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仓储合同(推荐九篇)。
无论在何时何地,合约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进行工作。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当事人维权,你是不是正在为拟定合同而头痛呢?希望您在阅读中有所体会。
仓储合同 篇1
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并无固定的格式,笔者在此列出了自己总结的陆路货物运输合同内容范本(每条不分先后顺序)
第一:承运方和托运方的个人信息
第二: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第三:包装要求
第四:货物运输的时间地点
第五:运输费用
第六:货物装卸责任及费用
第七:托运方、承运方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意外不可抗力的规定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本身相关事宜
合同范本
托运方: 承运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内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 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 ‰ 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 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内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 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 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法责任
仓储合同 篇2
甲方(托运人):
公司地址:
公司营业执照号:
乙方(承运人):
公司地址: 公司营业执照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包括代理运输,下同)从 发往 的货物,运输方式为(或包括): 。
2、乙方应依甲方指定方式运输,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二、代表条款
1、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指定各自接口人处理甲乙双方相关货运事宜;甲乙双方所指定接口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对方。
2、经甲乙双方指定的物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受本合同所具有法律效力约束。
三、货物及包装
1、甲方交付乙方之货物必须是能安全、合法运送的,不能包含危险物品,违禁、违规之物品。如甲方托运违禁、违规之货物,乙方有权不退还其运费,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甲方需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如因包装不当导致的货损货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货物交接
1、乙方按照约定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接货或接收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
五、价格、结算与付款
1、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具体结算价格见附件一。如果附件没有附价格表,则以乙方在信息系统给甲方的报价为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报价均为人民币报价,如果涉及到以其它币种付款,由双方协商折算的汇率。
2、甲方应预付运费给乙方,当甲方余额不足以支付运费时,乙方有权暂扣货物,直到甲方付清运费,再发运货物。
3、甲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乙方收款银行资料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六、赔偿规则
1.所有可追踪查询的货物,在乙方收到货物以后,实际承运商收到货物以前(以网站上收件信息为准),如果货物出现丢失,乙方按照三倍运费赔偿给甲方,不再另外退运费。
2.快递、专线及EMS类货物,在乙方转交给实际承运商,即在承运商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包裹的收件信息以后丢失,按照申报价值进行赔偿,另外退还运费给甲方;个别单独说明的运输服务除外。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
3.小包挂号类货物(中国邮政挂号除外),在乙方转交给实际承运商,即在承运商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包裹的收件信息以后丢失,乙方会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商申请赔偿。如果实际承运商接受索赔申请并确认赔偿,乙方按照申报价值进行赔偿。十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
4.中国邮政小包挂号件及所有不可追踪的货物没有赔偿。
5.在赔偿范围内的货物,七个工作日(从出货当天算起)不上网即认定为上网前丢失,甲方必须在确认丢失后的1个月内提出索赔申请,过期不受理。
6.货物上网以后,当实际承运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货物丢失以后,才能认定货物为上网后丢失,甲方必须在确认丢失后的1个月内提出索赔申请,过期不受理。
7.如果是贵重物品且该类物品在乙方保价服务承保范围之类,可以使用乙方的保价服务。如未投保,按以上通用规则进行赔偿,不再接受任何申诉。
8.如果是因为海关、爆仓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丢失,没有赔偿。
七、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根据《_____》等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仓库租赁、仓储物流配送、物品保管、物流装卸、发往全国各地行政区域。乙方凭借甲方发给乙方的发货通知单方可发货,乙方不接受甲方指定人以外任何人的白条,口头通知发货。
九、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把其在合同下的权利或责任转让给无关的第三方。
3、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约双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仓储合同 篇3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储运、配送、理货、分流、装箱、分拣、打签(贴示)、发货、在途服务跟踪、到站等一切事物。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计划提供仓库面积提供货物保管发运。
三、甲方的义务: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乙方应全力保证甲方货品的安全、完好,若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按照甲方经济折扣价赔偿甲方。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破损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雷击、战争等)所造成货品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善意第三方的责任。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存库信息预期产品。乙方需配合甲方每月在库进行盘点,乙方应履行报表责任。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
货物入库验收信息反馈。货物到仓储站由乙方与送货方核实到货数量,发现有不一致现象即时报甲方处理。乙方应派人到现场验收货物,核实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与送货人员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异常(包括破损、损坏货物减少等)与乙方及时追查原因并告知甲方。乙方验收后,再到《货统计表》签字盖章确定产品数量、状态,并在24~36小时内将反馈表上报甲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
仓库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包装标示堆码,方向、高度、层数,进行堆码。乙方负责仓库货物日常巡查发现堆垛歪斜包装变形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整改,发现任何异常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失职。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
乙方必须保障帐、卡、物、相符。甲方将定期 不定期对乙方仓库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账物不符,或仓库管理不达标,乙方应及时整改 服从甲方整理安排。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乙方与甲方的运费及相关费用结算期是每月日为物流服务费进结算日,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表》明细后三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及确认,三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确认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合同期内乙方将仓库租赁给甲方,在仓储内有乙方的员工专人负责整理看护。为了规避运输途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和意外事故可能带来的危险,甲方需把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费率为货物声明价值的 %,未保的货物发生丢失。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运达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 体积(长×宽×高):
包装形式:
件数:
出厂价格:
承运车辆车牌号:
运费:
仓储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满足本公司正常均衡供货需要,保证商品按区及时准确配送到贸易客户,甲方将仓库及仓储商品,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保管、配送、货架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仓储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如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未付款项部分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合同下享有物流费用月结待遇,而改成单票现金结算。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足够仓储供面积。甲方在储运期内货物进库数量、货物出库数量、货物各种品相、规格、数量。
一、货物验收:
1、乙方负责厂家供货时的商品验收工作,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如发现订货与到货不符或日期等质量问题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单据上签字注明。
在合同期内乙方将仓库租赁给甲方,在仓储内有乙方的员工专人负责整理看护。为了规避运输途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和意外事故可能带来的危险,甲方需把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费率为货物声明价值的 %,未保的货物发生丢失。
乙方应全力保证甲方货品的安全、完好,若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按照甲方经济折扣价赔偿甲方。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破损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雷击、战争等)所造成货品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善意第三方的责任。调拨至乙方仓库的货物。
2、乙方不得将未复核验收的商品蒙混进仓。不可以事后验收为借口,推卸出现差错、损失的责任。
3、自商品验收入库之后,商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对每件商品指定保管责任人,并对商品的丢失、被盗、损伤、脏污、霉变、过期等负有直接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条:甲方委托乙方做物流配送发货业务,甲方承诺不得将甲方货物委托任何第三方物流企业。若有出现有其他物流公司,乙方将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存库信息预期产品。乙方需配合甲方每月在库进行盘点,乙方应履行报表责任,《库存产品出入库汇总日报表》《配送跟踪表》,报表须发给甲方负责人。
二、仓储保管:
1、商品及货架进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商品的接收、装卸工作,装卸搬运商品需轻拿轻放,严禁乱丢乱扔、野蛮装卸。
条:甲方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货品从卸货起到甲方租赁仓库储存至最终出货前的全过程有甲方负责。
货物入库验收信息反馈。货物到仓储站由乙方与送货方核实到货数量,发现有不一致现象即时报甲方处理。乙方应派人到现场验收货物,与送货人员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异常(包括破损、损坏货物减少等)与乙方及时追查原因并告知甲方。乙方验收后。
2、乙方储存商品时按商品类别合理排放。堆码商品不超高、不超重、不倒塌、不压垮。
3、乙方必须定期检查商品,每天做好防霉、防虫、防损伤、防过期、防脏污以及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商品安全。仓储时商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并严格按先进先出原则。
货物出库由甲方出具发货清单,发货数量及收货人地址、电话必须明确才可委托乙方负责物流运输发货业务,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出库发货,货物到目的地。
仓库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包装标示堆码,方向、高度、层数,进行堆码。乙方负责仓库货物日常巡查发现堆垛歪斜包装变形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整改。
4、仓储保管细则参看《仓库管理规定》。
三、配送服务:
1、乙方负责每天中午前到甲方办公室收取送货单,并根据甲方送货单及时准确将商品送到贸易客户仓库。
2、乙方负责每天按送货地点远近安排司机送货路线,确保公平公正并及时与司机沟通。
四、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负责将核对条码并验收后的商品录入电脑,保持数据准确。
2、乙方保持每天流转送货、配送、赠送、退货、调拨等等的数据准确,单据按公司要求登记留底备份。
3、送货单仓库需划单的,乙方必须及时在电脑系统更改,重新打单后方可送货。
4、乙方对存货不足、保质期临近商品、畅供断货品、来货未销或滞销品要及时以书面记录形式通知反馈。
五、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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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须向甲方缴交押金万元,合同期满时予以退还。商品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过期的,乙方须承担
乙方必须保障帐、卡、物、相符。甲方将定期不定期对乙方仓库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账物不符,或仓库管理不达标。
责任。鼠咬及人为损坏的,合同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各承担商品金额的50%,以后由
乙方100%承担;库存商品丢失及过期的,乙方负责按出货价100%赔偿。
3、成本仓及半成品仓旧日期商品未及时书面上报甲方处理的,或超过二个月未处理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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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甲方商品。并且每周必须清理仓库散货。甲乙双方每月5日、15日、25日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每月第一个周六盘点仓库并双方核对数据。
甲方按月与乙方进行结算。此结算方式以甲方当月发货运费大于 万元,若甲方当月发货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双方确定的月发货费时,从第四个月起改为单票现金结算或到付结算。
7、乙方工资每月在核对盘点差异后发放。
六、补充事项:.....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现争议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国家司法途径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
乙方与甲方的运费及相关费用结算期是每月 日为物流服务费进结算日,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表》明细后三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及确认,如有疑义应于收到账单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三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确认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以现金、支票等方式向乙方付清款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20xx年月日日期:20xx年月日
仓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钢材装卸、入库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期内任何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
一、入库管理
1.钢材入库前,甲方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预报运输钢材船舶的船号,提前一天预报运输钢材车辆的车号,并详细提供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外包装等。以便乙方安排码头和仓库(场地)作业。
不可抗力事故: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
2.钢材入库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随货同行的运单对已到港的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进行验收。
3.乙方对甲方入库的钢材每批次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数量检验,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车、船)签字确认,随后电告和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方进行索赔,乙方对抽检有问题的该批钢材不承担责任。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4.乙方在对甲方钢材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标牌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签字确认,随后电告或书面通知甲方。该批无标牌钢材的重量由乙方在入库三日后称重并将重量结果报甲方。乙方不承担钢材的重量责任。
为了提高仓库使用率,确保物资安全,经协商,确定乙方提供仓库____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
5.乙方验收完毕后,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并将入库清单及时传真给甲方。
二.仓储管理
1.乙方对甲方的钢材单独列帐,分类保管,对已入库场的钢材按实际的发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仓库保管人录入管理系统。
甲方应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然后通知乙方向发站办理请车,并及时办理整车发货事宜,有关铁路运杂费用暂由乙方垫付。
2.保管约定,普通钢材的堆放根据乙方现有的露天库场堆放成标准垛。如甲方钢材有特殊仓储要求,另行协议。
凡整车到达乙方专用线装卸(包括上下盘站作业)进库费每吨收____元,出库费每吨收____元。
3.查库对账,乙方定于每月26日将甲方库存对账清单传真给甲方,并保证账实相符。
三.出库管理
1.甲方尽可能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并由提货人向乙方提供钢材运输工具的车船号、品名、数量。
2.出库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见样本),须对其有效期及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发货通知为传真件还须核对专线传真号码:同时乙方还需与专线电话:______专人:______,进行电话核对发货通知的真实性;
凡甲方在乙方专用线上卸车后,组织直发货物,进出库每吨各收_____元,直发货物各项手续均由甲方办理,乙方只负责装卸劳务。有关数量、质量、外观由收货人负责。
3.甲方钢材按件入库,乙方按件出库。
4.甲方钢材出库需过磅时,乙方按标准收取过磅费。
5. 甲方在乙方的库存货价,必须大于甲方所欠乙方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在没有结清所欠乙方的费用且库存货物小于或等于所欠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不按甲方发货通知单发货。
凡整车到达专用线的重载车辆,每车皮吨按一元计收过轨费,取送调车费每节_____元,由乙方垫付,月底向甲方结算。乙方结算时应将发站、车号、吨位抄写一份送甲方核对)。
四.委托运输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甲方提供委托书),乙方将运输工具的车船号经专线传真号传真给甲方,经甲、乙双方专人核实后,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运送至目的地。
甲方需乙方在库内提供劳务时,所需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提供劳力工,(不足4小时按半工日。
2.乙方港口至甲方船厂车运 元/吨,船运 元/吨。
五.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1、乙方收费标准:
装卸包干费
(1)_____元/吨,其中船—库场_____元/吨;库场—车_____元/吨。
(2)_____元/吨,其中船—库场_____元/吨;库场—船_____/吨。
(3)车船直取_____元/吨。
(4)转户费_____元/吨(转户费由转入单位承担)。
(5)过磅费_____元/吨。
(6)仓储费免_____天,超过_____天每天每吨按_____元/吨计费。
2、以每月_____号为止的当月总出库量为结算依据,一月一结。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全额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甲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装卸作业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赔偿违约金。#汽油采取的保存措施已被撤销,故对已解除封存的汽油被告亦应承担返还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对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海*油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适当通知被告,该转让依法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原告得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并承受权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七.争议解决、合同效期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以履约方所在地为诉讼地点,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上诉人大*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10月1日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90#汽油共6949.2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0#柴油共10350.10吨,以上油料己全部由被上诉人提取完毕,上诉人己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仓储物、提取物以仓单为凭。上诉人出具仓单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取完储存的全部油料后,由上诉人收回发出的仓单。被上诉人一直不能提供尚未提取油料的仓单作为证据,2、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小结》、欠油便函、《发运油料计划》等证据并非法定代表人出具,且其中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仓储合同 篇6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仓储物流区存储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1.根据乙方实际需要,甲方统筹安排给乙方存储货物的地点位于 市 区 号 仓流区(以下简称“约定区域”),面积 m2 ,基本设施情况为,
。
2.乙方使用约定区域必须用于放置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区域的用途。
3.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对约定区域进行买卖、转让、抵押、质押或者实施其它侵犯使用权人权益的行为。
二、使用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1. 本合同期限共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履约保证金,乙方签定本合同时,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甲方收取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3. 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之后,本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时间之前。
三、有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法
(一)收费项目
1、物品放置费
(1)零时性存放,按 元/平方/小时的标准缴纳物品放置费;
(2)固定期存放,第 年按 元/平方/天(折计, 元/月)的标准缴纳物品放置费,从第 年起,当年的月物品放置费比上一年度的月物品放置费递增 %或元。
2、其他费用
管理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停车费等费用,由甲方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按甲方市场统一公布的标准收取,由乙方自行缴纳。
(二) 收取方法
1. 管理费,每季度收取一次,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甲方缴清下季度的管理费。
2.水电、垃圾处理费等,每月收取一次,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缴清上个月的费用。水电费包含乙方实际用水、电量与公用水、电量,公用水、电费用按同一经营区划内各区域的面积之比进行分摊。
3. 停车费按停放时间收取,具体标准以市场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4.如乙方逾期未能向甲方缴纳上述费用,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收通知单,并从迟缴之日起,按应收数额的每日5%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拖欠缴费超过30天,甲方有权采取终止双方所签订的经营合同,收回约定区域,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补足其逾缴的金额及滞纳金。
5. 上述费用均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等费用。
6. 合同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物品存储地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协调办理并收取费用。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合同期限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对乙方进行统筹管理、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2. 甲方对市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持水,电及其他必备硬件设施的正常使用。
3. 市场内的室外广告位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4.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定期检查乙方消防及防盗等安全工作,协调乙方与商户,顾客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5.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场地,乙方需要办理证照的,甲方依法进行协助。
6.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约定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若出现非甲方原因的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按价赔偿,因维修造成乙方使用的障碍,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减少下季度的管理费。
7.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8.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9.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使用约定区域进行物品存储、使用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利及服务的权利。
2.乙方入驻甲方市场后,必须服从甲方市场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无条件服从并执行甲方市场统一公布的各项收费原则、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如有违反,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实施处罚,包括无条件收回乙方的存储货物区域。
3.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凡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一经查实,按违约处理并清退出场,甲方不退还所收的履约保证金及物品放置费,并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
4.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经营零售性质的小商店,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约定区域,且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付的物品放置费不予退还。
5.本合同期限内,乙方须按甲方市场规定的要求停放经营车辆,公共通道、公共场所不得私自占用,若有违反,甲方将对乙方的占道行为每次处以市场停车费10倍金额的处罚;乙方不得跨线和跨界经营。
6.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将约定区域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擅自转让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约定区域,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付的物品放置费不予退还;确需转让的,应向市场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方同意后,由市场管理方统一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
7.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存储物品,需在期限届满60日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乙方不继续存储物品的,应于3日内搬出自有物件,并结清水、电、气、管理等相关费用、申请办理相关交接手续。逾期,则视为乙方放弃约定区域内余留物件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置。乙方如有损害市场内的配套设施、公共设施设备及拖欠水、电费、物业等费用,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将从履约保证金里扣减抵偿。乙方若无违约行为且约定区域经甲方查验收回后,履约保证金于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无息退还。
8.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遵守甲方市场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卫生管理规定等,配合甲方市场的管理,如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依据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规定具体以甲方市场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9.乙方存储的物品必须是合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物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10.约定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做好防火防盗,每日做好安全检查,防止因电器等烧坏而引起火灾事故。因乙方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11.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约定区域和配套设施的结构(包括水、电等),严禁乱搭乱建,如确需改动、装修、或增加用水、用电,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装修图纸,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若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动或装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其改正,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不予改正的,甲方可对乙方违建、违搭或私自改动及装修的部分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如遇甲方市场升级、改造,乙方应服从管理并积极配合,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劝其退场并不给任何补偿。
五、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期限内,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约定区域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退出本市场,且结清其存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若逾期,则视为乙方对约定区域内物品的放弃,甲方有权随意处置。
2.在本合同期限内,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则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因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则由双方按过失或过错的大小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致使该场地无法继续使用的,甲、乙双方自动终止本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双方应结清各项费用及履约保证金。
六、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资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仓储合同 篇7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摘 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
绪论
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2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民法典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民法典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但事实上民法典颁布以后,该争议还存在。由于“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仓储合同并不以存货方的实际存货为成立要件”3,故大多数人主张,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也少数有人主张,“仓储合同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4,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上两种观点本人不能完全苟同,本人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
一、仓储合同“诺成性与实践性”理论争议之分析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民法典理论的传统分类,但至今仍有重大意义。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5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合同在协商一致后还应当交付标的物之时合同才能成立。实际上,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按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而实践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分类,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便于区分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双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得以成立,在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未成立,故交付标的物前,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二,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若为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如合同无无效的事由,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各方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其三,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当事人违反约定未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时遭到对方拒绝,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若为诺成性合同,可能因此而产生违约责任。
故准确认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能正确判断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确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于公正处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观点之剖析
1.对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法理基础”之剖析
持“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的人认为,“仓储合同之所以从保管合同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这是由仓储合同的主体特征决定的。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意愿不向保管人交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对保管人不利。因此,莫如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若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保管人在出现前述情况时,可基于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其交存货物前合同未成立,则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仓库营业人(保管人)不能予以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而本人不同意该观点及其论述。
本人认为,上观点和论述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为出发点来分析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必要性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不但在于交易安全,还在于贯彻合同的自由及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同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故尽管实践性合同在促成交易时有一定的弊端,但以交付存储物为仓储合同成立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交易安全,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交付仓储物之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发生变化时相互通知,避免交易风险发生。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即使发生存货人交货不能或者仓位暴满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提前通知对方告知道不交货或仓位暴满的情况,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也能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如果合同成立后,存货人迟迟不交付储物,保管人不必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可将仓位给其他存货方,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其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相反若为诺成性合同,强行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大量的仓位长期空出,等待已签订合同的存货人交货,就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反而不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发生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则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反如为诺成性合同,则会使一些不存在恶意磋商的合同当事人责任加重,也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故仓储合同为诺成性也有其现实的弊端。
仓储合同 篇8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条 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随货同行联开出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库单,以便双方进行核对(并注明甲方的单号)。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出入库台账,以方便甲方不定期的抽查。乙方如未建立进销存台账,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验收期限为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在接收甲方的货物现场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的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即乙方出具的入库单)。乙方验收合格向甲方出具入库单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以下合同:
1)甲方租用乙方库容为立方米的仓储场地,租用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即提前预付3个月的租金。乙方负责所出租场地的安全工作,并做好防潮、防火、防鼠工作。如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送货和告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装卸服务,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乙方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如货物以托盘进库,如货物以非托盘形式进库,装卸费为 元/吨;货物出库如委托乙方运输的,免除装卸费;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
3)乙方指定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航空、公路、配送,危险品除外),运输价格见附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_茸盎跷锸_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乙方对进口拆箱后发现的箱体内部坏、污箱等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在垫付相应的费用。
5)运费及各项杂费结算:
每月25日丙方将本月的所有运杂费汇总,由丙方发对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同甲方认可运杂费总额并同意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甲方应每天支付逾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
6)关于货损:
如未买保险且由于承运人或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运输中产生的货物灭损最高赔偿额按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乙方所有赔偿责任,且尽管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可能无法解释,决不超过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仓储中如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仓储险的所产生的货物灭损。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
无论什么情况下,对于间接损失或市场损失,乙方都不对甲方或货主承担责任。
乙方对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或延误的,不负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水灾、罢工、民变、暴乱、战争等;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错误、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延误、错交;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特定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因气候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包装方法不良;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封志无异状。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
索赔期限: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缺失后的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没有按照前述要求按期向乙方提出并通知乙方的索赔,应被视为放弃。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甲 方: 乙 方: 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