐蔽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认真整改执行。

(二)乙方:

1、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_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全权解决工程上一切事务。

2、负责及时组织旋挖机(旋挖机保证能够钻入中风化花岗岩,否则乙方必须换其他旋挖机进场,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及完成其他配套工序的设备及时进场施工。

3、必须服从甲方、建设方、监理的管理安排进行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执行国家地方桩基础施工规范,施工过程中如遇孤石或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甲方会同相关单位处理。

4、乙方必须完整。准确地做好成孔施工纪录,并及时交给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____省的基规范及桩基设计施工说明进行施工,如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补强及补桩至合格并承担相关费用。

6、挖出土方甲方必须尽快负责清理干净,以利于施工。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机械及配套设备全部进场,并在____日正式开工,否则按违约处罚。

7、乙方必须协助施工放样。

8、因桩基孔以及因此造成返工,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十、当本工程停建,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并承担乙方部分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若无法解决,可由当地法院仲裁。

十二、合同双方签字,待乙方设备进场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编辑精选: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集锦(6篇)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_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______平方米,二层约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30%,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每日午餐。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劳保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75(日历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遇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需新建房屋一栋,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用单包工形式承包给乙方,乙方自行承担施工作业所需要的机械、模板(清水木)、马儿柱、安全绳、切割机等工具。撮箕、钉子、铁丝、扎线、焊条等辅助材料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基础工程:以设计施工图为准。基础应挖至甲方认可的硬土层,乙方还应负责基础的回填和夯实。

2、主体工程:砌砖、钢筋制作、模板(清水模板)、砼浇灌等分项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及双方商量的改动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3、抹灰工程:内墙及外墙东面为乳胶漆,南面为墙砖。腻子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乳胶漆。如需改动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4、门窗工程:乙方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要求留好门窗口尺寸,同时配合做好相关工程施工作业。

5、水电安装工程:由甲方提出方案,甲方出材料乙方负责安装。如需改动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6、附属及装饰工程:化粪池和屋面水池,整栋房屋的飞檐、内、外墙粉刷、地板砖、门窗、大玻璃、外墙马蹄、提脚线及卫生间和厨房的装饰、吊顶、操作台、防水均由甲方出材料,由乙方按设计施工图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铺设。

7、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贰佰柒拾元整(270元/㎡)计价。坡屋面和阳台根据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半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壹佰叁拾伍元整(135元/㎡),大门及围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双方约定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由于施工方的因素达不到质量要求所造成损失,乙方除自行承担工时费外,还应承担一切损失。乙方在施工中必须节约材料,不得人为造成浪费。

第四条、承包价格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甲方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规定计算)______元/平方米价格承包给乙方。在基础浇灌完工后支付______万元;每层封顶后各支付______万元;内外抹灰完工后支付______万元;整栋房屋粘贴完工后支付______万元,其余在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验收,验收合格后结算付清余款。

但甲方应该扣取乙方工程款______元作为维修保证金,待一年后支付。

第五条、施工安全

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及出入施工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安全工作,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自负全责。所伤害的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切责任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擅自不履约,应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款______%的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拖延______天以上,每天每平方米减少工钱______元。

3、甲方应按约定期支付乙方工程款,每延长______天,按当期应付款的______%付给乙方滞纳金。

第七条、其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周边的邻里关系。需甲方购买的材料乙方必须提前测算和通知甲方。

第八条、施工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第九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工程完工双方验收结算完毕至工程款付清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发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甲方:

乙方:

承包形式:

1、乙方负责承包1#-3#多层住宅楼图纸中所设计和标注内外垟装修工程和粉刷油柒工程、粉刷油柒工程包工包料,其它均为清包工。

2、乙方进场甲方提供住宿,生活费乙方自理(生活水电费乙方自理)。

3、甲方提供搅拌机、水管、小推车(小推车乙方自己维修)设备工具。

承包价格:

1#-3#多层住宅楼装修工程,粉刷油柒工程(包工包料)甲方以56元/m2价格(建筑面积)承包给乙方。

承包内容:

乙方负责1#-3#多层住宅楼图纸所设计的装修施工工程(防水工程除外)如:屋面工程、抹灰工程、粉刷油柒工程、楼面地面工程、室外散水及所有保温部位等。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本工程设计为中级抹灰,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要求是:

1、垟面垂直度允许偏差±3mm,平整度±2mm阴阳角方正±2mm。

2、垟面观感平整、光滑、颜色一致,无空鼓、无明显接槎,并负责室内顶板高低,误差较大的抹灰衬补。

3、阴阳角要垂直、线条平直整齐,外垟阳台、窗沿上下层顺直,阳台板、飘窗板薄厚一致,并做好泛水。

4、粉刷油柒工程表面要光滑、平整、颜色一致,无流坠、脱皮斑锈等现象,并且做好成品保护。

5、以上要求如达不到合格要求造成返工和材料浪费要给于经济处罚。

竣工时间:

乙方自进场之日起,30天完成以上所承包的全部活项,并且达到验收标准,予期完不成的,每推迟一天罚元(其中包括阴雨天气)

付款方式:

1、甲方按乙方所完工程量的%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验收合格)。

2、其它款项在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和竣工验收后,三月之内付清。

工具设备的保养使用及材料节约:

1、乙方应对工地的设备、工具必须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2、乙方应对工地的设备和工具要定期保养和维修。

3、乙方施工要注意材料节约,合理配料,当天的料当天用完。

4、落地灰浆随清随用,严禁将落地灰当作垃圾外和填埋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乙方应做到“三清六好”工作,随时将该工作面清理干净。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1、乙方进场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2、正确和安全使用工地的一切电器设备及临电,必须戴安全帽。

3、工人上班不准穿拖鞋、光膀子、不准随地大小便。

4、工人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准说粗话、脏话,严禁打架斗殴,如发现一次罚500元。

5、工人上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如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其全部经济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4

委建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承建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条:建民房概况

1、本合同建房位置为:。

2、房屋类型:共两栋,东侧为框架结构五层楼房,西侧为砖混结构三层楼房。附房屋设计图。

3、房屋面积(允许实际误差±%):东侧房屋总面积为平方米。西侧房屋总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方式:包清工,乙方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材料及外墙保温、防水、外墙大理石、瓷砖、楼梯扶手、粉刷、采暖、门窗、上下水管道、屋内暗线敷设等材料,以及施工期间的钉子、铁丝、切割片、小线等消耗品),以上材料由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格、型号购买材料,并达到国家建筑材料验收标准。但是甲方负责购买东西楼层屋内的地板砖,施工仍归乙方。

第三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工价,根据房屋面积按每平方元计算,工程总价款为元。

2、进场后乙方先进行东侧5层房屋施工,进场甲方支付乙方元。东侧第一层施工完毕甲方再支付乙方元;待第三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元;待第五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元。东侧施工完毕进行西侧房屋施工,待第一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

乙方元;待第三层施工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元。以上施工为主体工程,待东西侧房屋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由乙方进行东西房屋的配套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60日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第四条:工期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房屋主体以及内外粉刷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甲方随时监督施工质量,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乙方应进行返工,相关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若因建筑材料问题导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均有乙方负责,进行返修或返工,相关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新产生的工程款)概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均有乙方承担。

第六条:安全责任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和意外发生。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出现伤亡事故以及施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房屋未能及时验收的,每迟延一日滞纳金为元。

2、非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的,拖延部分双方互不追究,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中途提出工程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工期相应顺延。

2、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发现或发生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