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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报告(经典12篇)

会审报告(经典12篇)。

会审报告(篇1)

根据审会的年度审计计划,总经审办派出以同志为组长的审计小组,于年月日至 日,对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就地审计。A单位己对所提供的资料作了真实、完整性的.承诺。根据审计结果,现出具审计报告如下:

A单位所管辖个基层。A单位机关人员编制18人,实际14人,下设9个部办。财务部统一管理经费。截止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为 元。净资产万元,资产负债率%。

1、收入情况:

财务账面总收入元,完成预算的142.36%,其中:

⑴会费收入3, 完成预算的 103.2%。

⑵拨交经费收入2元, 09年完成预算的119.32%。

⑶其他收入53元,

经费支出总额为4元, 09年完成预算的135.8%,其中:

(1、职工活动经费0元,(文体活动经费.00元, 宣传活动费8,029.70元,其他活动费元),占总支出的%。

(2、业务费元,

(会议费:元。其它业务费支出4元, )占总支出的%。

(3、行政费元。占总支出的%。

(4、补助下级支出元。占总支出的%。

3、其他支出账面数00元,完成预算的100.05%。

3、经费结余情况。

本年收支相抵费费结余元,上年经费结余元,期末滚存经费结余元。

(二)截止月31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专用基金情况。

存现金余额相符与资产负债表相符;银行存款元,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面金额相符与资产负债表相符;固定资产元。

会审报告(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一些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上一预算年度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及说明。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和项;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

(五)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七)财政债务资金使用说明;

(八)政府采购预算初步安排表及说明;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八条 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市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情况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中对预算安排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60日内,将上报省备案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和批复的市级各部门预算报市人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人大会对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及补助款项的安排和使用效益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市财政债务偿还情况;

(十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送市人大会备案;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情况;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解收入的情况;

(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五)市人大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人大会可以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经市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对有关部门、各预算单位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将调查报告提请市人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提交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市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会主任会议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根据审计结果,市人大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5%的;

(二)预算支出总增加额(不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追加、追减的各项专项资金和财政返还或者给予地方补助的资金)超过预算额5%的;

(三)法定的或者应当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包括:

(一)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三)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编制决算草案应当依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报告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的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超收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

(八)市财政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会可以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其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交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不报送应当备案事项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

(三)不及时、如实答复市人大代表询问或者市人大会组成人员质询的;

(四)市人大会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时,向其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将预算外资金使用及其决算的情况报人大会备案。

市人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7月17日起施行。

会审报告(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预算,包括市级的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市人大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决算草案编制、预算决算公开、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情况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第七条 公共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基金预算支出根据基金预算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利润预测数、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等预测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编制期间,市人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调研市级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汇报,对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预算中涉及的事项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按照《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向财经工委提交有关预算的初步审查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初步审查材料10日内,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财经工委可以在初步审查会议前进行以调研论证为主要方式的预先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市人大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

市人大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市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等材料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由大会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市级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代表在审议市级预算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采用专题审议方式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在举行专题审议会议时,专题审议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举行预算审查会议。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回应和解答。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审查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上一期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本期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市政府关于保证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市级预算草案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本级各部门预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由市政府组织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支出用途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国资、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会在每年7月或8月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举行30日前,将上述报告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政府应当在会议举行20日前将报告报市人大会。市人大会可以就上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提交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对支出预算追加数额超过年初预算30%的项目,市政府应当列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追加的原则,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动带来的预算调整,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调整,调整结果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人大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当向市人大会提出初审报告。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

第三十条 市人大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调整方案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决议获得全体市人大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预算调整方案方能通过。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7月或8月,将上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财经工委结合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经工委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代表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或视察;对市级决算涉及的事项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市人大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经工委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就审计有关问题产生原因、整改计划和措施等内容准备书面材料,在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市级决算经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4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经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市政府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市级预算决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密部门和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十条 市级预算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决算后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应逐步细化。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财经工委负责对市级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监督各区办事处预算的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涉及市级预算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报送。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会可以采取视察、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经工委对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实时在线监督,也可以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专项跟踪监督、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可以采取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时提出约见负责人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予纠正:

(一)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市人大会报送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追加支出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财经工委报送市级预算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批复的各部门预算、批复的各部门决算、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会会议或者预算审查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配合市人大会及相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开展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人大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出纠正的意见建议;

(二)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文督办;

(三)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退回重编或补充提交,限时报送;

(五)向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责成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火炬开发区和各区办事处的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市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会审报告(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会经费审查法律、法规规定,我们通过必要的'程序对院工会20xx年度财务决算进行了审查,有关情况如下:

20xx年工会经费结余754563.57元。

20xx年工会经费收入总额1103097.06元。经费来源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学校拨入经费828800元(占总收入的75.14%,以下同),二是会费收入194819元(占17.66%),三是上级补助78140元(占7.08%),四是利息收入1338.06元(占0.12%)。

20xx年工会经费支出总额1166890.14元,按照工会经费支出分类,具体包含:

1.职工活动支出1016438.49元(占总支出的87.11%,以下同),其中职工教育费6396元、宣传活动费53341.8元、文体活动费296604.53元、其他活动支出660096.16元(主要用于职工福利);

2.维权支出71234元(占6.10%),其中困难职工帮扶费30500元、其他维权40734元;

3.业务支出73293.67元(占6.28%),其中培训费2200元、专项业务费39240.47元、其他业务支出31853.2元;

4.资本性支出5368.98元(占0.46%);

5.其他支出555元(占0.05%)。

20xx年末,工会经费累计结余690770.49元。

1.工会经费收入主要来源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划拨的工会经费和按工会会员基本工资规定比例缴纳的会费收入,符合财务规定。

2.工会经费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向重点工作倾斜的原则。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工会会员活动、职工福利、帮扶困难教职工、慰问劳模和先进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与普惠性,大大增强了工会的凝聚力和大家庭的感召力,得到了广大会员的肯定。支出项目符合工会经费开支的用途和工会工作的重点。

1.工会财务管理工作较为规范。能认真贯彻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符合《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能够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2.经费支出较合法合规,能够遵循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会财务相关规章制度,经费收支手续基本健全。坚持服务基层、服务教职工和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宗旨,统筹资金安排,合理调配支出。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工会经费要在充分讨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基础上,编制可操作落实的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

(二)进一步发挥经费效益。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用足用好工会经费,努力为教职工办更多实事、好事,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工会活动。

会审报告(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真实、合法、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或者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易于查询的渠道,并做到清晰易懂,持续进行。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属于法定涉密信息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以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收入预算应当分项说明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和测算标准,支出预算应当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等作出重点说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逐项说明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时,除法定重点审查内容外,还应当向审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未成立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组织部分熟悉财政预算工作的代表召开预算专题审议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调整预算,提交本次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命令以及财政体制、重大政策,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纳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国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级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每季度将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转移支付、适用权责发生制事项等情况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内容,以文字或者报表形式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与政府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或者单位实现联网,实时查询预算收支执行信息,建立季度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前,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视察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项目、重大政府投资绩效、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或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二)因上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增加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三)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出现短收,分别需要减少本级预算总支出的;

(四)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赤字或者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

(五)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备费不足支出时,本级政府先行安排的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

(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需要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

第二十七条 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等引起的预算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修正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形式报告,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结果及其绩效情况,实现或者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交办相关审议意见后的四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可以邀请部分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预算资金结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应当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会审报告(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二条 市人大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 自发迹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转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页审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稳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决议、监督意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和办理,并将落实和办理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必须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会任命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审报告(篇7)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银行在社会经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正因为其所具备的巨大影响力,银行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其中,会计和审计问题自然成为银行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会计和审计是确保银行财务透明度和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不当的操作都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失实或财务风险的存在。因此,银行会计会审的整改报告意义重大。

整改报告的目的是客观分析、总结评价银行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并提出改进和创新方案,推动银行会计会审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化。

首先,整改报告需要详细梳理银行当前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的现状,并围绕着问题的核心逐一展开。例如,报告可以针对银行内部的会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披露以及审计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其次,整改报告应借鉴国内外行业的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对银行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进行比较和对照。这样可以找出缺陷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比如,可以参考国外银行业对会计工作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为银行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

同时,整改报告也要有针对性地结合银行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的改进方案,并确定改进措施的时间计划和责任分工。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才能真正见到改进效果和加强管理控制的效果。

最后,整改报告应该以朴实生动的语言,深入浅出地阐述银行会计会审整改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醒管理者和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整改工作。同时,报告还可以对过去的问题进行回顾和总结,对整改工作的成果进行评价,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机遇。

总之,银行会计会审整改报告是银行管理者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文件。通过对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的全面分析、评价和改进,可以提高银行的内部控制水平,减少财务风险,增加经营效益。希望银行会计会审整改报告的编写者能够深入贯彻整改精神,创造性地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方案,并推动银行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会审报告(篇8)


一、


工会是员工的利益代表和维权机构,对于确保员工权益的实现和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规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工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查找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工会进行审计自查是必不可少的。本报告将详细介绍工会审计自查的目的、审计范围、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以期提高工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审计目的


审计自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工会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员工的利益,同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工会的形象和声誉。通过审计自查,可以评估工会的财务健康状况,查明潜在的风险和漏洞,并提供优化和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范围


本次工会审计自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会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福利及权益保护、工会活动与项目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审计,旨在全面了解工会的运作情况,以便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措施。


四、审计过程及发现问题


1. 财务管理方面


在对工会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时,发现资金使用记录不够详细和准确,造成资金流向不透明,给监督工会资金使用和追踪资金流向带来困难。审计还发现一些工资补贴未按规定发放,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2.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时,发现工会在招聘和选拔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员工的能力和背景,导致岗位匹配不当。在员工绩效评估方面,缺乏客观、公正的标准,容易造成员工不满和不公平感。


3.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审计发现,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劳动合同存在缺失或不规范,造成员工权益无法保障。通过对离职员工档案的核查,发现一些离职员工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给工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员工福利及权益保护方面


审计工会的员工福利及权益保护时,发现一些员工并未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保障。例如,存在工时超标、加班费未支付、工伤保险未投保等问题,这些都对员工的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5.工会活动与项目管理方面


审计发现,工会在组织活动和项目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活动和项目的预算管理不够严格,资金的使用不明确,导致财务风险的增加。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资源使用和项目进度延误的情况,影响了工会活动的效果和效益。


五、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 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资金使用记录,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和核算工资补贴。


2.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公平、公正地选拔和录用员工,提供公开、透明的绩效评估标准,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3. 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要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程序,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员工福利及权益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工时和加班费的支付,及时投保工伤保险。


5. 在组织工会活动和项目管理时,要加强预算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同时,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六、


通过本次工会审计自查,我们发现了工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希望工会能够重视这些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员工的权益,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终实现工会的使命和目标。

会审报告(篇9)

不同性质的国家,其预算的性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预算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运用税收、公债等手段保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超经济剥削。预算支出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强化国内统治和对外实行军事扩张及经济渗透;社会主义国家预算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是为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服务的。国家以预算资金的均衡合理分配为手段,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繁荣与全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收入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全民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纯收入及税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社会生产及文化、科学、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用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及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

各国的国家预算亦有共性:

①时效性。任何一国某一年度国家预算仅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实施效力。

②阶段性。每一国家预算具体工作过程都包括编制、执行、决算3个工作阶段。

③法令性。国家预算的制订过程就是立法过程,因此国家预算具有法律效力。

④公开性。国家预算的收支情况必须向全体公民公布。

会审报告(篇10)

各位委员:

下面作公司工会经费审查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根据《工会法》、新《会计法》及《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抽调人员对公司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工会经费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银行对帐单等必要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认真地审计审查,现将工会经费使用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1.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共计 万元;

2.工会经费存款利息收****万元。

2011年度公司工会经费收入合计总额为*****万元。

1.上解经费支出*****万元。其中:

上解到定西供电公司工会****万元,上解到总工会***万元。

2.工会会员活动费支出****万元。其中:

(1)参加公司职工蓝球比赛活动费用支出****万元;

(2)女职工“三八”购纪念品购置费用支出****万元;

元。

3.工会业务费支出****万元。其中:

(1)工会办公费支出****万元;

(2)工会会议费支出***万元;

(3)工会订购书报费支出****万元;

(4)岗位竞赛活动费支出*****万元。

4.其他费用支出*****万元。其中:

(1)慰问退休职工支出*****万元;

(2)职工或职工家属丧葬费*****万元;

(3)慰问生病职工及家属营养品费用****万元。

2011年度工会经费支出合计总额为*****万元。

(三)2011年工会经费结余*****万元,截至2011年底工会经费滚动结*****万元。

通过对公司2011年度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审计组认为公司工会在工会经费管理工作中能够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工会法》、新《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坚持“收好、管好、用好”的原则,在办理收入、支出各项手续时较为规范合理,较好地执行了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

同时,根据本次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会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发挥好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二是工会经费要更好地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加强预算执行力度,做到收支相抵,适量结余。

会审报告(篇11)

受深圳市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深圳市某某某工程进行了详细的核查,现说明如下

一、工程概况:

某某某,位于某某某桂花路南侧;本工程总占地39637.20㎡,总建筑面积188701.05㎡,其中地下建筑面积35939.99㎡,地上建筑面积152761.06㎡;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局部两层,地上1#-3#栋为28层,4#栋为16层,其使用功能为: 1#-3#栋首层为商业,4#栋首层为社区服务中心及管理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工程量计算:安装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某某某”(2010.07版次V1.0)竣工图及电子版,结合施工现场签证单进行计算;结构部份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某某某”(2010.07版次V1.0)竣工图及电子版进行计算;建筑部份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某某某”(.08版次V1.0)施工图,结合施工图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进行计算;入户大堂装修及首层商铺外观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室外及小区庭院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某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及电子

版进行计算。

三、结算编制依据: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相关定额中各章节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工程计价: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定额套用《深圳市建筑工程装饰消耗量标准》、20《深圳市建筑工程建筑消耗量标准》、2003年《深圳市安装工程安装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

3、材料及人工计价:工程结算造价书的工料机单价依据施工合同书规定,按施工期间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阶段平均信息价(见附表)进行结算,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照装饰材料价相应的'价格及市场询价的价格计算。

四、工程审核范围:

(一)、土建:福保桂花苑工程施工图中建筑、装饰部分内的所有项目。包括:1、基坑土石方工程,2、基坑支护及软基础处理工程,3、桩基工程,4、地下室结构工程,5、地上主体结构工程,6、砌筑及装饰工程,7、大堂及电梯厅精装修工程。

1、给排水部分:所有(包括室内、室外及人防区等)生活给排水系统、雨水系统的安装,以及地下水池及屋顶水池的附属管件及其设备材料的安装;

3、设备安装(含电梯)工程。

4、消防工程、燃气工程及小区智能化工程等项目。

(三)、室外工程(含小区围墙、小区庭院,停车场、人行道、园林工程、小区其它配套工程等)。

五、其它说明:

1、水电费调价:依据施工期间所交水电费单据的单价减去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单价之差额计算;

9、变配电及外线;按合同价计算;

会审报告(篇12)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本网,!对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8月11日中共绥中农电局党委会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08月14日局党委《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全局按党支部划分了23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年8月18日前全部完成。

至2006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67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生产一线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妇女代表占9%左右,45岁以下的代表占64%以上。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党员。本网,!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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